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邮箱 用户名 密码
首页 > 理论研究 > 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模式初探
作者:李姿姿      来源:《农业经济》2010年第4期
网络编辑:胡毅 发布时间:2010-06-11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根据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组织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与利益分配方式等,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模式概括为互惠型、再分配型和市场型三种模式,它们对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凝聚农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同的合作模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济绩效会产生不同结果,从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维持和发展产生不同的作用,互惠型合作是农民合作组织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而再分配型和市场型合作则为农民合作组织建立普遍性的合作关系提供可能。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互惠型;再分配型;市场型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一种新兴的组织模式。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规范性上都还存在差距,尤其是很多农民合作组织在成立后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和足够的信任和信赖关系作为合作的基础,组织面临持续发展的困境。因此,如何维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合作关系,使农民合作组织不断壮大发展成为当前有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进行类型学分析,探讨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合作关系模式,可以为考察支持中国农民合作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探寻实现中国乡村现代化转型的路径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制度环境
  20 世纪80 年代初,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中国农村中各种传统的合作组织和集体性组织逐步衰退,在广大农村逐步产生了各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重构了国家、市场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1983 年10 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在乡一级建立乡政府,乡政府成为国家行政体制的最末端,行政村则不再是国家行政建制的一级,成为村民自治的自治组织。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行,人民公社体制下个人对集体的全面依附关系被打破,形成了新的自主空间,农民得到了经营自主权,种植农作物的品种和数量多少上有了自主权,对自己的劳动力也有了支配权,形成了新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在此背景下,农民以村组织或农村能人为中心,围绕生产、销售、加工等农业生产的需要,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组成了各种互助性经济组织,构成连接乡村与向市场的通道。
  作为连接国家和村民的中介机构,村组织既发挥了村民与国家打交道的重要组织载体的作用,也成为村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提供者。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国家直接控制村庄的权力减弱,但是国家依然通过村委会和村支部对村民进行控制。首先,土地的所有权和分配权依然在村委会手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因此村委会实际上拥有村集体资源的支配权;其次,当村民涉及到一些事务时,比如开具结婚证件、户口迁移、开设营业执照、批准电力水利连接等都需要村委会的批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村委会对村民而言具有“准行政”职能;再次,国家通过委任村委会部分行政职务,比如收税、计划生育管理、统计报表、粮食收购等,使得村委会成为国家政策执行的工具;最后,中国共产党在村级设立基层组织,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使得村支书成为村社实际的权力核心。除了作为集体资源的控制者以外,村级组织还存在心理和文化上的意义,即还是村民权利的界定和保护者。正如张静指出,“村社体系在性质上,不仅是农户的一般居住区域,还是一个村民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单位,是一个农民所需公共物品的提供单位。因为这个单位的存在,村民的一些权利才成为有效权利(能够实现),而其他的政治单位目前并没有对农民承担这样的义务。”1 由此,村干部不仅仅是国家政策执行者,更需要考虑发展村组经济、提高村民经济收入,村民对村组织存在着一种道德上的期待与依赖,这使得它区别于其他的组织,成为村社中最具有公共意义的组织。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村组织为中心的村社权力结构逐渐发生变化,村社的边界和村组织的权威都受到了冲击。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使村庄的地理、行政、经济、社会边界高度重合,社会缺乏流动性,人们被固定在村组范围内,接受国家安排的强制性交换。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以飞快的速度渗入乡村,村民拥有了自主经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传统中国农民具有的身份多元化,在一个村内有经营不同产业的农民,不同村也有经营相同产业的农民,使经济交往超越了行政设定的范围,模糊了村落的边界。同时,农民的生产已经从单纯的自给自足向市场化发展,使得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人际交往不能满足农民需要,人们需要超出村域范围的基于业缘的合作,交往范围与行政边界也发生分离;加之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使村民外出的机会扩大,也从客观上削弱了村民对村落的心理归属感。所有这些都使行政边界不再是村民生活的唯一维度。
  另一方面,随着村社边界模糊所带来的权力真空,在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村组干部等体制精英之外,出现了在村庄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非体制精英。2 这些新的社区精英拥有技术、资金和人际网络等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这使得他们构成了村落中的新的权力中心,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资源不再是唯一的权威来源,经济实力、社会网络、文化技术在村社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环境下,在村组织权威依然较强的地区,村组织扮演着主动引入市场竞争的角色,带领村民组成合作经济组织,由村组织起着联结村内与外部市场的关系;而在新富群体开始出现的地区,这些具有创新精神的成功的农户开始形成新的权威中心,他们不但将市场规则引入封闭的村庄,而且成为普通村民与外部复杂的市场联系的通道,他们利用自己摸爬滚打积累起来的市场资源,将周围农户联系起来组成经济合作组织,统一生产和集中产品,然后通过集贸市场或其他方式将产品销往外地,延伸乡村与外界联系的触角。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模式
  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 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中认为,人类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保证生产和分配的秩序,即互惠、再分配和市场。3 所谓互惠原则是指交易行为主要不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物质利益,而是为了符合社会道德规范;所谓再分配原则是指人们将公共物品集中到一个地方,由公认的权威按照每个个体的需要对公共物品进行分配;所谓市场原则就是以获取利益或利润为目的而进行的以物易物和对等交易。通过调查发现,由于我国乡村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中也体现了这三种合作模式。互惠型合作模式存在于由普通村民发起且以本村村民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组织中,再分配型合作模式存在于由村组织发起并且成员仅包括本村村民的组织中,而市场型合作模式主要存在于由普通村民发起并且成员跨村的农民合作组织。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农民合作组织的合作模式概括为互惠型、再分配型和市场交换型。
  1.互惠型农民合作组织。由村社区内非政治精英发起,以本社区成员为主的合作组织内部主要体现的是互惠型关系。非政治精英是指非村两委成员的村社能人,他们作为发起人意味着交换关系并不以行政权威或等级秩序为基础,发起人与成员之间的合作是通过经济利益关联或者生活中积累的威信建立起来的,它对其他成员没有强迫性,成员可以自愿参加,也可以自由退出;而发起人要获得认可也需要征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这种合作组织的成员大部分居住在一个共同体内部,他们有着血缘或地缘的关系,成员和成员之间不仅仅在经济上合作,而且在日常生活其他方面也有经常的交流,这使得他们是一种全面的了解,成员之间具有经常而密切的互动,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很高,表现出一种“强关系”4。同时,成员之间交换并不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而是为维持和加固既有的社会关系,成员间交换的只是一种象征性价值,比如成员之间在看病、结婚、供小孩上学等方面互相救助,并不要求严格的价值对等。
  2.再分配型社会交换域。由村组织发起,以本村村民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组织,体现了一种再分配的关系。在这种合作组织中,村组干部尤其是村支书在合作组织的形成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他对村民收入提高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有着一种使命感的驱动力,因此具有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村支书充当了本村经济发展的开拓者,在村支书个人使命感的带动下,党支部和村组织成为合作可以依托的最有力的资源。与互惠性相比,这种类型的合作有更强的整合力度,往往利用行政手段半强迫性推进合作。由于合作组织的边界限定在本村的范围之内,组织的收益不仅仅用于本组织的经济发展,而是由村组织以集体收益的方式在村内进行再分配,主要包括村内的公益事业和基础建设。
  3.市场型社会交换域。当参与合作组织的成员超越共同体的界线时,市场交换模式产生了。合作组织的成员以跨村跨乡或跨县为主时,无论其发起人是政治精英还是非政治精英,都呈现以市场交换为主的特征。在这种合作组织中,理性的计算取代了互惠和公平分配,大部分成员是因为从事的经营项目相同,比如养猪、养奶牛、种果树、蔬菜等而结合,成员加入合作组织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组织的活动范围超出了村域的边界,延伸到外县、外省,甚至国外,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将农民与外部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搭建联系纽带的是组织领导者,他们是农村中的精英分子,具有较强的个人活动能力和业务能力,他们一般没有行政力量可以依赖,这一方面增加了凝聚农民参加合作的难度,但这也使他们没有村组织承担的共同体保护者的负担,以纯粹经济利益考虑为主。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模式的作用的评价
  合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因为在每一种合作模式中,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成员的权利、组织作用以及合作组织对待市场经济的方式,这不仅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内部关系,而且也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外部关系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
  1.在互惠型的合作组织中,成员之间存在强关系,互相的交往十分紧密。他们的互惠是基于社区内成员的,成员有严格的边界,不对社区外人员开放,比如资金互助合作社对非农民社员借贷的比例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这种边界并不受行政边界或者先天身份的限制,而是具有弹性的,以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和了解为基础,可以随着对成员的了解而将合作边界扩展到村域外部成员。因此,这种合作要求社区内具有较高的内聚力,也即有较高的社会资本。但是,由于互惠型的合作组织是一个相对内聚的组织,主要代表成员的利益,因此当它参与村社以外范围的经济交换时,有可能与既有的组织利益形成竞争和冲突,从而受到来自外部的干预和限制。比如一项对北京郊区H 村的鸭梨合作社的调查显示,当村民打算联合起来销售鸭梨时,由于原来鸭梨是由镇政府下属的果品公司统一收购销售,因此镇政府不同意H 村成立鸭梨合作社。5 而吉林榆树台百信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后也受到县信用联社的反对,因为信用社垄断了农村信贷的发放,信贷员贷给一家一户可以从每家那里得到好处。由此可见,互惠型合作组织的困境在于地域性的团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将这种团结转化到更高的层面。
  2.再分配型社会交换是传统乡村具有的一种关系属性,它在相对固定的聚居的区域内实行劳动和产品的交换,并通过权威中心对村共有资源统一管理,在一定条件下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在再分配型社会交换中,成员之间的关系呈现一种“半强关系”,也即成员是基于身份的归属感而自然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因此,尽管成员互相之间十分熟悉,但是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并不多,成员与组织的纵向关系更为紧密。再分配交换是建立在权力或权威而不是理性计算的基础上的,因此如何维持既有的等级秩序和权威是一个关键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尽管从组织结构上来看,村组织居于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导核心,但村组织所拥有的党政权力和各种资源并不自然能统一村民的行为,村民在与村组织交往的过程中显示了很大的自主性,村组织和村民之间毋宁是一种税服与被说服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时刻面临市场的冲击,不断在村民的经济理性计算和他们对集体的依赖之间寻找平衡。再分配型合作模式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由于村组织还承担着国家行政体系在乡村的延伸的功能,因此比较容易受到外部力量的影响来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例如现在当前各地推出的“支部+ 合作社”的模式。“支部+ 合作社”的模式即地方政府以村支部为组织依托,以村支书为发起人,吸纳本村村民成立的合作组织。这一模式主要是在外部行政力量推动下成立的,但是,如果合作社缺乏内源性动力,将难以维持合作组织的发展,也无法实现乡村与市场的连接。此外,再分配型具有封闭性,因为它的公共利益是在社区内部分享的,这样就不利于社区外部成员的加入,由此也限制了合作组织的扩大发展和获取外部资源,这些都会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空间。
  3.市场交换型的合作组织是由地域上跨乡跨县、业务上经营相同的项目的农户联合组成的,成员之间除了对经营项目上相互了解以外,缺乏对方的其他信息,因此,与其他两种交换关系相比,市场交换型的合作组织的成员之间是一种“弱关系”。由于成员之间是弱关系,容易形成成员对发起人的依附性关系。同时,合作组织本身以追求高的经济收益为主,对成员有严格的限制,遵循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成员之间实行差别性报酬,能力强的所得到的物质报酬要多,能力弱的报酬小,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农户则有可能被排除在合作之外。这种成员间的弱关系和普通成员对组织领导的依附性,导致我国很多农民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是一种一次性买断关系,不具有紧密的利益关联。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中的领导人容易在市场理性的驱使下与企业或地方政府建立利益关联,从而使合作组织成为个人和地方权威牟取利益的工具。因此,单纯以经济绩效为标准并不能全面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与否,因为这种对利润的追求有可能破坏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有时甚至是以牺牲组织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发展。
  四、结语
  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合作模式及其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本文指出当普通村民自发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时,建立在相互熟悉的环境中的互惠型关系更能有效提供合作所需的团结和凝聚力;当拥有一定行政控制能力的村组织作为合作组织的中心时,它是以本村村民的资源均等化为前提的,而随着人员流动加快和生产经营的多元化,这种单质均衡状态必将会打破,行政控制的前提也将随之消失;而由相同行业但是不同地区的人们组成的农民合作组织,尽管在扩展市场建立与外部的联系上更有优势,但它对核心成员利益的关注高于普通成员,因此在抗拒市场风险上的力量较小,合作的持续性难以得到保障。事实上,农民合作组织中并不存在单一的合作模式,三种合作模式是相互交织的,但是,如果农民合作组织要成功地参与更大范围的市场交换,就需要以互惠的合作模式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个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组织的更大利益。
  本文的分析也对我国农村从传统向现代变迁提供了启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村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为中心,进行了跨越村界的合作,共同应对市场经济对传统生产方式和人际关系的冲击,形成了一种新的合作体系。在这些合作组织中,组织精英和一般成员之间是一种协商的关系,成员之间基于地缘和业缘的纽带联系起来,将传统的特殊信任关系向现代普遍信任关系转变。这也表明,地域和血缘关系是农民合作关系建立的重要的基础,但通过合作制度的设计,可以将小范围的特殊信任关系向外扩展,建立超社区和亲属关系的合作,从而为中国传统乡村的现代转型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上海:上海书店,2006 年版,第225 页。
  2.贺雪峰,仝志辉,《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2002 年第1 期;贺雪峰, 《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22 页。
  3. 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年。
  4.“强关系”是社会学用于描述成员之间关系的一个概念,组织成员之间在接触时间、情感投入、信任程度和互相帮助四个维度上建立的较强的联系称为强关系,在这四个维度上联系较弱的称为“弱关系”,处于二者之间的是“半强关系”。
  5. 王红艳,《农民合作组织:一个社会关系视角的分析———以北京市H 村鸭梨基地合作社为例》,载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研讨会论文集》,2006 年9 月22 日,第73-79 页。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相关文章:
分享到: 新浪微博 更多...
文章检索
请输入要检索的文章标题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中国现实问题研究
国外理论动态
理论视野
专家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