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都之后的生活:全球变暖政策的另一种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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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威廉•诺德豪斯 周军华 译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 |
| 摘要: | 文章评论了解决诸如全球变暖之类的全球公共物品的各种政治和经济政策,并对《京都协议书》之类的数量导向的控制机制和全球统一污染物排放税之类的价格型控制机制进行了比较。文章还比较了赞成和反对这两种政策的各自理由,并集中探讨了下述问题:不确定条件下的实施问题;导入型碳价格的不稳定问题;税收和管制的负担过重问题;腐败和会计欺诈的可能性;执行不力的问题。文章的结论是:尽管所有的有关全球公共物品的经济学讨论都分析过数量型政策,但价格型政策似乎更为可行,也更有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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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经过各缔约方十多年的磋商和筹划,第一个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已经生效。2008~2012年的第一个预算周期也即将开始。而且,全球变暖的观测证据在逐步累积,与此同时,关于温室效应的科学证据也在逐步累加。《欧洲排放交易计划(ETS)》也严格遵循《京都议定书》的制度框架,该计划涉及欧洲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一半左右【1】。
尽管《京都议定书》取得了这些明显的成就,但是许多人仍然认为它步履维艰、行将夭折。《京都议定书》早期的难题在于,它未能把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囊括进来,也缺乏接纳新的国家以及拓展议定书未来有效期的公认机制。2001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这一事件可视为该议定书所遭遇的重大挫折。截至2002年,该议定书所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只占全球排放量的30%,而欧盟《欧洲排放交易计划》的执行机制尽管非常严格,但它只涵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8%左右。各种模型表明,即便当前议定书的有效期得以拓展,它对全球气温变化的影响也是不大的。如果没有重大突破或者新的设计,该议定书有可能被视为弄巧成拙的制度的典型。
许多国家现在都开始思考2008-2012年之后的气候变化政策结构。有些国家、州、市、公司甚至大学,都在推行他们自己的气候变化政策。对于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当前的设计是行之有效的长远办法吗?对于该议定书中所包含的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计划,有没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其他办法?事实是,自然科学家或者政策制定者尚未就其他的办法举行正式的听证。当前旨在控制温室气体的仅有的可选方案,就是标准的指令-控制式管制,或者是让排放权变成可交易的变通方案。许多国家所采用的、或者美国政府所思考的取代《京都议定书》的大部分办法,都是排放限制与技术标准的某种混合体。还有别的选择吗?(点击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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