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9、20日,中央编译局海外理论信息研究中心联合湖南大学法学院和德国伯尔基金会北京办公室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策与立法”中德学术研讨会。约3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会议。与会的中方学者来自中央编译局、中国法学会民族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央民族大学以及湖南大学等单位。外方专家主要有来自德国绿党、德国联邦议会、伯尔基金会、法兰克福大学、柏林爱丽丝-索罗门大学以及杜伊斯堡大学等机构。中德专家分别对两国民族问题的历史演变、民族团结的理论、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为少数民族提供的教育服务、媒体关于少数民族的报道、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发展等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湖南省委副秘书长瞿海、湖南大学校长种志华、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敖俊德、德国绿党主席策姆·奥兹德米尔(Cem Oezdemir)到会并致辞及发表主旨演讲。
一、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演变、当代取得的成就及仍需解决的问题
(一)历史演变
与会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族问题是千百年来共同居住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的各民族如何共同发展的问题,在性质上与一些国家主要是由最近几十年上百年来移民流入产生的民族关系问题有很大的区别。
长期以来,为了处理复杂的民族关系,中国逐渐发展出一套庞大的民族事务工作体系,包括一套完整的机构、一支专业的队伍以及一套相当完整的政策法律法规。这个工作体系是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是在不断调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了长期的历史考验,是基本有效的。
当代中国政府吸收了历史上形成的良好传统,并根据时代精神对这一套体系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因此,中国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体系有着牢固的基础。
(二)当代取得的成就
1.当代中国的民族事务工作体系重视并促进了少数民族权益的发展
当代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民族理论和制度建设,特别注重少数民族权益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并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重大成就。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教授指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致力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正确道路。”德国绿党主席策姆·奥兹德米尔先生也肯定中国总的民族政策,他引用温家宝总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认为“重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就业和管理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论断与绿党对德国民族问题的观点非常接近。
2.当代中国在少数民族代表参政、学校教育和文化保护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与会学者用数据和实例介绍和讨论了中国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代表参政、学校教育、语言和文化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情况。
与会学者认为,中国在少数民族代表参政、学校教育和文化保护方面的进步是显著的,有些方面比许多国家做得更好。例如,德国有许多少数民族在议会里没有任何代表,但是中国的所有少数民族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代表。在促进少数民族接受更好的学校教育方面,少数民族大中专学生占全部大中专学生的比例改革开放后提高很快,从1982年的4.7%提高到了2000年的5.8%,接近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德国目前还达不到这个水平。在有关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近年来,自治区通过了相关的保护条例,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人口规模较大的少数民族还有本民族语言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和出版物。中央和地方的相关研究机构注入资源,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开展深入的研究和整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
3.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发挥了良好的效能
中国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特别是在代表参政和学校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倾斜政策虽然在理论上存有一些争议,但是在世界各国实行的效果都是不错的。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有色人种的教育和就业倾斜政策,印度在独立以来对低种姓的参政倾斜政策,欧洲国家在女权运动兴起之后对妇女参政的倾斜政策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不同种族、种姓、性别的人群的融合。中国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促进少数民族的权益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谐相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仍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有一套有效的民族事务工作体系,中国政府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还面临很多困难,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还需要我们付出巨大的努力。
1.加大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的民族分布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自然条件较差、交通不便、远离经济发展中心的地带,因此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后又直接影响了教育水平、就业机会和参政能力,从而影响了少数民族各方面权益的实现。因此,需要加大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缩小不同民族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2.加强制度建设满足少数民族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阶层、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都有较快较大的提高,尽管与中东部地区的人民相比,少数民族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较慢和幅度较小,但是比较过去而言,还是有大的提高。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以后,人民对精神生活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少数民族在发展本民族文化、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在宗教信仰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进行探索,改进我们的制度,以满足少数民族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
3.大力保障民族文化多样性
中国正处在快速现代化的过程中。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现代化、工业化、理性化的浪潮会轻易消灭许多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中国目前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多数民族即汉族的许多传统文化,以及许多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都受到了现代化的巨大威胁,面临消失的危险,需要政府和公民社会付出努力,像保护生态多样性一样保护文化的多样性。
4.促进国际社会理解中国民族政策
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发展民族事业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国际社会对中国民族事业还存在着不少误解。这不利于中国对外交往的发展。尤其在中国国力日增,在国际社会日益关注中国的情况下,误解的存在不利于中国的发展。因此,需要中国政府和人民做出更大努力来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民族事业的了解和理解。
二、德国民族问题的起源、当代取得的成就及仍需解决的问题
(一)民族问题的历史演变
德国的少数民族问题主要是“二战”后大量移民来到德国所产生的问题,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德国经济繁荣需要从国外引进大量劳动力,大量外国人,特别是几百万土耳其人来到德国。同时,20世纪90年代德国统一,苏联东欧发生巨变,苏联东欧领土上大量的德裔居民由于各种原因回归德国,这些德国后裔已经在语言、文化、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上与主流德国社会有很大差距,因此,也存在如何与主流社会相处的问题。这些移民加上一些世代居住在德国土地上的吉普赛人、索布人等少数民族,使得整个移民和少数民族人口占德国总人口的19%,给德国带来了严重的民族关系问题。
(二)当代取得的成就
1.德国政府积极对待移民和少数民族
长期以来,德国政府对移民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近些年来开始正视大量移民存在的事实,认识到外来移民与德意志民族处于一个“伙伴社会”中,要彻底解决移民问题,就要实现真正的融合。德国政府开始根据新形势、新情况酝酿积极而又灵活的新移民政策。德国绿党本届主席策姆·奥兹德米尔是土耳其裔的德国公民,这是德国移民和少数民族融入主流社会的一个标志。
2.通过立法加快移民和少数民族融入德国主流社会
经过各方长期努力,德国于2004年通过了《移民法》,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在德国出生的移民的后代可以加入德国国籍。而之前规定父母需在德国居住超过八年,子女方能加入德籍。这个法律大大有利于移民和少数民族取得公民权,取得与主体民族人口平等的各项政治和经济权利,极大地增进了移民和少数民族的权益。
(三)仍需解决的问题
1.移民和少数民族仍然远远落后于主体民族
与主体民族人口相比,总体上看,德国的移民和少数民族人口贫困率明显比较高、就业率低、受教育程度低、参政机会少。移民和少数民族在政治、就业和受教育上存在很大不平等。他们在学校中仍较难获得与本土人同等的教育机会,在社会上比本土人更难取得政治和经济成就。
2.在主流文化接纳外来文化方面,仍存在一些障碍
最显著的例子是德国的穆斯林。德国有350万穆斯林背景的移民,德国一直感到很难处理与穆斯林居民的关系。穆斯林与德国主流文化的关系比西欧其他国家的类似关系要紧张,其他西欧国家也有穆斯林移民,但是这些国家的穆斯林人口数量和比例都比德国的少和小。一般德国人在如何对待穆斯林的问题上感到有困难,许多人将信仰问题象征化,例如激烈争论穆斯林女性的头巾问题。有时,这样的争论掩盖了移民和少数民族的其他权益问题。
3.过度依赖市场和公民社会
策姆·奥兹德米尔指出,“德国国内长期存在另一种看法,即对移民衍生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市场,但后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依赖市场是远远不够的,应主要靠各种政策的帮助”。因此,德国还面临着如何动员政府的力量增进移民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问题。
三、中德民族问题的比较及若干启示
与会的双方学者经过两天的讨论和交流后认为,尽管中德两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但追求各民族的平等和繁荣富强是共同的价值追求,而且两国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对方的经验。
1.两国都存在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或外来移民的文化了解较少的问题,存在少数民族或移民与主体民族沟通困难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国家应该采取一些鼓励措施,促使主体民族主动学习一到两种少数民族或移民的语言,主动了解少数民族或移民的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
2.中国在发展民族事业上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专业的工作队伍。德国的学者专家对此很有兴趣,认为是一个有特色的做法,值得德国参考。中国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有良好的效果,也值得德国认真研究。
3.中德两国在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仍有极大的改进空间。中国经历了妇女解放运动,妇女地位大大提高。德国也经历了女权运动,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大大提高。但是两国的妇女解放主要是在主体民族,少数民族妇女的地位仍然比较低,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加以改进。
3.中德两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德国上个世纪60年代,移民问题就开始出现。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加速增长,产生了两股移民浪潮。一是国家内部,中西部劳动力往中东部迁移,商人和投资者从中东部往西部迁移,使得过去相对固定居住的各民族发生大量的接触;一是外国人迁移到中国,中国的经济发展吸引了外国人,特别是东南亚和非洲国家人民的眼光,来自这些国家的移民不断增加。这两股移民都产生了新的民族关系问题或新的民族互动形势。如何应付这种新的局面,德国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值得中国研究和借鉴。
4.德国在解决民族问题时,充分发挥了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中国政府在发展民族事业上,政府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似乎还没有发挥出来。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公民社会组织在许多领域,特别是在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有特色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未来中国似可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发展民族事业方面的作用。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方学者多人来自蒙古、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他们提出的观察不仅来自学术的研究,还来自于切身的体会。德国参会人员,包括土耳其裔的绿党主席在内,许多学者是从日本、韩国、印度和非洲国家迁移到德国的第一代或第二代移民,他们结合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经历探讨了德国的民族问题。双方进行了很好的交流,增进了了解。会议促进了大家对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策与立法问题的认识和研究,使中国学者了解了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德国的相关实践,同时向国际社会特别是德国宣传了我国的民族政策与立法成果。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