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指围绕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履行职能最经常、最频繁的实践活动。中共十七大明确要求,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探索完善人民政协与人民政府的协商,对于完善人民政协各个层次的政治协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完善这一层次的协商进行探讨。
一、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意义
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公民参与政治的一个较高层次的重要平台。政协委员是各个界别的代表,是本界别参与民主政治的代言人,每位政协委员的背后,都有一个庞大的、具备一定影响力和贡献的社会群体。通过人民政协协商,政协委员可以把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族各界的愿望和诉求充分地反映给人民政府,使人民政府制定方针政策能够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从而实现社会各界人士广泛、积极、有序地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这种方式体现了人民民主参与的团体性和广泛性,把分散的、个体的、自发的人民民主参与集中联合起来,转变为团体性、自觉性、经常性甚至是制度化的参与,从而畅通了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
2.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有利于体现人民政协优势,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民主不仅体现为自由选举,更主要地体现为参与决策,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内涵首先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程序。人民政协以自身广泛的社会基础、组织构成和代表性为特征,汇集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是一个高智力结构的人才库、智囊团。通过人民政协的协商,政协委员一方面可以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积极建言献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广泛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就决策或各种意见建议提出真实而令人信服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准确、公正地表达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借助公共讨论和协商的力量促使政府接受协商的建议或决议。这样,无疑会大大提高决策质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其更加符合各个阶层的利益要求,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要求。
3.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作用,推动政府决策贯彻落实。决策的顺利贯彻落实,除了决策本身要符合客观实际、代表人民利益之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共同努力。政协的每一个界别都是代表一部分群众利益的民主渠道,34个界别汇集在一起,就是一条上达政府,下联各界的“大通道”。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界,是各个界别的代言人,与界别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有着代表性强、联系广泛的优势。通过开展人民政协协商,政协委员能够比较全面深刻了解政府决策的背景、意图和目的,获得了较多的决策信息,再通过界别渠道向社会各阶层各界别传达,这样就能使决策赢得社会各界更多的宽容、理解和支持,推动决策顺利贯彻落实。同时,政协委员在党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更加贴近实际,同时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协商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取得巨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成功经验。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实践探索中取得很大进展,创造了许多特色鲜明、富有启发性的经验:确立了坚持协商于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政治协商原则;初步形成了“全体会议全面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委会议对口协商”的多层次、多形式协商议政格局;有些地方党委年初召开常委会议,专门研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年度计划及协商的重点课题;一些地方建立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在人民政协协商的年度计划,确定重点协商的课题,报党委批准后实施;有的地方正探索制定《政治协商规程》,进一步明确协商的主体,规范完善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推进政治协商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广东省政协积极探索,早在1996年就在全国创立独具特色的专题协商形式。每年从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亟待解决的问题中,选择2-3个课题作为协商议题,组织专家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召开专题协商会,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进行面对面协商,并形成主席会议建议案,报送党委政府。至今,已开展近50次专题协商,提出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1年举行的关于广东雷州半岛改水治旱、调整产业结构专题协商,直接促成了省委省政府在湛江市召开现场办公会,对雷州半岛改水治旱和农业结构调整进行检查,帮助湛江解决现实问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2003年举行的关于做好广东禁毒工作专题协商,推动成立了广东省禁毒局,并设立禁毒专项基金,有力推动了全省禁毒工作深入开展。2008年举行的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题协商,协商成果基本被吸纳到省政府出台的加快发展全省服务业的文件中,为实现广东“三促进一保持”发挥了积极作用。13年的实践充分证明,这种协商方式因议题的针对性,协商过程的互动性,协商成果的有效性,极大地拓宽了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渠道,提高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成效。
2.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存在的问题。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以通报代替协商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难到位。各地不同程度存在“上热中温下凉”、“政协系统热政府部门冷”现象。有些政府领导把与政协协商看作是一种形式,认为协商没有太大作用,是走走过场,形式上表示一下,甚至忽视一些规定要协商的事宜;有的觉得协商太麻烦,认为科学发展中大事多、难事多,许多事情需要迅速做出决策,如果重大问题在决策前都要与政协协商,可能会延误时机,担心影响决策效果。此外,政协自身对政治协商也存在怕错位、怕越位的顾虑。
二是协商内容不够明确。虽然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对政治协商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还不够具体详实。对于哪些是应该进行协商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规定较原则,不便于把握操作。是否进行协商,协商什么,如何进行协商,基本由地方领导决定。协商内容弹性较大,如政治上哪一级的人事安排、经济上多大投资规模的项目、有关哪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要进行协商,各地理解把握各异,实际操作中标准不统一,差别很大。
三是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实施协商过程中,各种形式协商没有规范的程序,缺乏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表现在:与人民政协协商还未纳入政府年度计划,临时性议题较多,随意性较大;一些协商准备时间不足,从发通知到协商会议召开时间仓促,参会者只能谈个人意见,难以全面反映党派、界别群众意见和呼声;协商会上领导讲话多,民主交换意见少,成为通报会、通气会;反馈机制不健全,协商结果如何,缺乏及时反馈。
三、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思考
对于任何制度而言,其运作的良性开展和价值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制度的确立、程序的规范、环境的改善等各个环节的科学设计。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要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最主要是在于制度机制建设。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机制是完善人民政协协商的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努力推进人民政协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才能保障人民政协协商的健康运行。
1.增强领导干部民主协商意识。实践证明,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民主政治意识强,政治协商也就会比较主动;反之,政治协商工作就难以开展。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协商意识,是推动政治协商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的首要前提。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把基本政治制度教育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开展政治协商的良好氛围。要把人民政协当作培养干部民主意识、民主作风的重要平台,组织安排新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分批分期到政协挂职锻炼,加强党政部门与政协干部互相交流,培养一大批善于与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团结合作、协商共事的优秀干部,为政治协商深入开展奠定良好人才基础。
2.规范完善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具体有效、便于操作的制度,推进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应以中共十七大和中央《意见》为指导,由党委政府研究出台《政治协商规程》或相关实施办法,明确人民政协协商的具体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和参加主体,明确政治协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和反馈的要求,并建立协商工作考核机制,真正实现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明晰“大政方针”和“重要问题”的筛选标准,本着“宜大不宜小、宜具体不宜笼统和从地域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协商议题范围作进一步的界定和细化。要科学设计严密的程序,从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协商结果的整理和报送、建议意见的处理与反馈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规范,以规范促成效,推动协商成果的落实和转化。要明确规定需要经过协商而未协商或在协商过程中没有达成共识的问题,不能进入决策程序,并将协商结果贯彻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开,以保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不流于形式。要将开展和参加协商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并接受人民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保证人民政协协商的落实。
3.大力培育协商民主的文化和氛围。协商民主的文化和社会氛围直接影响着协商民主的实施和成效。目前的协商民主文化和氛围还基本局限于统战政协系统和中高级领导干部范围内,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人民政协协商所必须具备的平等、参与、对话、包容、合作、妥协、公共利益、理性、共识等关键性要求、要素和基本精神,为开展协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为载体,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群众和社区居民进行协商民主的基本知识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协商民主的文化氛围。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模范榜样作用,善于总结和发现各方面的典型,特别是来自基层政权的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做法,让各级政协和政府有学习和借鉴的榜样。要深化人民政协特别是政治协商理论研究,立足于协商实践的最新成果,通过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指导实践,推动政治协商不断完善和发展,努力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广东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