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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价格和利润 12. 利润、工资和价格的一般关系
作者:卡·马克思    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网络编辑:胡毅 发布时间:2010-08-23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
关键词:工资价格和利润

  12. 利润、工资和价格的一般关系

  从商品的价值中除去补偿包含在商品中的原料和其他生产资料的价值的价值,即除去商品中包含的过去劳动的价值,商品价值的余留部分就是最后雇用的工人所加的劳动量。如果这个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如果12小时的平均劳动结晶为6先令的金量,那么这6先令的追加价值就是他的劳动所创造的唯一价值。这种由他的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一定的价值,就是他和资本家双方都从中各自分得一份的唯一基金,即分为工资和利润的唯一价值。显然,双方可以按各种不同比例来分配这一价值,但是这一价值本身是不会变化的。假如不是以一个工人而是以全体工人人数计算,或者不是以一个工作日而是例如以1 200万个工作日计算,也同样不会有什么变化。

  资本家和工人所能分配的仅仅是这个有限的价值,即按工人的全部劳动来测量的价值,所以一方分得的越多,他方分得的就越少,反之亦然。一个一定的数,其中一部分在增加时,另一部分相反地总要减少。工资有了变动,利润就要朝相反的方向变动。工资下降了,利润就要上涨;工资上涨了,利润就要下降。按照前面的假设,如果工人得3先令,即等于他所创造的价值的一半,换句话说,如果他的整个工作日一半是有偿劳动,一半是无偿劳动,利润率就是100%,因为资本家所得的也是3先令。假如工人只得到2先令,或者,在一整天中只有1/3的时间为自己工作,资本家得到的就是4先令,利润率就是200%。如果工人得到 4先令,资本家只得到2先令,利润率就降至50%。

  但是,这一切变动都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以,工资的普遍提高只会引起一般利润率的降低,而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但是,商品的价值——这种价值最终一定要调节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完全由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总量来决定,并不取决于这种劳动量分为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但是决不能说,例如在12小时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或成批商品的价值会永远不变。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或由一定的劳动量所生产的商品的或量,取决于所用的劳动的生产力,而不取决于劳动的延伸或长度。例如,在一个12小时的工作日内,纺纱劳动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能生产12棉纱,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只能生产2棉纱。如果在前一场合,12小时的平均劳动体现为6先令的价值,12棉纱就要值 6先令,而在后一场合,2棉纱也要值6先令。所以,在前一场合,1棉纱只值 6便士,在后一场合,1棉纱竟要值 3先令。这种价格上的差异,就是所用劳动的生产力有差异的结果。生产力较高时,1小时劳动体现为1棉纱;生产力较低时, 6小时劳动才能体现为1棉纱。在前一场合,1棉纱的价格只等于6便士,尽管工资较高而利润率较低,在后一场合,它的价格却等于3先令,尽管工资较低而利润率较高。这是必然的,因为1棉纱的价格是由耗费于这磅棉纱的全部劳动量决定的,而不是由这个劳动量分为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的比例决定的。所以,我前面所说的高价劳动可能生产低廉的商品,而低价劳动可能生产昂贵的商品这一事实,也就不再像是什么奇谈怪论了。这只是说明了一般的规律,即商品的价值是由消耗于商品的劳动量决定的,所消耗的劳动量完全取决于所用劳动的生产力,因而也随劳动生产率的每一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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