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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公正思想及其贡献
作者:汪荣有 谢中和      来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网络编辑:胡毅 发布时间:2010-08-24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出发,以思存关系的重新定位、社会历史的唯物考察和政治经济学的视域,深刻批判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公正原则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将经济公正的思想根源还原为物质生活关系,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公正的终极价值目标,以与生产方式相适应作为经济公正评判活动的现实尺度,从而彻底实现了颠覆西方近代公正观的形而上学或神话学基础的革命性变革。
关键词:经济公正;物质生活关系;价值标准;现实尺度

  马克思恩格斯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出发,以思存关系的重新定位、社会历史的唯物考察和政治经济学的视域,深刻批判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公正原则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他们卓越的经济公正思想。

  一、经济公正的思想根源:物质生活关系

 1718 世纪,随着自然科学对宗教神学的全面胜利,自然科学的方法渗透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并相应地成为后两者的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理性万能论或科学万能论应运而生;而随着欧洲市场经济的发展,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也开始借助理性观念来寻求普遍人性,从普遍的人性要求——自由、效率和互利——出发,来为市场经济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优势进行伦理辩护。他们把经济公正归结为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权等权利的保障,力图证明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确立和维系,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有序发展的,因而是合乎公正的。这种经济公正观在本质上是形而上学的。

  针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马克思专门写作了《资本论》一书,科学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尤其是以剩余价值理论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实践上的非自由性和不平等性。针对近代西方启蒙学者关于抽象的人和抽象的人性的假设,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社会与人的关系的现实考察,将人还原为具体的、现实的、与社会共同发展着的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把自己哲学的前提看作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而具体的人的本质或人性,不是“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又强调指出,在阶级社会中,一切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3]。每一历史时代的人,都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别是处于特定经济关系中的人,他的基本权利总是要受到特定经济关系的制约,而不能凌驾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上,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发展,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即人的本质或人性,也处于发展之中。因而,经济公正观念既不来自于神、上帝,也不是来自于社会权威或所谓普遍的人性,而是在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中,尤其是“物质的生活关系”之中。针对西方近代启蒙学者的无限理性论或理性一元论,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思存关系的重新定位,对唯心主义的深入批判,还原了理性的本来面目。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要知道理性是否无限或理性能否成为衡量一切的唯一标尺,必须首先搞清楚意识和生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意识决定生活,还是生活决定意识;是实践取决于认识,还是认识来源于实践。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4]那么,生活如何决定意识? 他们作了更为详尽的阐释:“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5]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就为作为“意识”、“观念”的公正观找到了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物质生活基础——物质生活基础是变化发展的,理性、意识也是相应地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因而根本不存在所谓无限的理性,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永恒的自然法权。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彻底颠覆西方近代公正观的形而上学或神话学基础的革命性变革。[6]

  二、经济公正的终极价值目标: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的发展最终都是人自身的发展。因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是一种合群动物,而且是离开了社会就不可以独立生存的动物。“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7]因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社会关系正是由其“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成为自身的本质,成为“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因而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发展、“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8]从这个意义而言,人的全面发展就是内嵌在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之中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包含经济公正在内的社会公正,最终的尺度与目标指向也就是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的发展既然是人自身的发展,那么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尊严与基本权利,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就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经济公正的应有之义。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史观,尤其是从具体的人与人性出发,肯定自由是人的类本质:“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9],因而,“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10],而且从“缔结社会”的意义上讲,正是由无数个人才组成了社会。离开了个人,社会便无从谈起。同时,也正是人类种属自由和种属尊严的存在,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了相应的种属自由与种属尊严。而种属尊严又必然进一步具体地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基本的权利方面。[11]“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2]

  人的种属自由与种属尊严是人作为类所固有的东西,但并不等于个体已有或已完成的东西。从现实的历史进程来看,人的自由与平等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是人类为摆脱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双重限制而不断寻求“自由自主活动”的主体自由发展进程。因此,作为综合性价值尺度的公正,必然表现为对人本身自由和平等的追求,自由和平等才是社会公正、政治公正、经济公正的核心。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不实现理性自由的国家就是坏的国家”[13],“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14],“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5]

  三、经济公正的现实尺度:对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适应性 

  作为彻底的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在阐释经济公正的价值尺度时,抛弃了以往思想家在确立经济公正范畴时的唯心史观。在马克思恩格斯这里,不存在什么自然公正,也不存在上帝的公正神圣性,更不存在所谓彼岸世界的善良意志。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人本身,立足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价值尺度或理想尺度,以生产力基础上的生产方式作为评判经济活动是否公正的现实尺度,使经济公正范畴及其评判活动具有客观性、辩证性和历史性。[16]

  经济公正范畴及其评判活动的客观性,就在于对具体历史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公正评判,是根据现实的人及其客观的发展要求,并结合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而做出的。在马克思看来,在人的各种发展需求中,物质的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物质的结构是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因此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并不是一种平面的要求,而是一种以物质需求为基础的多层次追求。但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总是有其局限,建立在有限生产力水平上的社会生产方式、乃至整个社会结构,也就不可能按理想的标准来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在评判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历史活动时,理想的标准就必须结合具体的历史条件来展开,这就意味着,理想的标准必须下落为现实的尺度。在马克思看来,由于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对于社会建构的基础性,这现实的尺度就是客观可见的生产力及生产关系。马克思就是运用这一客观的现实尺度来评判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的,就是非正义的。”[17]

  经济公正范畴及其评判活动的辩证性,就在于经济公正评判作为一种价值评判,必然带有理想性——以理想的价值目标为标准与尺度;同时,经济公正评判的对象总是具体的历史事件——历史总是受它的现存条件所限。如此一来,在理想的目标与现实的对象之间就存在一种间距、一种矛盾,因而阶级社会的建立及其历史活动总是在“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面前呈现出两重性——公正性与不公正性。人类历史依次要经历人的全面依赖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再到个人全面发展三种社会发展形态。在前两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中,一方面公正性渐次强化,另一方面不公正性似乎又渐次突出。这种矛盾的产生是在社会历史的具体实践中,尤其是物质生产实践中,因此这种矛盾的解决也只能是在社会历史的具体实践中,尤其是物质生产实践中。对此,马克思指出,应当“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8]。由此所建立起来的第三种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达到一种更高级形式的辩证否定,“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19],才能真正实现“人和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0]

  在人类三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中,经济公正观念也就相应地具有三种形态:“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21];而当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发,资产阶级的交换活动的生产方式就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经济公正观,这种公正观在政治上、法律上承认了全体公民的平等政治权利,在经济上实现了在交换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在表面上实现了形式公正,但在分配领域却表现出了实质上的不公正;共产主义公正观继承了资产阶级公正观形式正义的内容,并通过建立公有制保证了实质公正的实现,从而达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综上所述,由于马克思把自己的理论关注点投放在达到社会公正目标的现实社会历史途径上,而不是一味地建构一种公正的理想目标,因而,他的公正理论没有成为一种抽象的人道主义或自由主义,而是走向历史唯物主义。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宏观视野下,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经济公正观已不仅仅局限于伦理范畴,即不是只以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伦理尺度来评判经济活动的正当性,而是同时“对特定时代的一定制度、占有方式、社会阶级产生的历史正当性的探讨”,兼顾到了现实的历史条件对伦理实践所构成的限制。这就使它超越了以往思想家仅仅以所谓普遍公正对社会进行的道德评价和论证,因而成为一种统一理想与现实,兼顾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涵盖政治、经济、道德、法律范畴的综合性价值尺度。这一价值尺度使无产阶级能够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以社会制度、社会体制与生产方式的适应性、一致性来审视其正当性、合理性,进而在恰当的时候否定和摧毁阻滞生产力发展的旧制度,寻求符合社会进步和人类自由发展所需要的理想制度。

注释:

  [1][2][4][5][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7356739224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101102页。

  [6] 参见苗贵山:《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的审视》,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7][9][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2495120页。

  [8][10][14][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436358582页。

  [11] 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6卷第16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0卷第113页。

  [16] 参见姚虹:《论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5卷第379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83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8卷第310页。

  (作者:汪荣有,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谢中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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