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美国批判理论主要代表人物南希·弗雷泽教授于2009年3月20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发表演讲,就“反常规的正义”的主体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原有的关于正义主体的观念已经不适合全球化的现实,正义的主体也成为了斗争的领域,适应反常规时代的理论应当是反思性的、实质性的。演讲主要内容如下。
今天我将通过思考“什么人”的正义的问题来继续我对反常规正义的考察。考虑到目前威斯特伐利亚架构的反常规化,这个问题在今天变得日益紧迫。在先前时代占统治地位的该规范把正义的主体确定为有边界的国家内的公民。关于“什么人”的正义的这种理解是与具体的政治空间图景,即威斯特伐利亚式的政治构想相联系的。在这一构想中,政治共同体表现为地理上有边界的单元,以清晰分明的边界为界,相互比邻。威斯特伐利亚的政治构想把每个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与其政府(国家)联系起来,赋予政府对其领土行使排他的、不可分割的主权;并试图阻止“外部干涉”国家的“内部事务”。该构想还否定了这样的观点:国家能够被更高的国际权力所限制。此外,这一构想在两类不同的政治领域间刻上了泾渭分明的界线。“国内”领域被视为市民社会契约的和平领域,服从正义的法律和责任,而“国际”领域则被视为国家的本质,是其战略协商和存在的战争领域,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正义责任。因此,在威斯特伐利亚构想中,正义的主体只能是领土化的公民成员。的确,这幅政治空间图景从未完全变成现实:国际法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国家间的关系,而大国霸权和现代帝国主义则压倒了国际体系中平等主权国家的概念。但是,这种构想曾具有强大的支配力,促成了殖民地人民的独立梦想,他们中的大部分渴望建立他们自己的威斯特伐利亚式的国家。
但是,今天威斯特伐利亚式的政治空间正在失去支配力。考虑到分支众多的人权机构和重叠的全球统治网络,其所规定的排他的、不可分割的国家主权越来越显得不那么真实。难怪抗议跨国不平等的积极分子拒绝这一观点:正义仅能够在领土内被视为公民之间的内部关系。他们提出了“什么人重要”的后威斯特伐利亚概念,对威斯特伐利亚架构提出了明确的批判。
结果是,“什么人”的正义不再是不言而喻的。相反,今天正义的范围和政治空间的图景都成为了斗争的目标。因此,当今的理论不能以常规方式进行。不同于以往时代的理论家的是,我们不能假设,我们已经知道什么人重要。我们必须明确提出谁值得作为正义主体的问题。我们必须提出:如果有关正义范围的各种观点相互冲突,那么我应该如何确定谁的利益是最重要的?面对相互竞争的社会冲突架构,我们应该如何确定哪种政治空间图景是正义的?
在这次讲座中,我试图通过提出一个方案来回答这些问题。换言之,我试图同时包容反常规正义的积极和消极方面。我要问,什么样的理论能够使这两个必需要素保持平衡?我在这里给出的答案可以简述为:适合反常规时代的理论应该同时是反思性的、实质性的。让我分别解释这两个方面。
作为元政治批判的反思性
为了扩大争论,对反常规正义的反思必须向各种诉求开放。这些诉求指出,第一层次的正义问题已被错误架构。为了确保这类诉求得到平等倾听,人们应该一开始就假设,原则上界定“什么人”的正义的某些方式可能本身就是非正义的,也许因为这些方式错误地把值得考虑的某些人排除在外。因此,反常规正义理论必须是反思性的,能够达到判断替代架构的正义(或非正义)的层次。只有具有这种反思性,人们才能把“什么人”的问题理解为正义的问题。
人们如何才能够形成反常规正义所需要的反思性呢?我提出的方案是引入正义的三个维度,即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在论及“什么人”的问题时,我将进一步考察代表权的维度。我认为,只要理解适当,正义的政治维度能够为我们提供所需的反思性来解决反常规正义中的“什么人”的问题。
因为政治维度适用于两个层面,我分别称之为“普通政治层次”和“元政治层次”。人们在直观上很熟悉普通政治层次。在这一层次上,代表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内部组成的一个功能,它为合法行使权力设定了根本规则。从主流政治科学的观点来看,该范式就是选举决定的规则,它是一定边界国家内发言权与权力之间的媒介。这类决定规则与政治构成的其他根本特征一起,建立了国家内合法竞争的领域。它们设定了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政治共同体内的人提出自己的诉求,并评判他们的争论。普通政治代表权规定了共同体成员行使政治发言权的标准,因而把国家外在的边界作为既定事实。
原则上,普通政治代表权关系是正义问题。在这一层次上,人们能够问:代表权的关系正义吗?国家决定规则是否赋予所有成员在公共协商中平等的发言权和在公共决策中平等的代表权?所有成员是否能够与其他人一起平等地进行参与?当答案为否定时,我们就遇到了我所说的“普通政治非正义”。这些非正义起源于边界和成员固定的政治共同体内部。因此,当一个国家的决定规则否认了某些原则上是其成员的人作为平等一员正式参与的机会,那么普通政治错误代表就出现了。最近,这类非正义产生了改变普通政治代表权模式的要求——从要求选举名单中的性别配额制、多元文化权利、本土自治和地方自治,到要求竞选财政改革、重新划分选区、实行比例代表制和复票制。
尽管这类问题很重要,但它们并没有涵盖正义的所有政治维度。该维度还适用于我所说的元政治层次。尽管人们在直观上不太熟悉,但元层次涉及了迄今为止所考察的领土国家所处的更广阔的政治空间的结构。恰恰是在前一个层次上理所当然的那些问题在这里受到了质疑:即边界和成员的界定。因此,代表权的核心是被包含还是被排斥在这些有资格相互提出正义诉求的共同体成员之内或之外。如果普通政治代表权涉及在被视为成员的群体中分配政治发言权,那么元政治代表权则涉及首先要确定谁被视为成员。它告诉我们谁被包含在范围内,谁被排除在范围外,范围中的人有资格获得正义的分配、相互承认和平等的普通政治代表权。
正如普通政治代表权一样,元政治代表权也是正义问题。在这一层次上,人们能够质疑:代表权的关系是否非正义?政治成员资格的边界是否错误地把实际上有资格发言的人排除在外?政治空间被分割为独立的领土国家是否剥夺了某些人平等地与他人一起讨论共同关注的问题的机会呢?当答案为肯定时,我们就遇到了我所说的“元政治非正义”。当国家边界的划定方式错误地剥夺了某些人完全参与国家认可的关于正义的争论时,元政治非正义就产生了。在这类例子中,国家内的成员有资格考虑分配、承认和普通政治代表权问题,非成员则被错误地排除在他们之外。而且,即使被排除在一个国家之外的人包含在另一个国家之内成为正义主体——只要这种政治划分的结果是把某些正义的相关方面置于他们的范围之外,那么这种非正义依然存在。例如,原则上由平等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不公正地改变了政治空间,牺牲了全球穷人的利益。当这一切发生时,其结果是一种元政治非正义,我称之为错误架构。
错误架构是一个反思性的概念。它定位于元政治层次,让我们能够从正义角度来批判普通政治代表权的构成。错误架构的概念把普通层次(的政治代表权问题)视为审查对象,因而让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既定的关于“什么人”的正义的说明是否真正正义。该概念让我们能够批判第一层次的正义架构,帮助我们分析各种包含相互冲突的关于“什么人”的观点的争论。结果,错误架构的概念完全具有了反常规的正义条件下所需的那种反思性。
尽管这一概念很新,但错误架构的概念在当今关于全球化的斗争中具有某种真正的吸引力。该概念含蓄地宣示了许多“替代全球化”的积极分子的诉求,当然,尽管他们并没有使用这一词语。例如,加入世界社会论坛的积极分子有说服力地提出,威斯特伐利亚架构是非正义的,因为它划分政治空间的方式阻碍了许多穷人和受歧视的人挑战压迫他们的权力。这一架构把他们的诉求引入相对软弱的国内政治空间,如果不是完全失败,那么该架构就使外部权力免受批判和控制。受到正义保护的群体中存在着更强大的猎食国家和跨国私人力量,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债权人、国际金融投机者和跨国公司。全球经济治理结构同样受到保护,它设定了相互剥削的规则,然后让这些规则免受民主的掌控。最后,威斯特伐利亚架构是自我免疫的,因为国际体系的结构排除了在正义问题上的跨国民主决策。
这些诉求都是元政治诉求。错误架构概念的前提是第一层次的正义架构本身或许是非正义的,这样该概念让诉求者能够把架构问题视为正义问题。结果,该概念提供了所需的反思性,以评判反常规的正义中的关于“什么人”的争论。
但是,反思性本身并不是一个解决方案。一旦我们承认,错误架构的非正义能够在理论上存在,那么我们就要求某些确定它们何时何地真实存在的方式。因此,反常规时代的正义理论需要实质性的规范原则来批判各种架构。如果没有这种实质性原则,我们就无从对替代架构作出评判,因而也无法说明包含有关主体的相互冲突的争论。
实质性:捍卫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
评判各种架构的实质性原则具有什么特征呢?目前我们列出了三个主要特征,让我们一一对它们进行考察。第一个评判正义架构的原则是政治成员资格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支持者试图借助政治归属的标准来解决关于“什么人”的争论。因此,对于他们而言,把个人群体转变为正义主体的标准是政治共同体中共同的成员资格。所以,正如他们所见,“什么人”的正义应该存在于同时归属为国家成员的群体之中。
实际上,成员资格原则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形式,它们对政治归属持有不同的解释。其中之一是,政治归属是(或应该是)民族问题。对这种解释的支持者,诸如米歇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和大卫·米勒(David Miller)来说,当政治成员资格因前政治的共同民族精神——共同的语言、历史、文化、传统或血统所形成的复杂结构而得到加强时,正义就得到最强大的支持。因此,对这些理论家而言,“什么人”的正义就是民族的正义。
但是,其他成员资格理论家则对这种解释加以否定,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解释是令人反感的种族主义者的历史性误导,普遍不适合于现代国家多语言、多元文化的特征。在他们看来,政治成员资格不需要依赖于任何实质性的前政治共性,而最好自始自终被视为一种政治关系。这个第二种解释还得到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和托马斯·奈吉尔(Thomas Nagel)的支持,他们认为一个人只要具有公民资格就归属于一个政治共同体。公民资格就足以构建正义主体所需的关系,而不必考虑民族同一性。因此,“什么人”的正义就是公民的正义。
此外,人们可能想知道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这一原则中的立场。当然,《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的作者属于成员资格理论家之列,因为他把正义视为“人民”组织成为一个内部政治共同体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但是,他是哪类成员资格理论家呢?这完全取决于他怎么解释“人民”。我们不必装模做样地去分析他论述的精妙之处,而且我发现他的论述十分模棱两可,但我们的确能够把他置于成员资格原则的人民性与公民资格之间的灰色地带。
无论如何,对于我在这里的分析而言,成员资格原则的不同形式之间的差别远没有其共性重要。它们的共性是,把个人群体转变为正义主体成员的原则是共同归属于同一个有边界的政治共同体的条件。而且最终,有边界的政治共同体被证明是威斯特伐利亚国家。对于民族主义者来说,每一个现实的或“历史的”民族都应该拥有一个国家;对于公民资格理论家而言,归属仅仅意味着在这样的一个国家内拥有公民权。
对所有这些思想家而言,根本的理论逻辑是这样的:正义被界定为一个政治概念。正义的责任仅适用于那些在政治关系中彼此平等的群体。因此,正义中的“什么人”的确定取决于什么被视为一种政治关系。对于成员资格理论家,即民族主义者或其他理论家来说,答案是共同归属于一个政治共同体。奈吉尔或许对这一点给出了最广义的说明。他认为,使一种关系成为政治关系的条件是共同受制于一个政治权威,该权威以其成员的名义行使强制性权力,而且其行动必须符合成员的意愿。正是我们与强制性权力的联系和利用强制性权力以我们的名义行事,并符合我们的意愿,让我们成为了政治成员。因此,政治关系通过共同归属于具有主权政府的有领土边界的单元之中而产生。在引发正义责任所必须的意义上,只有这个单元成员之间的关系能被视为政治关系。因此,正义的范围就与由威斯特伐利亚架构所建立的范围相一致。而且正义中唯一合法的“什么人”就是威斯特伐利亚中的“谁”。
我们应该如何解释这一原则呢?首先,成员资格原则把正义的责任置于一种社会关系之中。该原则否定了这样的观点:正义能够对彼此不具有关系的人具有约束力。该原则坚持认为,正义仅适用于特定的、具有道德相关性的社会关系中相互平等的群体之中:即共同归属于威斯特伐利亚国家的政治关系。结果,成员资格原则的优势在于把人类强烈的社会性与人类独立的兴趣结合起来。该原则拒绝借助于抽象的“人性”诉求,坚持认为正义中任何有说服力的关于主体的说明必须与组成它的群体的自我理解相联系。
此外,成员资格原则还具有现实主义的优势。它对什么被视为政治关系的界定,符合现存的制度现实或广泛持有的集体认同。但是,这一优势同时也是其弱点。实际上,成员资格原则太过容易地就认可了有特权的强大群体的排他的民族主义——因此,使现存的架构免受批判的审查。
但这并不是全部(的弱点)。该原则在定义上甚至不能设想在某些情况下,正义问题的威斯特伐利亚架构本身可能是非正义的。该原则完全忽视了这种错误架构,于是并不能为关于“什么人”的正义的非主流解释的诉求提供平等的倾听机会。成员资格原则丧失了接受这类诉求所需的反思性,于是没能满足将反常规的正义理论化的要求。因此,它并不是反常规时代一个可行的选择。
难怪许多哲学家和积极分子寻求一种更具批判性的原则。对于某些人来说,他们所偏好的替代原则,我称之为人道主义原则。这一原则的支持者寻求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标准,通过诉诸人性标准来解决关于“什么人”的正义的争论。因此,对他们来说,把个人群体转变为正义主体的原则是共同拥有的概念上的人性特征。但是,这些概念上的特征存在于何处却众说纷纭,因为除了其他可能性之外,人道主义理论家之间还在是否强调独立性、理性、语言运用、形成并追求善的理想的能力等方面存在分歧。幸运的是,这些争论并不会在这里阻碍我们。
我们应该如何利用人道主义原则作为评判关于“什么人”的正义的争论的手段呢?首先,该原则对排他性的民族主义提出了一个批判性的考察。因为它在人性基础上界定了正义的架构,所以它能够接受对正义主体非主流理解的诉求。但是,人们可能会担心,人道主义原则并不具有真正的反思性。问题是,它在这样一个抽象的层面上发挥作用,以至于它对任何具体架构中的道德意义视而不见。它居高临下俯视众生,在每一个方面赋予每一个人无差别的身份。该原则采纳了一概而论的全球人性架构,排除了不同问题可能需要不同的正义架构或尺度的问题。
我认为,根本的问题是,人道主义原则并没有考虑到现实的或历史的社会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傲慢忽略使该原则在这一方面与前一个原则形成强烈对比。成员资格理论试图把正义的责任置于明显有限的社会关系类型中,而这一原则根本不考虑任何这类社会关系。结果,该原则完全忽视了它所希望规制的生命形式和它所声称负有责任的人的自我理解。人道主义实际上是从某种高高在上的角度,即真实的人类行为世界之上的角度,认为每个人不论做什么、想什么,在每一件事、每时每刻都很重要,这一观点带有正确无比的权威主义气息。这种立场希望构建正义的主体,而不考虑组成它的群体的看法,很轻率地与其主体的独立性失去了联系。
而且,人道主义高高在上的抽象论或许可以有助于解释其历史上与帝国主义的密切关系。尽管在这里设定一种必要关系可能是错误的,但该原则假定的“无源的视角”与通常所假定的相对强大的特定视角之间可能存在着暗中的联系。这并不是说,弱势群体有时不会用共同人性的言语来表达他们的诉求。但是,汉娜·阿伦特很机敏地观察到,这通常是最后求助的言语,即当所有其他言语都失败时才被采纳,因此是其他言语软弱无力或缺乏更为强大的权力的表现。在她的解读中,以抽象人性的名义要求正义含蓄地承认了,某人在其与强者和特权者之间的现实关系基础上拥有很少的权利或根本不拥有权利。结果是,当现实关系是一种掠夺或剥削关系时,现实关系就掩盖了某些关于正义诉求产生领域之中的重要事实。在这一意义上,人道主义原则似乎能够表达,并确实认可了强者和特权者的看法,这有助于解释其历史上与帝国主义之间的密切关系。
无论如何,该原则一概而论的全球主义足以使它不能成为反常规时代正义理论的可靠方案。正义的每一个问题总是必然涉及每一个人,这就如同说,正义的每一个问题必然是民族的。在这两种情境下,正义问题总是早已决定了的,于是,人们就放弃了对架构进行反思的能力。那么,出于同样但相反的原因,人道主义原则与成员资格原则都不能对各种争论进行分析,这些争论包含了有关“什么人”的正义的相互冲突的理解。两者都不能恰当地解决反常规正义的问题,同样不能勾勒当今时代的特征。
那么,不难理解,许多哲学家和积极分子同时否定了成员资格和人道主义原则。他们试图避免各种伪称预先解决每个问题的方案,偏好于评判正义架构的第三个原则,即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许多人认为,“什么人”的正义既不是民族的,也不是全球的,他们支持该原则,因为该原则许诺让人们有可能将跨国的正义问题概念化。该原则的基本思想非常直观而简单。所有人受影响原则的支持者试图通过诉诸独立的社会关系来解决有关“什么人”的争论。换言之,对他们而言,使一个群体的人成为正义主体的原则是他们在因果关系的网络中客观的共同交往。无论谁受到给定行为关系的影响,他在与这种关系关联时都成为了正义的主体。因此,“什么人”的正义就是社会互动尺度的功能。正如后者千变万化一样,前者亦然。
这一原则还具有几种不同的形式。在该原则的主要代表人物中,他们之间的差别就如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与已故的艾里斯·马里恩·扬(Iris Marion Young)之间的差别一样。但是,差别不如共性重要。该原则的概念核心是把正义的主体确定为“因果关系的共同体”。那些彼此相互施加影响的人才最重要。
我们应该如何运用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来作为评判相互冲突的“什么人”的正义的标准呢?首先,该原则似乎避免了前两个原则的缺陷。它同时对自私自利的成员资格概念进行批判性的审查,又对各种社会关系有评判权。另一方面,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是令人讨厌的技术专家论。该原则根据因果关系客观地设想各种关系,从而实际上把对“什么人”的选择转交给了主流社会科学。
让我说明一下我对有关罗尔斯的《万民法》的争论的看法。在该争论中,通常不言而喻的是,分配正义的范围应该与“基本结构”的范围相匹配,罗尔斯的批评者把基本结构理解为最强有力塑造既定群体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因此,争论转移到了这个问题上,即基本结构是全球的、国际的还是民族的,也就是说,既定群体的生活机会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全球的、国际的还是民族的。而且,在这一争论中,同样不言而喻的是,哪种结构是基本的?这一问题是无可争议的经验事实。结果,参与此争论的所有哲学家实际上授权社会科学家决定“什么人”的正义问题。
但是,实际上,“什么人”的问题并不能委托给社会科学中结构因果性方面的专家来解决。问题是,“基本结构”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经验概念。考虑到所谓的蝴蝶效应,人们能够举证说,几乎每个人受到几乎每件事的影响。因此,我们所需要的是区分那些注定足够赋予道德身份的效应与那些不能赋予道德身份的效应。但是,常规的社会科学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相反,这些判断必然是规范性反思、历史解释和社会理论的综合。
那么,一般而言,所有人受影响的原则就落入了蝴蝶效应的反证法之中。该原则不能识别具有道德相关性的社会关系,因而把每一个因果关系都赋予了同等的重要性。该原则把夜色中的所有奶牛都描绘成灰色,所以它不能抵御一概而论的全球主义。而这正是该原则所试图避免的。因此,该原则同样没能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标准来决定反常规时代的正义主体。
考虑到成员资格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所有人受影响原则各自的缺陷,什么样的实质性原则才能帮助我们评判反常规的正义中的各种相互冲突的架构呢?我试图把错误架构的观点从属于我所说的所有人制约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服从于既定统治结构的人都具有作为与此结构相关的正义主体的道德身份。这样,把一个群体变为正义主体的条件既不是共同的公民资格,也不是民族性,更不是共同拥有的抽象人性和因果独立的纯粹事实,而是他们一起服从于一个统治结构。这个结构设定了支配他们互动的根本规则。对任何这样的统治结构来说,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与对服从原则的道德关注范围相匹配。
当然,所有一切取决于我们如何解释“服从于统治结构”。我对这一短语的理解十分广泛,包括了不同类型的权力关系。统治结构并不局限于国家,还包含了非国家的机构。这些机构产生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塑造了重要的社会互动。最明显的例子是,设定全球经济根本规则的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但是,还可以举出其他许多例子,如支配环境规制的结构(《京都议定书》)、原子和核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警察机构(国际刑警组织)、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及民法和刑法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犯罪法庭和国际刑警组织)。只要这类机构规制跨国人口的互动,那么它们就能被称为约束了后者,即使规则制定者并不对他们所统治的人负责。如果我们对统治结构进行这样宽泛的理解,那么“服从”一词应该同样被广义地理解。这一概念并不局限于正式的公民资格、或者甚至不局限于归属一国司法管辖的诸多条件,而是包括了服从于非国家和跨国家的强制权力的更多条件。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么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就包含了评判架构(非)正义的批判标准。只有每个人服从于规制社会互动的相关领域的统治结构,并且获得同等关注,一个问题才被公正地进行了架构。而且,为了获得这种关注,人们并不需要成为该结构中被正式承认的成员;人们仅需要服从于该结构。因此,撒哈拉以南非洲人因为其统治结构强加的规则而非自愿地与全球经济切断了联系,但他们在与全球经济发生联系时,仍然被视为正义的主体,即使他们并未获得正式承认参与该经济。
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消除了前几个原则的缺陷。不同于成员资格原则,该原则打破了排他性的民族主义的自私自利的钝甲,以使人们能够思考错误架构的非正义。不同于人道主义原则,该原则通过关注社会关系,克服了抽象而无所不包的全球主义。不同于所有人受影响原则,该原则通过确定道德相关的社会关系,即对统治结构的服从,避免了蝴蝶效应的无差别性。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并不是以单一的全球的“什么人”来替代威斯特伐利亚的“谁”,而是反对任何一概而论的正义架构。在当今世界,我们所有人都服从于多种多样的统治结构,本土的、民族国家的、区域的或全球的统治结构。因此,我们需要界定不同问题的不同框架。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能够因不同的目的而标识出各种各样的“谁”,因而能够告诉我们何时、何地施用哪个架构——从而告诉我们,在给定的情境中,谁与谁有平等参与的资格。
那么,一般而言,我正是把反错误架构非正义的诉求从属于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来解决主体的反常规性。我认为,这个方案能够说明各种正义的冲突。这些冲突中包含着相互竞争的主体观念。
但是,比该方案特殊性更重要的是其一般概念结构。这里关键的是,该方案同时具有反思性和实质性。它把对正义架构的反思性质疑与实质性的批判原则结合起来。这样,它就同时包含了反常规的正义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由于其反思性,错误架构的概念确认了关于威斯特伐利亚架构的争论。因为它处于元层次,所以这个概念允许我们接受第一层次的正义问题可能被非正义地架构。同时,由于其实质性特征,这一方案提供了评判各种正义主体的途径。通过把假设的架构从属于所有人受制约的原则,它让我们能够衡量这些架构的相对优势。因此,这一方案有希望澄清反常规时代关于正义主体的争论。
[古青: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