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论坛
杨学功: 一般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写于马克思退出《莱茵报》编辑部到移居巴黎前,即他1843年在克罗茨纳赫居住时期。具体写作时间由于缺乏马克思本人或其他见证人明确而可靠的意见难以精确判定。根据MEGA2/Ⅰ/2编者的考证,它大约写于马克思退出《莱茵报》编辑部之后和他去巴黎之前,即1843年3月至9月底之间。支持这种推断的有这样一个细节:马克思写作这部手稿用了两种带有花纹水印的书写纸,这两种书写纸都产于荷兰,而它们在马克思以前的写作和以后的写作中都没有使用过。马克思曾于1843年3月中或月底逗留在荷兰他的亲戚家里,MEGA2编者由此推想,马克思可能在那里弄到了这种书写纸,从而不排除他在那里就开始了这部手稿的写作。当然,从更宽泛的时间范围来看,1841年初至1845年2月,马克思都带着不同的著述目的和计划致力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或批判,因此需要把这段时间内马克思所做的相关工作综合起来考虑。
马克思这部手稿发表以后,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像《44年手稿》发表(1932年)后那样出现国际性的研究热潮。直到1957年,意大利学者德拉·沃尔佩在其所著《卢梭和马克思》一书中,才把这部手稿作为马克思最重要的文本之一来研究。德拉·沃尔佩的学生科莱蒂把这部手稿称为马克思“关于政治和国家的非常成熟的理论”著作,做了进一步研究。在英语世界中,较早对这部手稿做出系统研究的是以色列学者阿维内里,他在1968年出版的《马克思的社会和政治思想》一书中,认为这部手稿是马克思“最系统的论述政治理论的著作。而这部手稿的英文版则到1970年才由欧麦莱(Joseph O’Malley)首次编辑出版。1989年以来,各国马克思主义者在反思苏东剧变的教训时,广泛论及国家与市民社会等问题,这部手稿才引起较大范围的注意。
关于《批判》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地位,是一个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种看法,以前苏联学者维尔斯基、约夫楚克、拉宾等人为代表,认为手稿标志着马克思已经完成了哲学世界观的转变,他们所列举的重要证据就是:马克思不是像黑格尔那样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有一些中国学者也持这种观点。第二种看法,以前苏联学者费多谢耶夫、巴库拉泽和法国学者奥古斯特·科尔纽等为代表,认为这部手稿带有过渡性质,但新观点已经占据优势,国内多数学者也持这种看法。例如科尔纽在其所著《马克思恩格斯传》中说:“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这种批判,帮助马克思正确地理解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而马克思便通过这种批判建立起了新世界观”;但他同时又认为,“这种批判还没有使他达到共产主义,而只是达到对民主制的相当含糊的理解”。第三种看法,以日本学者城塚登和个别中国学者为代表,认为马克思这时总体上停留在旧哲学的地基上。城塚登在其所著《青年马克思的思想》一书中认为,当时马克思还站在几乎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相同的立场上,马克思找到了一条用费尔巴哈现实人本主义去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道路。
其实,对这部手稿地位的评价,还是要更多地以马克思自己的看法为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自己的这段经历时写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恩格斯也评论说:“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了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但是这里涉及一个问题,马克思在概括他所得到“结果”(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时,同时提到了《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因此,问题就是:马克思究竟是在哪里得出了他的批判性研究的上述基本结论——是在手稿中,还是在《导言》中?
在这个问题上,巴加图利亚得意见值得重视。他指出,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认为,马克思的上述结论是在《德法年鉴》上得出的。恩格斯在这篇文章中叙述了自己怎样转到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上来以后,接着写道:“马克思不仅得出同样的看法,并且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已经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见: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许多现代研究者也持这种看法。而另外一些人为了慎重起见,则同时指出这两篇著作。巴加图利亚说:“遗憾的是,这两种解释方案都是不确切的。”首先,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马克思的文章中,上述观点并没有明显地表达出来。他的解释是:“大概恩格斯不知道或者不记得1843年手稿的内容,不完全准确地转述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包含的话的意思。马克思在序言中只是说,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曾发表在上述杂志上。但是他根本没有肯定地说,他在自己研究进程中得出的主要结果第一次记录在这篇导言中。”
事实上,通过文本核对即不难发现,巴加图利亚的看法是有根据的。因为无论在《导言》中,还是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其他文章中,所要找的思想都没有任何明显的表述,但在《批判》手稿中,我们倒能发现一些段落,其中直接或间接表达了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个论点相一致的思想,或者至少是同这一论点等值的思想。例如,“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又如,“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等等。
总的来说,我倾向于普列汉诺夫的如下见解:“马克思阐明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从批评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这只是开始,是马克思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起点,而不是完成。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视为两个完全等值的命题。
杨学功还详细考察了《批判》中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效应,其内容将专文发表。
段忠桥:马克思研究应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马克思的文本文献,二是马克思的思想发展,三是马克思思想的当代意义。我本人更关注第二个问题。具体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研究而言,关于该著作在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中的地位以及费尔巴哈对早期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影响问题,都仍然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
韩立新:我想结合报告人的报告谈三个问题:第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区别;第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基本上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而不是一个政治学概念;第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局限性。先谈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近代以来,如何克服私人(homme)和公人(公民citoyen)之间的二元论,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用哲学的话来说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或者说个体和普遍之间的分裂是近代社会的根本问题。从卢梭开始到康德,近代的思想家们都在思考和探索这一问题,黑格尔也不例外。那么,黑格尔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呢?首先,他证明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其次,他要用政治国家来扬弃和“统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和矛盾。
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并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与国家不同的一个独立的领域是黑格尔的伟大功绩,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是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创始人。马克思高度评价黑格尔,说:“黑格尔觉得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这是他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90-91页)。但是,黑格尔在解决这一矛盾时却犯了错误,即“他的愿望是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不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2-93页),强调“国家最终的普遍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的统一”、“个人对国家的义务和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的同一”。也就是说,他认为国家可以调和市民社会中的物质利益冲突,实现“统一”和“同一”。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或者说个体和普遍之间的分裂是靠对市民社会的否定来实现由国家的统一的。在这种统一观中,贯穿着绝对主义国家观。而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实际上是由市民社会即物质利益所决定的,它不可能反过来决定市民社会。而且更重要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完全是分裂的,二者不可能实现“统一”和“同一”。黑格尔所说的二者的统一即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既在市民社会外部监督和控制市民社会的“更强有力的力量”,市民社会要服从这一力量;同时国家也不是单纯君临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力量,它还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是无法解开的“二律背反”。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在现实中就是普鲁士的绝对王权,而这一普鲁士的绝对王权与市民社会是坚决对立的。黑格尔之所以犯这一错误,本质上是因为他把理念看作是主语、把现实看作是谓语,这一主宾倒置所引起的。黑格尔试图用国家理念来解释现实的国家(普鲁士的立宪君主制国家),而马克思则根据他在《莱茵报》时期所获得现实认识,认为在现实的普鲁士王国中不可能扬弃市民社会。
第二个问题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基本上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而不是一个政治学概念。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来源于黑格尔,黑格尔在《法哲学纲要》的第182节以后,曾经提出过构成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个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进行活动的原理。这是一个特殊性原理。第二个原则是个人对自己的欲望的满足和私人利益的实现只有通过生产他人所需要的东西,通过他人的人格才能实现这样一个“全面全面”、“相互关系”的原理。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形式”原理。在市民社会中,普遍(全体)和特殊(个人)虽然是相互分离的,但是通过“普遍性的形式”对个人的限制,“特殊性”和“普遍性”最终能够达到统一。而且,这种统一是一种“必然性”的统一。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
作为一个公认的事实,黑格尔从法兰克福时期(1800年前后)到耶拿后期(1804年以后),曾认真阅读过詹姆斯?斯图亚特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探究》(1767年)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年),后来对李嘉图的《论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1817年)和萨伊的《政治经济学概论》(1803年)著作也比较熟悉。在《法哲学原理》“需要的体系”理论一节(第189节),黑格尔直接讨论了“国民经济学”,还提醒读者参考“斯密、萨伊和李嘉图”(第189节,第204页),并称赞它说:“这门科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出了规律”(第189节,第205页)。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建立在对以斯密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的。上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和斯密所说的个人利益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是一致的。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和斯密的“商业社会”也是一致的。更重要的,他们所要分析的都是近代在英法出现的以分工和交换为前提的经济社会。因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与传统的带有政治色彩的市民社会不同的概念,是一个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对立的经济范畴。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能够在经济基础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说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是继承黑格尔的,他的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个经济概念。我不同意国内一些政治学者把马克思市民社会政治化的倾向。
第三个问题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局限性。这一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当时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主要是对其国家观的批判,马克思与他所属的黑格尔左派一样,还只能对黑格尔的国家观以及以基督教为代表的宗教观(宗教批判和国家批判)的批判,其基本意识还没能超越黑格尔的国家观框架。这一状况直到巴黎时期才有所转变,马克思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批判。与此局限性相关,其次,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包含着两个基本思想:第一是对市民社会的否定理解,即市民社会是伦理的分裂形态,需要理性国家对它进行扬弃;第二是市民社会的肯定理解,即对市民社会的能动性及其经济学的认识。但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只看到了第一个方面,即看到市民社会的否定的一面,把市民社会只理解为个人追逐私人利益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原子论的体系”。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的肯定意义,并能辩证地看待市民社会概念是在《巴黎手稿》以后。
鲁克俭:著名马克思学家罗森在《鲍威尔与马克思》一书中通过严密的文本考证得出结论:长期以来关于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主要受费尔巴哈影响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马克思更多是受鲍威尔的影响,如马克思的异化观和宗教批判都受到鲍威尔的巨大影响,甚至马克思关于“宗教是人们的鸦片”的著名说法也直接来自鲍威尔。具体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采用的“颠倒法”其实也不是来自费尔巴哈,因为早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就使用了“颠倒法”。罗森关于马克思曾经受到鲍威尔巨大影响的说法颇有说服力,但说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完全没有受费尔巴哈的影响则未免武断。比较合乎实际的情况应该是,马克思虽然在《博士论文》已经采用了“颠倒法”,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反复使用这一方法,则不能排除受到费尔巴哈刚刚发表的《关于哲学改革的临时纲要》的影响。马克思是1843年2月底才读到这本书的,这也是确定《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作起始日期的重要证据。
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日期,国外一直存在着争论。西方马克思学者兰胡特和迈尔于20世纪30年代,古尔维奇、舒尔茨分别于50年代都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于1841年4月-1842年4月,依据是马克思在1842年的几封信里曾三次提到他在写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文章。在前苏联,1927年出版的MEGA1第一卷根据梁赞诺夫的考证明确注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于1843年3月至8月。1960年拉宾考证的写作日期是1843年夏,1974年奥伊则尔曼提出马克思在1842年就已开始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了。1976年拉宾进一步指出,全部手稿都写于马克思退出《莱茵报》以后即写于1843年,但这并不排除马克思在写作1843年手稿时利用了1842年那篇文章的可能性。1976年出版的MEGA2/Ⅳ/1发表了有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的一个新文献,题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索引》,该索引尽管写于1842年在波恩为本?孔斯旦《论宗教》一书作摘要时使用的笔记第31页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卷注释28),但编者认为这是马克思1843年中至1844年写在该处空白页上的。1979年拉宾改变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未完成的手稿是写于1842年,有一部分是写于1843年。他认为,马克思在1842年3月至8月在信中提到的批判黑格尔自然法的那篇文章,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最初阶段;马克思在《莱茵报》发表的那些文章,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法的思想的第二阶段;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手稿是第三阶段;在第四阶段,即最后阶段,马克思打算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所有各篇都加以批判,但是他只是写成了1844年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1982年出版的MEGA2/Ⅰ/2中陶伯特基本肯定了梁赞诺夫的考证结论,标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日期是1843年3月中-9月底。陶伯特还提出了一个新的证据即手稿用纸张是荷兰产品来支持这一结论。我们知道,《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日期直接关系到我们对马克思思想发展过程的把握,因此探讨手稿纸张问题绝非无聊之举,尽管中国学者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做这种考证工作。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根据国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基本上可以肯定黑格尔并非为普鲁士专制制度进行辩护的保守思想家。麦格雷格依据20世纪80年代发表的黑格尔《法哲学》初稿(黑格尔的海德堡演讲),认为黑格尔是因为政治高压特别是1819年出版审查令的发布才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中删除了自己的激进思想。
我同意评论人的观点,即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市民社会思想尚未超出黑格尔。甚至可以说,马克思此时还没有达到黑格尔的高度,因为黑格尔已经看到了市民社会的缺陷并提出通过理想国家扬弃市民社会(由此麦格雷格甚至认为黑格尔是共产主义者),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市民社会还是肯定的(肯定市民社会,否定君主立宪制),只有一处提到了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这是因为马克思此时的思想发展还处于革命民主主义阶段,他和鲍威尔一样还把莱茵河彼岸真正民主制(共和制)的法国看作是德国的“理想”。只有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快要写完时,马克思才接受了共产主义思想(参见马克思1843年9月给卢格的信),才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出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区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也才在《44年手稿》中开始对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进行深入“解剖”和批判。一句话,是马克思政治观点的变化决定了其理论观点的变化。唯物史观只是青年马克思致力于对共产主义进行论证的意外副产品。
聂锦芳:检视前苏联和我国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论著,我们会发现它们大都按照一个统一的思路和线索,来解释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历程,即认为它经历了一个“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过程。这显然是哲学的党性原则和日丹诺夫式的哲学史解读模式的一种贯彻和体现。随着对马克思原始思想研究的深入,特别是一大批早期文稿及其相关文献被发现和出版,使得其思想发展的曲折过程和理论的复杂内涵更加凸现出来;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对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研究而言,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聂锦芳对该问题作了进一步阐述,可参见看《社会科学报》2006年10月19日《这里不是你最后的避难所》一文。
王东:我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做出了新解读,提出了九个新问题、九点新发现:第一,研究史轨迹的新发现。不赞成苏联学界对其“不成熟著作”的评价,也不赞成德拉?沃尔佩的“最重要著作”的评价,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对其进行历史定位。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1873年第二版跋,以及1858年马克思给拉萨尔的信中,马克思本人都是在肯定意义上来谈这部著作的。第二,写作过程、写作时间、写作文本的新发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时间一般认定为1844年初,事实上,这一著作的核心部分的写作时间应该缩短,而整个过程,包括酝酿准备的过程应该拉长。并且我们不能只就《批判》本身作单独的研究,而应该对克罗茨纳赫文本群进行综合探究,它包括:(1)1841-1842年,马克思给卢戈的信;(2)1843年3月-9月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3)1843年7月-8月的“克罗茨纳赫笔记”(4)1843年10月-12月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5)《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手稿“索引”。第三,《批判》不是单层面的,而是包含着多层面的理论内容:(1)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2)国家与市民社会问题基础上的一般政治哲学雏形,包括国家观、民主观、法律观等等;(3)一般哲学层面的问题。第四,蕴含着马克思一般世界观的转变,包括存在观、共殊观、矛盾观、实践观等等。第五,马克思与费尔巴哈关系的新发现。学界通常的两种观点是:认为二者没有关系或是认为有一个“费尔巴哈阶段”。事实上,有费尔巴哈的影响,但无费尔巴哈的阶段,马克思走向与超越费尔巴哈是同时开始的。第六,马克思哲学理论来源新发现。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来源极为丰富,包括古希腊政治哲学源头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近代洛克、卢梭、康德等人的思想,以及同时代青年黑格尔派、赫斯、鲍威尔等人的思想。第七,马克思与西方哲学关系的新发现。既不同意二者是隶属关系的看法,也不同意二者没有关系的看法,认为二者具有双重性:马克思哲学是源于西方哲学,又超越于西方哲学的。第八,历史地位新发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既非马克思的“不成熟著作”,也不是他的“头号著作”,而是马克思早期三大手稿之首,是马克思哲学创新的重要铺垫,是马克思成为马克思的标志性著作。第九,现代意义新发现:(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孕育着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思想雏形,应该从政治哲学角度整体把握社会有机体,涉及个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2)《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进行东西方文明比较的一把钥匙,应该从人类思想史高度来发现《批判》的现代意义;(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总结社会主义历史教训有重大作用,苏东剧变正是因为没有处理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国家极度膨胀;(4)《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政治哲学思想为中国改革开放、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源头。(5)国际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理论萌芽对市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启发意义。
杨金海:我想谈谈关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是对马克思主义要全面理解和把握。过去苏联模式的马克思主义主要讲的是1848年时期到《资本论》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也就是所谓的成熟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今天看来,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有片面性的,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的和晚期的一些重要思想都忽略了。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早期曾经提出过一系列重要思想,特别是关于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思想和人道思想等等。在晚期也曾提出了包括关于东方落后国家社会发展道路的思想、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等。这些思想对我们今天进一步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是要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成熟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要彻底推翻苏联教科书确立的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成熟的标准。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的思想的确经历了“两个转变”,但这种转变完成的标志是什么,今天看来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对于转变前后的思想也不能做僵化的理解。在他们思想转变前有很多思想也是正确的,应该看作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同时在他们思想转变之后,也有一些思想是不全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应该加以否定。在过去我们不是这样做的,我们把早期的一些重要思想忽略了,甚至作为不成熟的思想进行否定,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的十分丰富的人学思想也被否定了。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等成熟著作中也存在一些片面的思想。例如没有充分顾及到资本主义发展的潜力和社会主义胜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恩格斯晚年对这些片面的认识做了自我批评。
三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及其重要概念的把握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视角。我认为应该从政治家的角度看待马克思的学说,而不是简单的从一名学者的角度去看待。这也就是说,马克思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解放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建立人类的理想社会,而不是为了当一名哲学家、经济学家或政治学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他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方面的思想不同于传统的其他思想家的思想。例如他的经济学里面既有一般经济学的原理,也有哲学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的性质。
四是要进一步理解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深刻内涵。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究竟“新”在什么地方,长期以来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新”在马克思超越了“唯物”和“唯心”,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这里有一个语义学的问题。在西方语言当中“唯心主义”和“理想主义”是同一个词,“唯物主义”和“物质主义”、“现实主义”是一个词。直到今天西方哲学家还用这两个词。如果我们把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而不是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那么我们的哲学思维方式甚至整个哲学教材体系都会发生重大的变化。这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但是如果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么说马克思主义是对这两者的超越就并不完全准确。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尽管也吸收了唯心主义当中的主体性思想,但仍然是一种唯物主义。
冯景源的发言已发表在《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9期,题目是《辩证唯物主义不是唯物史观的‘理论胚胎’》。
刘军:我想谈两点看法。一是关于研究方法的问题。在进行马克思哲学文本研究时,要将“正稿”和“过程稿”包括“笔记稿”结合起来。具体到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研究,应将“正稿”和马克思在1841-1842年对黑格尔进行批判性研究的准备、《克罗茨纳赫笔记》以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索引》等结合起来。如果将《批判》和《克罗茨纳赫笔记》结合起来考查,对“市民社会”概念是否是一个纯粹经济学范畴的问题就可以获得一个较为正确的答案。马克思的5本《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既有财产关系、所有制结构等经济学的内容,同时也涉及政治关系、等级特权和国家制度等内容。马克思对许多范畴包括“市民社会”的理解,已经不局限于经济学领域了。二是关于“civil society”内涵的理解问题。实际上,“civil society”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其涵义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时期(“文明社会”)、近代(“市民社会”)和现代(“公民社会”)三个时期的演变。在近代是一种“国家-市民社会”二分框架的理解模式,而在现代是一种“国家-公民社会-市场”三分框架的理解模式。在三分框架之下,这个概念与现代政治学、政治哲学中的“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概念有相通之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才有了指向当代学术视域的生命力。
袁吉富:我提三个问题,请大家思考一下。第一,马克思在《批判》和《导言》中的思路是不一样的,《批判》中是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路出发的,而《导言》中是从人就是人的世界的思路出发的。关于这一点,刚才的讨论不够。第二,《批判》和《导言》中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存在着一个思想深化的过程,后者理解得更具体了,而且对市民社会中阶级分析问题清晰多了。第三,《导言》中提出了无产阶级的问题,其论述很有意思,值得我们好好琢磨。另外,不少同志说是黑格尔第一个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做了区分,我对此深表质疑。
安启念:在我看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仍然是马克思不成熟的著作,这从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一段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德国理论的彻底性从而其实践能力的明证就是:德国理论是从坚决积极废除宗教出发的。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的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只是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过渡概念,现在人们谈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大都着眼于其弦外之音(即当代效应),但这并不符合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有过度解读的嫌疑。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