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社会支持结构的科学探究必然围绕农民个体的社会关系网络而展开。在农村社会变迁过程中,从微观看,农民个体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直接决定着其社会支持的实际状态,即社会网络的规模、关系构成和结构特点直接地影响着各类社会支持资源的存在形式和作用方式。而从宏观及深层次看,农村社会结构决定着农民个体与这些网络资源的关系状态,也就决定着农村社会支持结构的变化。
一、传统农村社会支持结构:非正式、地方性与一元化
从总体上看,在传统中国,农村社区及其民众与国家等外在政治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模式较为松散,其关联程度也比较有限。国家不是农民的一个主要的社会支持力量,往往只是一种“虚拟”或者表面上的支持来源。不过,需要提出的是,20世纪前后这一状况有着一定程度的差异。20世纪之前,中国的基本政治社会架构是“皇权止于县政”,国家正式的官僚体系只到县这一行政层级,而没有渗透到县以下,县以下实行乡绅自治。整个国家的政治社会体系以县为分界点,划分为上层的皇权——官僚体系和基层的乡绅自治体系,这也就是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国传统政治结构中官绅分立、上下分治的“双轨制”体系或“双轨政治”。[1]在这一政治社会结构之下,农村社区和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联程度很有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政治距离较远,从而导致两者的社会联系也很疏远,进而使得农村和农民很少能够从国家等村落之外的政治生活力量中获得有价值的社会支持。20世纪之后,随着以改革和革命为主旋律的政治社会变革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交替性或共存性弥散,农村社区和农民被越来越深地卷入各种纷至沓来的政治社会力量及其主导的政治社会运动之中,这些外在的力量和运动也日益在观念、体制和现实层面有力地介入农民的日常生活,并不断地影响着农民的生活状态和方向。尤其是在民国时期,新旧政治体制的更替逐渐延伸到社会层面,使得国家与社会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这一阶段,国家的政治代表民国政府采取了诸多政策举措对原有的社会体制、民众的生活方式等进行改造和更新,试图建立一套新型的社会运行模式。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改革举措还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很多都没有进入社会实践层面,转化为切实的社会变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暴风骤雨”式的政治社会变革对这一情形有所改变,自土地改革以来连续性的政治社会运动,大大强化了国家与农村社区和农民之间的政治联系和社会关联,在某种程度上使农民真正变成了国家的“一份子”,其身份和地位与国家的兴衰变革息息相关。与此同时,国家对农村社区和农民的社会支持也得到了一定的强化,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开始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五保制度”为主体的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作为农民个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持力量。不过,在中国独特的发展模式和经济实力下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的支持仍然存在较大欠缺。
与国家这一较为弱势的社会支持力量形成鲜明对照,农村社区和家族在农村社会支持结构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的作用。在当时的中国政治社会架构下,农村社区和家族在农民的生活空间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这是与乡土社会中的农民的社会关系模式高度关联的。农民最为初始也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是以家族为内核的血缘关系,农民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个体与其他社会个体和社会群体、组织等发生关系的,而是作为家庭、家族和宗族的一员不断扩展自身的社会联系。而农村社区则是家族这一血缘组织地缘化的产物,它将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有效融合起来。在这些社会环境下,农民更多地是从所在的社区和家族中获得有保障的、持续性的社会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支持结构的特性概括为三个方面:非正式、地方性与一元化。
首先,传统农村社会支持结构是非正式的。这主要是指农村社会支持结构中的各个要素是否实现了制度化。而在中国语境下,制度化与否的主要评判标准是国家和政府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是农村社会支持系统的主体力量。国家和政府的制度性支持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和各个层级政府的政策、法规及一些执行性文件等合法化、正规化、程序性地进入农村社会并发挥切实有效的影响作用。在传统中国,与其政治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国家和政府并没有实现对农村社会的制度性社会支持,或者说国家和政府这一极支持力量更多的是一种替代性支持,并不能发挥如同家族和农村社区的常态性、经常性的支持。从农村社会和农民的角度而言,农村社区和农民并没有被纳入国家这一整体性、一般化的保障体系之中,缺乏制度化保障。
其次,传统农村社会支持结构是地方性的。既然在传统时期农村社区和农民没有被纳入国家和政府的正式化支持体系,其社会支持结构的国家化程度自然就较弱。换言之,传统农村社会支持结构就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农民更多地从地方性、民间性组织和人员中获得社会支持。秦晖先生曾经对传统中国的“传统”与“现代”因子作出了更加精细化的考察,指出传统中国的“传统”要素并不是铁板一块的,而是存在着“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界分。[2]事实上,传统农村社会支持结构也具有非常明显的“小传统”特性,农村社会的区域性、地方性事务及其处置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形式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吉尔兹所言的“地方性知识”[3],这就导致了传统农村社会支持结构的主体力量来自于血缘关系的组织载体——家族以及将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有机融合的村落社区。
最后,传统农村社会支持结构是一元化的。按照现代社会支持的理念,社会支持应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结构体系,各类支持力量依照其特性和资源状况要么承担工具性(物质性)的支持功能,要么承担表达性(精神性)的支持功能,从而建构一种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结构状态。但是,在传统农村社会,由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弱化和社会资源的相对欠缺,其社会支持结构处于高度的一元化状态,农民群体更多的是从农村社区范围之内获得其绝大部分社会支持,其自我支持特性较为凸显。
二、现代农村社会支持结构的重构:正式化、外部化与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农方面先后实施了市场化改革、分税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等制度创新,这些改革举措和政策调整对农村社会支持结构转型产生了阶段性影响,国家、市场、社会、社区和家族在乡村社会支持网络中的角色、作用方式和机制、力量大小等均发生着改变。
改革以后,国家及其意志的体现者政府在农村社会支持结构中的作用经历了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这不仅与市场化改革所导致的国家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的显著增强有关,在更高程度上与城乡发展战略的彻底调整具有密切关联。改革以前,由于恶劣的国际环境和百废待兴的国内经济状况,国家采取了“工业先导、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和“挖乡补城、以农哺工”的资金积累模式。这一发展战略以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为目标,将重点放在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和建设城市上,优先发展资金密集型而非劳动密集型产业。而与这一发展战略相配套的资金积累模式也是以农业支持工业、城市剥夺农村为特征的。这就导致中国城乡关系的主要表现形态都是城市与乡村的差异和非均衡。[4]改革以后城乡关系一直处于逐步加深的调整之中,并在21世纪初实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论断。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两个趋向”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论断。三个月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我国现在总体上已达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我们应当顺应这一趋势,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积极地支持‘三农’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在这种新型城乡关系的背景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支持也日渐加强。尤其是在农村税费改革、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等步步深入的制度变革的推动下,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创新。当前,政府对农村社会的支持机制是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具体而言,社会保险项目主要由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组成;社会救助体系包括以低保、农村五保、农村孤儿救助和灾民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优抚包括国家抚恤、国家补助和群众优抚三项内容;而社会福利则是其中最高的层次,是在保障一定基准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为提高生活质量而开展的社会福利服务。在当前非政府组织没有有力介入农村社会支持领域、农民个体自我支持能力又较弱的情形下,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之外,政府还有一项独特而行之有效的方式即公共政策支持。通过对公共政策有目的的选择、制定与执行,政府着力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支持,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有序、高效运转。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层级的政府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在分税制改革实施后的十多年里,地方政府对农村和农民承担着更多的支持责任,而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相对有限。近年来,尤其自全面免除农业税以来,这一状况有较大的改观,中央政府开始成为一支更加强大的支持力量。
30年来,改革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市场力量的异军突起并全面渗透到整个社会,对普通民众的生活产生深刻而有力的影响。在农村社会,市场力量和机制同样也介入到农村社会支持领域,成为一支重要且难以回避的支持主体。不过,与其他社会支持力量不同的是,市场力量的作用方式具有较强的独特性。众所周知,市场及其行为者的基本行动逻辑是利益,利益导向是人们行动的风向标。因此,在农村社会支持领域,市场也是通过利益导向机制来实现其对农民的支持的。其基本规则是运用经济杠杆进行优惠和鼓励或限制与制裁,着重发挥利益导向机制,有效整合农村社会的各种生产要素,促使农民树立市场竞争的意识,以更好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支持力量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组织、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从改革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社会自组织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不断加强。我们发现,在社会支持的实践领域,社会支持机制能否持久地运行下去,与各种非政府团体或组织的参与程度密切相关。而且,从社会支持自身的运行过程看,社会支持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关涉到每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包括企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社区服务机构、民间慈善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
与城市居民一样,社区日益成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由多个要素构成,“以一定生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为纽带组织起来的、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参加共同生活的人群;人们赖以从事社会活动的,有一定界限的地域;有一套相对完备的、可以满足社区成员基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社会生活服务设施;一套相互配套的、适合社区生活的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基于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与此相连的社区成员对所属社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的认同”⑤。村落社区一直以来都是农民最为重要的支持力量之一。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正式提出并在全国范围内的大力推行,社区力量又得到进一步加强。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一年后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中央明确的政策指引和倡导下,各地开始如火如荼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探索,摸索出了许多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践模式。在此基础上,民政部于2007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工作,截止2008年4月共确定296个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农村社会支持结构中社区的支持目标主要在于:调动和运用社区资源,发扬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理念,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互助活动以帮助和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不适。其支持内容主要包括物质支持、精神与心理支持、关系支持以及社区照顾等方面。
从社会发展趋向看,家族和家庭在农村社会支持结构中处于下降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和家族自身的结构变迁、功能转化紧密相关。在国家改造和急剧的社会变革冲击下,家族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而走向急速的消解,传统家庭也面临解体的命运,核心家庭逐渐取代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而成为主要的家庭类型。与此同时,家庭的重要性也日渐下降,其功能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化,经济功能和生产功能大大弱化。这些都极大地弱化了家庭原有的支持能力,家庭不再是社会成员最强大、最持久的支持来源。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将改革后农村社会支持结构的特性概括为三个方面:正式化、外部化与多元化。当然,这三个方面的特性既是对当前农村社会支持结构实践运行状态的理想型分析,也是对今后农村社会支持结构发展走向的基本预测与规划。
首先,现代农村社会支持结构是正式化的。正式化与制度化是相对应的。改革以后,国家、市场、社会等多样化的支持力量开始进入农村社会支持结构之中并发挥各自的作用。与此相一致,农村社会支持的制度化程度也大为提高。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提出“正式化”并不是否定非正式支持网络的存在,与其说是正式的支持网络取代了非正式的支持网络,不如说是正式支持网络与非正式支持网络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农村社会的正式社会网络包括政府、企业、村落社区和市场,非正式社会网络则包括血缘关系、亲缘关系、私人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正式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保障制的完善和实施。“国家—社会保障制将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尽管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完全定型,但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建构理念、基本框架、基本原则乃至制度安排的基本轮廓却已经清晰化。它一方面保持了原有的国家—单位保障制下的国家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延续性,这仍然是国民生活安全信心的重要保证,如果再加上社会各方共担责任,这种制度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会更强;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障改革进程中呈现出来的资金筹集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格局,虽然不能否定中国在现阶段乃至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需要依靠国家与政府或公共系统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却也体现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就是国家与社会的结合,是政府与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及国民个人的合作,它既包含了传统模式中的国家‘父爱’,亦包容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方的直接参与与责任分担。因此,国家—社会保障制客观上既未因市场化改革而放弃国家的强势作用,亦未因继续延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强势地位而拒绝社会参与,从而是符合中国现实国情与历史文化传统并顺应社会保障社会化的世界潮流的一种选择,是值得肯定的制度模式。”[6]
其次,现代农村社会支持结构是外部化的。改革以后,对于农民个体而言,其自我支持能力在外在支持力量不断强化的境况下日益削弱。这种削弱的趋势与农村的社会关系模式变革有较大的关系。随着农村社会关系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个体支持赖以存在的以家庭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为主体的初级关系,在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特性和等价交换原则的侵蚀下走向全面的崩解,各种次级关系取而代之。同时,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强力作用,各种现代性要素大量地进入农村社会,以技术、制度、文化为主体的“下乡”浪潮全方位地改造着农村和农民。而村庄的开放性和农民的流动性又将这些被动的改造转化为农村和农民自身的自主适应与推进。
最后,现代农村社会支持结构是多元化的。在当今社会,社会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多样化程度、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已经使得社会支持的多元化在内在动力与外在保障两个方面都处于较高的水平之上,农村社会也无法逃离这一总体性的发展状态。随着改革以后越来越多的组织和机构开始进入网状的、立体的支持结构之中,其多层次、立体化、网状的结构已经初步形成并将趋于成熟,中国已经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结构,社会支持结构已经逐步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7]这种多元化的样态与我国深刻的社会转型与结构变迁具有高度的伴生性。这里我们特别强调多元化的农村社会支持结构是以正式支持为主,但并不排斥非正式支持,相反,应该是需要非正式支持作为补充。在新的农村社会支持系统中,我们要重视家庭、亲属、邻里等在传统社会的社会支持中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在我国现阶段社会支持政策推进中的辅助作用。这既是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延续,也是西方国家在建立现代社会福利制度过程中给我们提供的教训。[8]
注释:
[1] 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43—64页。
[2] 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上、中、下),载于《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999年第3期、1999年第4期。
[3] 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4] 李海金《以城带乡: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城市化走向》,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5] 陆学艺《社会学》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200—201页。
[6]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7] 丘海雄、陈健民、任焰《社会支持结构的转变:从一元到多元》,载于《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4期。
[8] 郑杭生主编《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