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安定有序。这充分表明,维护社会治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也就没有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国社会治安体制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本文对深化社会治安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目标进行讨论。
一、中国社会治安体制改革的重点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快,中国社会治安管理面临着很多挑战。尤其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使得中国社会治安体制亟待改革,其重点包括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消防体制、交通警察体制和基层公安行政体制,以及社区矫正体制等。
一是城市管理体制。城市管理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生活秩序及对外形象的社会管理性工作。当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已在全国如火如荼地铺开。但是,在快速城市化及城乡体制打破、人口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我国城市管理者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冲击,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下的运行模式,目前的城管执法体制客观上的确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和行政机构膨胀等现状,老百姓把这种执法体制戏称为是“七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加之由于我国城管立法长期缺失,所面临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又越来越复杂,随之叠加形成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比如,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以来,武汉全市城管执法队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平均每月都有一名城管队员在执法中被严重伤害。而在广东省东莞、深圳,也分别发生了城管与摊贩冲突,甚至摊贩举刀弑杀城管事件。城管执法的边界争论、城管与流动摊贩间的矛盾冲突,再次引起专家学者、社会舆论的激烈讨论。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城管执法者在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独立处置权,即便公安机关介入,也多只能以民事纠纷处理。暴力抗法行为与责任承担的不对等,是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城市管理体制亟待改革。
二是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公安行政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中,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为履行其职责而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等任务,以及对有关的人、财、物及其组织等作有效运用的一切管理活动。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力推进公安体制改革,探索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当前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公安机关职能上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仍然存在。表现在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仍然很多,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还有不到位的地方。二是行政成本高,机构臃肿的问题。政府部门设置上下对口、趋同化现象严重;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事权不清,职能重叠、上下一般粗;行政管理事务分工过细,有关部门职能交叉、相互扯皮的现象仍很突出;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扰民现象比较突出。三是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行政透明度不高,形式主义现象还比较严重。当前公安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市场主体进入很难,一旦进入又对其监管不严,以及行政权力与利益挂钩,执法趋利等问题。
三是社区警务体制。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以后,社区警务就受到我国政府和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但是现行社区警务暴露的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代社区警务理念尚未被完全接受,公安民警难以适应新时期社区功能发展的需要。二是社区警务机关化倾向严重,警民关系淡薄。三是社区警务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警务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乏力,警务现代化、科技化有待加强。五是,我国城市社区警务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农村社区警务的发展比较滞后。2002年3月,公安部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全国大中城市公安机关在2004年之前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并提出2005年底在农村推行社区警务的构想。2006年9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再次要求农村公安机关推行农村社区警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但是在广大农村,尤其是比较偏远落后的农村,社区警务建设大多处在踌躇、守望阶段。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公安机关在经费保障、警力配置和社区民警的工作能力等方面与城市社区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中规定:“在农村可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划分为一个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对于城镇化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但在当前农村派出所,警力严重缺乏,有的农村公安派出所每位社区民警所管辖的片区人口数均在1万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万多[1]。
四是警察教育体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警察没有学历教育,他们的警察都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募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等录取之后,再来警察学校进行业务培训,成绩合格之后就可以成为正式的警察。借鉴美国模式,建立培训体制,废除警察教育的学历化是国际化潮流。在我国,警察教育长期以来是学历教育,客观上使得警察的专业素养无法得到保障。最近几年,我国开始酝酿对公安院校教育体制进行改革,由学历教育向培训教育转变。2007年3月北京警察学院已停招本科生,北京警察学院更名为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培训总队。目前,北京警察学院的任务是负责北京市公安局民警的培训、警察人才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北京警察学院在全国警察学院中率先改革,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警察教育体制的改革仍然还处在初步阶段,没有形成正式方案和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五是社区矫正制度。近年来,我国对社区矫正取得一定进展,但地区间的差别较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存在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以往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执行是由罪犯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而派出所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社会服务、群众救助等主要职能,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考察并不是派出所的主要职能,再加上人力物力受限,存在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二是没有配套措施。对于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如何教育改造,如何解决其实际困难,如何对其日常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帮教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三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改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社会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派出所一家孤掌难鸣,很难达到预期改造、教育的效果。
六是保安行业制度。我国的保安服务业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自1984年深圳特区第一家保安公司成立以来,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公司由当初的十几家已发展到今天的2000多家,从业人员已达200多万。但是,保安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在经营和管理上没有现成的模式,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保安服务水平与市场经济发展和客户单位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由于保安没有立法,在行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管理力度上都显得不足。在经营管理上,我国保安业的垄断式经营,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垄断经营不但限制了客户对服务质量的选择余地,也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间的正常竞争,使保安服务质量难以取得突破,经济效益长期徘徊在低水平。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保安行业的管理上,我国目前只有公安部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尽管一些地方制定了地方法规和规章,但立法层次偏低,无法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资质体系的需要。一些保安服务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只看应聘者的身体条件,而不查他们的身份、背景。加之保安服务公司缺乏教育、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疏于监管,保安监守自盗的案件时有发生。全国绝大多数保安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队伍不稳、人员流动大、执勤守护短期行为多、人力资源严重枯竭的局面[2]。
二、中国社会治安体制改革的近期工作
中国社会治安体制正向动态的模式转变,对“十二五”规划期间的中国社会治安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要求。在“十二五”规划期间仍然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管理的指导思想,即毫不动摇地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了打黑除恶、命案侦破、打击“两抢一盗”、打击经济犯罪、禁毒人民战争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有力地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具体而言,“十二五”规划期间,主要应该开展如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重点混乱工作力度,切实扭转治安混乱村区的治安面貌。重点整治农村和涉农群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着力稳定农村社会治安局势[3]。忽视社会公平正义是导致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的原因之一。因此,解决农村的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从制度入手,要从制度上保证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农村居民[4]。用足用好法律,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态势。注重办案质量,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的同时,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做到不枉不纵、宽严相济,“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第二,要继续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紧紧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前推动群防群治工作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通过立法统一、完善群防群治各项工作,加强人防与物防和技防的结合,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是关键[5]。要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各种群防群治组织,逐渐形成立体式、网络化、综合型的治安防范体系。尤其要积极引入社会化、职业化的组织、管理手段,加强平安志愿者队伍建设,拓宽经费筹集渠道,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专门机关指导监督的群防群治工作模式,致力提高对社会治安局势的控制力[6]。此外,要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户籍、出入境、消防、交通等公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出台并落实更多更好的便民服务措施,既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又充分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要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非传统安全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7]。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捣乱破坏活动,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各种非传统安全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认真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
第四,要进一步加大防范力度,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必须有一个健全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支撑[8]。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各种防控要素相互耦合构成的“打、防、管、控”一体化的警务工作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主体可以分为三层次:一是以社区防控、内部单位防控和阵地防控为主体的基础防控;二是以110指挥中心为中枢,以巡查为基本警务方式,以快速反应机制为保障的巡逻防控;三是以打击有组织犯罪、涉黑犯罪、涉毒犯罪、恐怖活动、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等为主要任务的专项刑侦防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应当瞄准体系建设的目标,完成下述五个方面的转变:(一)由静态防控转变为动态防控;(二)由阶段性防控转变为规范性防控;(三)由粗放型防控转变为集约型防控;(四)由封闭式防控转变为开放式防控;(五)由被动防控转变为主动防控[9]。此外,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加快的转型期,尤其需要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出现。
第五,要进一步加大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力度,探索建立警力下沉的长效机制,筑牢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基层组织防治违法犯罪的能力,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要加强基层公安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公安派出所的规范化建设、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对派出所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对民警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忠诚、敏锐、严谨、务实的高素质队伍。要加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办事机构建设,实行科学的分工运作[10]。要探索建立现代警务指挥机制,建设好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指挥中心,理顺指挥中心、职能部门和派出所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的作用,提高快速出警能力。要进行勤务模式改革,充分体现以警情主导警务活动,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强化社会治安控制。从制度上和组织上解决好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合理配置警力,确保基层公安工作“有人干”、“愿意干”、“能干好”[11]。
第六,要正确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预防为主、重在治本,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要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认真研究和分析产生危害社会治安诸现象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大对民间矛盾纠纷和劳动争议的排查调处力度,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此外,要妥善处理如民族、宗教问题。因为民族、宗教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稳定。要坚决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要把正常的民族、宗教活动和利用民族、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区别开来。
第七,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12]。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法制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由于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即便我们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仍然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保障。需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进程中,及时对在20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进程中所颁布、制定的一系列关于综合治理的文件、政策、法律和法规等进行清理,解决好相关立法的衔接配套工作,尤其要加快制定《社会治安法》、《社区矫正法》、《保安法》等法律法规。此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进程中,必须坚持现实性、预测性和协调性的有机统一,注重将领导责任制原则落到实处,坚持走社会化的道路,即要求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多系统、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治理。此外,还需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工作目标。
第八,要继续探索社区警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解决好关系民生的各种现实问题。随着城镇的发展,经济较发达城镇暂住人口在实有人口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多年来,暂住人口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群体也深深影响着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应该通过社区这个平台,进一步加强对这个群体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实际中,可以采取逐步推广的方法,先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农村派出所试点,探索推行农村社区警务的方法和措施,然后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此外,要探索建立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充分考虑我国区域和警力配备的差异性,从实际出发,建立社区和农村警务室,边远地区可设立流动警务室。当然,不能片面追求村村都设警务室,要避免出现一些农村警务室“只挂牌,不营业”的现象。
第九,要加快保安工作的改革步伐,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保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推动保安行业的产业化发展。作为一个企业,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不能依靠行政命令、行政手段去经营和管理。因此,必须加快保安工作的步伐,实现保安工作的职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科技化、专业化和社会化。首先,加快保安服务业管办分离的步伐,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尽快实现公安机关由办保安向管保安方向转变,推动保安工作的职业化。包括改变目前流动式用工制度,以长期合同形式稳定骨干力量,逐步解决保安骨干队员的住房、户口等问题;以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职业保险,增加工资福利待遇等手段,提高保安职业凝聚力,吸纳高素质的人才,充实保安队伍;在招收使用上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管理规范,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加强和完善职业教育。第二,建立健全保安法制,促进保安业规范化发展[13]。保安行业立法迫在眉捷。要使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满足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应尽早制定出台《保安法》,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保障保安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三金”的落实[14]。第三,要实现保安管理的现代化,包括实现管理人员、管理组织、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实施管理。第四,要推动保安经营向科技化、专业化发展,实现集团化发展和产业化发展。第五,推动保安服务业向社会化发展。要根据保安服务市场出现的需求变化,及时加快保安服务结构的调整,在巩固现有保安服务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涉外、金融等专业保安服务,积极承担大型商业性展览展销、文体活动和贵重、危险物品的押运、保管等特种保安服务,更多地承担一些非警务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减轻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压力。
第十,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很强,涉及公、检、法、司法行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发挥优势。各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紧密衔接。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部门由公、检、法、司、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此外,要加快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加强民众社会责任感,加强对司法所的人、财、物保障,加强农村的社区矫正力量。
三、中国社会治安体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目前,中国在社会治安管理上坚持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仍然强调依靠政府的管理力量,行政控制色彩较浓,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导致管理效率难以提高。今后应该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法制化、专业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思路,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社会治安管理的长效机制[15]。一方面,社会治安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应该继续成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主体,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坚持“民生为本”的取向,维护社会正义,积极开展社会建设,消除深层社会矛盾的表征或诱因,从“预防”的角度为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另一方面,政府并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治理理论认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合作,是搞好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16]。治安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应该扩大公民对“社会治安的社会参与”[17],即实现社会治安管理的社会化。同时,社会治安管理也是一个很专业化的工作,这要求从事社会治安管理的人员,包括警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参与治安管理的志愿者自身不断提高依法处置社会应急事件的能力。尤其是警务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能力,改进为民服务的作风,与公民之间形成良好的关系,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以上三者缺一不可,只有三者都能发展并且相互之间形成良好的关系,中国社会治安管理的良好状态才能持续并得到提升。
随着社区建设在中国的逐步成熟,以社区为主要载体来推动社会治安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人”管理方面的三大优势: 属地化管理、服务化管理和参与化管理,使社区建设成为将“社会人”纳入现有的制度框架,促进“社会人”自我治理,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未来的社会治安管理应该坚持社区导向,着重发展社区警务战略和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与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社区治安管理机制。
已有研究表明,由传统警务向社区警务的转变需要警察和社区的双方共同努力。其中,有三个关节点的转变较为困难,一是警察机构由集权转变为分权;二是社区居民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消极态度到积极参与;三是社区真正拥有决定权[18]P199。对照而言,目前,我国社区治安管理存在政府垄断现象,表现为过分强调、突出和依赖体现传统行政管理思路而且主要以强制方式实施的警察治安管理。这导致基层警力不足、非政府组织生存空间被挤压、社区治安管理目标不具体等问题出现。而且现有的社区管理在制度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包括社区治安管理的警务制度脱离实际,比如警务时间脱离实际,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民警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即早9点至晚5点,与社区居民的需要恰好相反。晚上社区居民回来时,社区民警也回家休息了;还包括治安管理勤务内容脱离实际,多数民警很少深入群众当中开展工作。此外,社区治安管理的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也不完全[19]。为此,需要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治安资源中的作用,包括按照“花钱买平安”的观念,有效利用保安服务行业在社区治安管理中的作用;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发挥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治安防范中的作用。要引导社区自治组织发展,促进其治安管理潜力的发挥。培育社区自治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和引导居委会,充分发挥其在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管理中的领头作用。改变警察对社区治安管理“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给社区自治组织留下发挥作用的空间。还要转变传统的警察治安模式,建立与社区警务一致的管理方式,包括树立“顾客意识”、建立亲密的警民关系、改变社区民警活动方式、实行弹性管理、健全社区治安管理组织,创建专群结合的平台。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社会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虚拟时代。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同样也面临着虚拟空间的挑战,传统的社区警务模式遇到了自身难以逾越的障碍。发展虚拟社区警务是社区警务的一种新的补充。简单地说,虚拟社区警务(Virtual Community Policing) 是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之下产生的,为了贯彻社区警务警民关系的伙伴化和治安对策前置化两个要旨,警方通过立足、参与虚拟社区,通过与虚拟社区网民之间的互动关系获取信任和信息,进而发现和解决虚拟社区和现实社区中的治安问题并服务公民的一种警务模式。虚拟社区警务是传统社区警务的拓展与延伸,或者说它是社区警务模式的另一面(一面是传统的社区警务) 。虚拟社区警务不仅使社区的关注点从“地域”转向“共同体”,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虚拟社区警务是对区域性社区警务的一种补充。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开始了虚拟社区警务的实践,比如网络警察的出现,但它实质上依然还处在零谋划、零组织、零警力的阶段,亟需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予以创新性的突破[20]。
参考文献:
[1]刘振华 张海霞,《我国推行农村社区警务的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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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辛世俊,《公平正义与农村社会治安》,《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6月第3期(总第94期)。
[5]张淑平,陈玉友,《论我国当前群防群治工作》,《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3月第2期总第101期。
[6]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作为协办城市的天津组建了21万人的“平安天津志愿者”队伍,活跃于奥运火炬传递路线、奥运场馆、训练场地周边和大大小小的街巷道路上,以辅助政府部门加强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治安防范为主要任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了全市社会治安整体平稳。如今,这支志愿者队伍整建制保留,正在天津城乡开展“平安社区行动”。天津市的这一创新做法,受到了中央综治委的肯定,平安建设志愿者队伍将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参见:《专访中央综治办主任:今年遏制群体事件任务艰巨》,《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1月13日,记者陈泽伟。
[7]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非传统安全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8]丁家祥,《试论治安复杂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中的几个问题》,《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8 月第17卷第4期。
[9]刘文成、赵毅、章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社会公共安全》,《理论与现代化》,2008 年第1期。
[10]李成学、蔡文钦,《邓小平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探析》,《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第21卷第3期。
[11] 林爵枢,《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法制快报》,2007年11月13日第五版总第2562期。
[12]关越,《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公安研究》,2006年第2期(总第136期)。
[13]宋建国,《我国保安行业的未来发展战略》,《中国保安》,2003年第7期。
[14]《保安行业亟待立法》,《中国防伪报道》,2007年第5期。
[15]慕平,《建立社会治安管理长效机制的思考》,《前线》杂志,2002年第8期。
[16]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17]所谓“社会治安的社会参与”,是指社会和公民为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维护社会安全而采取各种实际行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行为。著名的治安“皮尔”准则就十分重视社会治安的社会参与,9条准则中就有4条与社会参与相关。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警察履行义务的能力取决于公众对警察的出现、行动和行为的支持”,第三条强调“警察必须确保公众在自愿遵守能够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利益的法律时进行心甘情愿的合作”,第四条指出“公众的合作可以减少警察在获取目标时使用武力和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第七条提出“警察在任何时候都要同公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参见:袁振龙,《社会资本与社会安全——关于北京城郊结合部地区增进社会资本促进社会安全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18]夏菲主编,《治安管理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199页。
[19]董玉刚,《我国社区治安管理问题研究》,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二章我国社区治安管理的现状,2006年7月。
[20]李鹏展,屠江宁,《论虚拟社区警务》,《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2月总第1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