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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共性与社会和谐
作者:李丽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06期
网络编辑:胡毅 发布时间:2010-02-09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公共性是文化的本质特征。文化公共性是社会和谐的机制保障。文化价值的主体间共享是社会和谐的内在机制,文化形式的历史同一是社会和谐的外在机制。人对文化的主体地位,为培育文化公共性,以此实现社会系统内部及其外部之间的均衡有序发展,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文化;公共性;社会和谐

  社会系统的秩序井然、良性运转以及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均衡有序的发展状态是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社会经过长期的物质、精神特别是文化方面的积蓄和传承而形成的一种自组织力,从根本上看,其来源于文化公共性。

  一、公共性:文化的本质特征

  人们的文化视野基本有两种指向,狭义的文化和广义的文化。文化的狭义指向,着眼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物质性创造活动与精神性创造活动的区别,认为文化是排除关于物质性活动及其结果的精神性存在,是人类的各种精神现象、精神活动和精神产物。这是把文化与政治、经济、社会等相并列的小文化观。文化的广义指向,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自然界的本质区别,认为文化状态是与自然蒙昧相对立的相反的人的状态、社会的状态,文化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总和。这是通常所说的大文化观。本文是在大文化观视野下探讨文化公共性及其对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在大文化观视野下,全部社会现象都是文化现象,每个人所享受的生活和从事的事业也都是文化的,都可以且应该从文化的本性上加以理解。这样,对文化的关注也就是对社会的关注。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人的实践活动遵循着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的统一,双重尺度在规定了人的活动的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文化的本质。文化是内隐意义(价值)和外显形式的统一。内隐意义是由人的需要和本质力量的性质给人的活动所设定的价值诉求,是人的尺度的现实化。外显形式是客观事物本身的结构、属性、本质和运动变化规律给人的活动所设定的行为指令,是物的尺度的内化。深入考察文化的内隐意义和外显形式,我们发现文化是公共存在和公共性的价值存在,公共性是文化的本质特征。

  1.文化价值的主体间共享

  人是文化的存在,尽管文化为个人选择、复制并遵守,但决不是不含公意的、没有上升到普遍性高度的个人的东西,正相反,文化总能为特定的群体所共有。如林顿说,文化是特定社会成员们共有的、传承的知识、态度和习惯行为类型的总和[2]。恩伯对此说得更加简单明了:如果只有一个人在想某个问题或做某件事,那么这个行为代表的是个人的习惯,而不是一种文化模式。这是因为,一种被认为是文化的思想行为必须被一处居民或一群人所共同享有;即使不被共同享有,如果大多数人认为合理,也可以被视为文化的观念和行为。[3]美国文化学家格特鲁德·杰埃格和菲利普·塞尔斯尼克也强调:尽管文化植根于个人的需要和现实当中,但它不是一种个人的东西,应该将其视为全人类共同具有的或广泛见于人群的共同现象。[4]这都说明了文化的共有性而非个体性。其实文化不仅可以为一处居民或一群人所共有,而且还可以为各种文化共同体所共有。文化是生生不息地流动、演化着的的生命过程,一经产生,就具有一种纵横扩散、交流、传播的冲动。传播、交流是文化的内在属性,奥格本称其为文化的源泉,威尔伯·施拉姆则称其为社会得以形成的工具。当今时代日益频繁的文化交流进一步说明,文化的部分内容、部分精神是可以超越民族界限的。无论是民族内部的文化共有还是民族间的文化共享,都意味着文化的最内在、最深层的共享、共通。

  文化的共享性、共通性源于历史上社会力量交互作用形成的合力,源于人类的一般的合理性与普遍性的凝结。从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立场来看,最基本的实践是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处理人和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实践。由于自在的自然不能直接满足生命个体的需要,人们只有在共同的实践中形成社会性的群体或共同体,借助群体的、他人的力量才能使自己的需要获得满足。基于此,个体就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和观点,必须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念,不同的想法和观念之间碰撞、交流、争论、融合的结果,不仅是使个体自身的需求在社会需求系统中获得合理定位,各种不同定位的需求趋向于相互承认、相互理解与融通,达到互识,而且还实现了主体间的共识,形成了社会公共需求、社会公共价值。恩格斯曾指出,历史的创造是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形成的合力的结果,各个人的意志……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5]。这就是说,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通过实践将自身的目的对象化于外部世界之中时,就将个人意志、个人价值、个人需要等整合到人类存在的大系统之中,成为系统中的存在,成为一种包含着他我的共在。此时意志、情感、价值等虽然以个人的形式出现,其实都包含着它们在互动、协同过程中形成的公共意志、公共情感、公共价值。这也正是马克思所说的: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6]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实践、群体交往中形成的价值诉求、意义生命,既生成于对象化活动中,又生成于交往实践中,既是主体性的,又是主体间性的,既体现主体的动机和需要,又体现主体间的价值互识共识。也正因为蕴含了主体间的价值互识共识,文化才能向所有进入其领域的人开放,不仅为本民族共享,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民族间交流传承。

  2.文化形式的历史同一

  文化之共享,不仅仅是共时态的主体之间的分享,而且是历时态的,能为不同时代的主体所共享。这也就是文化学中所说的文化的继承性和累积性。泰勒在《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7]这里,他特别强调文化是与过去生活的人类特有状态相关联的东西。怀特在用象征符号来解释人和文化的本质时说:文化可以说就是社会遗传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把文化视为一个连续统一体,是在时间中从一个时代流传到另一个时代的事件与事件之间的超生物学的、超有机体的顺序。[8]恩伯在《文化的变异》中,克鲁克洪在《人类之镜》中,也用后天获得习得来说明文化的累积性和传承性。文化不是只存在于特定时刻的共时态现象,而是具有类似遗传基因性质的现象,具有在不同个体身上不停复制及不断变异和传播的特性,由此构成文化的持续性。

  文化持续性的秘密在于文化的可感觉的性质。马克思在剖析商品拜物教的秘密时指出:人类劳动的产品一旦作为商品出现,就变成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了[9]。实际说来,作为人类创造的文化之物,也具有这种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性质。如果说文化的超感觉主要集中体现在文化意义上,那么文化的可感觉性则主要体现在文化形式方面。

  价值是文化的内核,其虽然蕴含了主体间的共识,但这种共识是以主客体维度为背景和支撑的。客体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价值才能得以呈现。由此,对客体自身属性的把握,就是文化实现的必要环节。即只有先有对客观必然性的观念把握,把认识到的规律转化为主体活动的各种指令(原则、程序、公式),在注入主体目的性要求的同时,建构观念中的理想目标,然后在实践活动中贯彻这些指令(形式),才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才有文化有效性的可能。文化有效性以客观必然性为前提。客观必然性一定程度上本身就蕴含了公共性是文化的重要维度。但更为关键的是,反映客观必然性的、注入了人类信仰的文化指令、文化形式,不是当下的创造,而是历史的汇聚。马克思曾讲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0]现实中的每一代人只能在前人实践的基础上,即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来开展自己的活动;否则,人类社会就不能获得发展。文化发展、文化进步也是这个道理。很多文化学者都强调文化与传统的内在关联。希尔斯指出:物质器物是一个双重传统。它既是一个物质基础的传统,又是一个概念和信仰的传统,以及融化在物体中的工艺、技术和技能之理念的传统。[11]美国学者克罗伯和克鲁克洪站在符号-文化学派的立场上认为:文化基本核心由二部分组成,一是传统(即从历史上得到的选择)的思想,一是与他们有关的价值。[12]很显然,这里所说的传统,不仅指信仰、价值等内隐意义的方面,而且强调支撑意义的传统工艺、技术和技能之理念等外显形式的方面,即文化之形式。文化形式不是个人的一次性的,其借助于符号,汇聚了经历史筛选、过滤而沉淀下来的各个发展阶段的成果,这些成果与基因在生物进化中所起的作用相类似,不仅产生技术革新,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铺平道路[13]也就是说,在文明的现实生成和展开中,在文明形态向更高的、复杂性更强状态的跃进中,都没有离开以往发展阶段的成果的会聚重演。进一步来讲就是,文化发展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文化形式并没有随着具体文化活动的消失而消失,相反,却以隐匿的形式被重新吸收、整合到新文明之中,不仅成为新文明的基础性元件,而且催化并预示着新文明将要出现的结构方式。由此可见,文化形式不仅反映着客观必然性,而且具有跨时间的共在性、公有性,即历史同一性。文化也正因为这一特性,通过一切变化的因而过去了的东西,结成一条神圣的链子,把前代的创获给我们保存下来,并传给我们[14],储有了生命历史状态和演化的轨迹,才成为社会历史的见证,成为马克思所说的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15]

  二、文化公共性:社会和谐的机制保障

  任何事物都是条件性的存在,社会的恒久存在和稳定状态也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除了实体性的物质基础和结构性的要素之外,还包括必须具备起码的规则及其作用下的秩序。只有这样,社会发展的物质性力量的合理结构和正常联系才有切实的保障,社会各要素、系统才能各安其位、各得其所,进而才有社会整体的和谐。而社会规则及其秩序的供给,不是上帝的恩赐自然的意图,也不是理性的狡计,而是人类文化的结果,文化的核心功能是给社会以秩序,并促成社会有序度的不断提高。

  文化的这一功能最早在该词词义上就反映出来。在汉语中,文化这个词最早可追溯到《易传》中的人文化成一语。这里的是动词,是化成、改造的意思。但怎样化成、改造,化成、改造的方向又怎样呢?这就是按照,文而化之。,本意指色彩交错,好看的纹理,引申一下就是使……变得有条理、合理、好看,也就是有秩序、有次序,是向善、向好的演化。进一步讲,文化的本义就是对对象物按照其本性加工、整理、完善,使其形成一种对于人的生命存在和社会存在有益的秩序。西方话语中文化的对应词culture也有着相同的含义。它最初指对土地的照料、管理、耕作,后来引申为心智的培育。法国大百科全书将辞条culture明确规定为文化领域就是正常秩序的领域。这一公认的文化定义进一步说明了文化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人的活动的规范、引导和制约,达到一个多样性而秩序井然的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以文化为条件,而文化固化、实现供给社会秩序的功能也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就是文化公共性。换句话说,虽然所有的人都是文化人,所有的社会性活动都具有文化的内涵,但并不是所有人的所有活动都能增进社会良序。只有符合文化公共性或者说只有把公共维度内在地包含于自身的文化现象、文化活动,才能供给社会秩序,进而才能带来社会和谐。文化公共性促成社会和谐,主要通过两种机制,即主体间的价值共享和形式的历史同一。前者强调主体的自主意识,可谓之内在控制。后者从外力规范人的行为,可谓之外在控制。下面详细考察这两种机制起作用的方式。

  根据现代系统理论中的耗散结构理论,系统由无序向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开放系统从外界引进的负熵流。社会也是一个系统,也遵循着系统演化的一般规律,即社会积极吸收外来有益成分是其提高有序度、在较长时间内维持社会和谐状态的必要条件。而这一条件在文化价值的主体间共享中获得满足。主体间的价值互识共识,意味着超越私人性的、以开放为标志的公共精神的生成。凭借公共精神,矛盾多方互相体认对方的价值和合理之处,从差异的人文底蕴、性格特征中找寻闪光点或共同点,一方面促进彼此之间的亲和与凝聚,另一方面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在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中实现协同,生成共同的价值体系,达到多样性的统一,从而支撑社会和谐。主体间的价值共识一旦生成,就为不同群体所共同认可、共同期待、共同维护,不仅内在地满足了人强烈的人文归属感,也赋予一切操作层面的社会规范体系以神圣意义和绝对权威,从而确保了人们活动的确定性和有效度。在社会非常态期,即当社会处于由有序向无序退化时,主体间的价值共识会源源不断地为困顿的人们提供精神动力,统摄整合社会精神、信念,进而重新为社会提供基本的秩序。

  再来看文化形式的历史同一在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文化是过去实践、践行的成果,是围绕人类不同活动领域世代相传并积累起来的,是过去传下来的和正在传下去的东西。它往往先于进入其中活动的人而存在,并由那些获得和继承了其传统的人根据环境条件的变更而做出调整、优化。文化的先行进入,起到了总管行为的作用,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怎样运作及其运作方向,当人们以此为行动依据时,就不仅把千差万别的个人行为规范在社会可接受范围内,而且把社会生活各个环节连接、整合起来,使之免于混沌无序。文化传承过程中,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之间既发生了某种变异,又因为历史同一性而保持了某些共同的主题和共同的渊源,由此,前后社会生活有了内在的相关和逻辑上的一致。这正是希尔斯所讲的,文化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的文化密码,并且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16]。不仅如此,文化同一性还为提升社会和谐度、保持社会和谐在较长时间的存续提供理性资源和知识储备。社会和谐是动态的、没有终点的过程。它既是对外部社会环境变化的反映,也是社会内部不同个体或群体及其相互间行为不断变动的结果,即整个过程都没有离开创新。但创新不是没有根基的全新的东西。真正的创新一定首先以简略的、迅速的方式吸取既有文化的信息,然后站在时代的高度并面向未来对既有文化信息进行发掘、加工、改造与重组。这样,文化的历史同一性就构成了一个大资源库,为创新提供基础性资源,为社会良序运转提供高起点、大境界。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孟子·告子上》)

  在社会秩序调整中,内在机制与外在机制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但主体间价值共享的内在机制往往起决定作用。因为文化形式的历史同一还局限在主体之外的公共空间。要将外在的力量内化,成为主体生命的一部分,成为主体的自觉行动,还需要主体内在意识层面和心理层面的中介。也就是说,发挥文化形式的历史同一性对社会和谐的建构作用,还需要由主体的价值共识作为内在条件,需要将外在的文化累积内化为符合社会需要的价值信仰、健康心理、正常人格等主体意识结构,如此外在机制才会切实起作用。更何况外在机制不可能与社会发展完全在一个节拍上活动,还存在着对社会秩序调控的盲区,而内在控制却因人的存在而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价值层面的主体间共享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控机制,是提升社会和谐度的关键。

  三、培育文化公共性,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离不开文化公共性。社会和谐度取之于文化公共性的成熟度。文化公共性的成熟也即文化的发展。怀特曾宣称文化具有自主发展的倾向,是一个自决、自足和自我本位的超有机体。哈耶克也认为文化进化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这里,他们看到文化发展是由文化本身的内在矛盾所推动的,就此而言,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他们却夸大了文化的自主性。马克思曾经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7]人和文化的关系归根到底也是一种为我而存在的。文化的为我性说明了它不是外在于主体的、自给自足的、自维其生的自组织体,相反,其存在、变化、发展时时受制于主体,人始终保持着对文化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对文化的主体地位赋予人以选择的权利,为了提升社会和谐度,并使之稳定在一个社会历史阶段的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人们可以选择培育文化公共性而不是任其自由发展。

  培育文化公共性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德性教育。制度是潜藏在人的知识库存之中指导人的行为图式,它可以将文化形式方面的公共性实体化、具体化;德性是社会良知的内化,它可以将文化价值方面的公共性内在化、自觉化。前者要求人们怎样做、如何做,是他律;后者让人领悟这么做的价值和意义,是自律。只有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双管齐下,才能将提升文化的公共性落到实处,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具体说来,以正义为基础的制度建设首先要保障制度的充分供给。这不仅包括具体的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同时也包括各种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它们的充分供给为人的活动所提供的规范、标准、模式以及种种安排,限制和规范了人的活动,从而将人的活动导入可预期的合理轨道。其次,力争制度系统的协调性。在社会分化程度很高的现代社会,每一个系统都自成一体,因此各个层次、各个类型的制度体系带有一定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在某种程度上会成为社会整体协调运作的阻力,对于文化来说则极易导致公共性的缺失。为此,应努力保持制度系统的动态开放,使各个层次、各个类型的制度体系之间彼此贯通、相互支持、协调运作,这样才能达到社会整合,保持文化内在的一致性,才能在看似无序中形成系统的有序。最后,建立宣泄替代机制。人是自然生命与文化生命的统一,本能等自然生命形式虽然受到文化的规范与改造,但是它们并没有消失,而是以潜在形态滞留、积淀在文化世界之中,并保持着行动和制约的能力。根据现代心理学,在文明的文化人的生命历程中,仍积淀着人类世世代代留传下来的心理遗产,这种原始意象原型总是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来,而对文化公共性和社会秩序构成巨大冲击。为此,要保证文化公共性的健康发展,社会就应该建立起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疏通无序情结的通道,避免其过分累积后对社会文化的巨大破坏。但要强调的是,宣泄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妥协机制,是为了排除文化公共性发展障碍而采取的迂回战术。这种机制本身虽然起着避雷针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只适用于一定的范围和条件内。如果超现实、超强度地使用会造成问题的反向累积,潜藏着倾覆文化公共性和良序社会的危险。

  其次,要注重德性教化。德性教化主要需从两个维度上展开。其一,以自觉理性及康德所谓善良意志为内容,致力于内圣之道。对大众的理性启蒙和道德培养,不仅有助于提高主体的内在修养,使其对道德规范、社会制度达到自觉理解,形成支配行为的动机,产生个体的行为自律,而且有助于在各个价值体系之间保持一种张力平衡,达到重叠共识,从而在共进、互赢的过程中实现社会的稳定、正义和和谐。其二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源于文化的公共性与人的社会本质之间的重要联系。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8]即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共在是人的存在方式,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依赖他人。只有通过他人,通过占有公共性,人才能肯定人的特征,也才会有个人的完善和发展。为此,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重视普遍性的类意识培育和挖掘,由此,社会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就不能局限于个体人的需要及其满足,相反必须立足于人类的总体活动。立足人类的活动总体,就是价值取向的社会本位。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倡导人们在追求自己的价值内容时不能只考虑自己,而必须把他人和社会纳入自己的视野,具有公共理性和公共性价值追求,而这恰好是文化公共性的内涵。

注释:

  [1][10][17][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605858160页。

  [2] 转引自周蔚等:《人类文化启示录》,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3] []C.恩伯等:《文化的变异》,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30页。

  [4] []克莱德·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697页。

  [6]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7] []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8] []L.A.怀特:《文化的科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0-35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3卷第87页。

 [11][16] []E.希尔斯:《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3页。

 [12] 庄锡昌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13] []E.拉兹洛:《决定命运的选择》,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8页。

 [14] []黑格尔:《哲学史演讲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127页。

  (本文是山东省社科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中意义的层次性与行为的规范性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08DKSJ02)(作者:鲁东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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