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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历史演进的梳理及启示
作者:刘建明 史献芝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3期
网络编辑:胡毅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基于对民主政治实践的期望价值指向与现实需要的双重考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依次选择了与特定历史时空相“耦合”的“动员型”模式、“大民主”模式、组织化参与模式与社会参与模式。从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历史演进的实际落差来看,以人为本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必须同民主政治的价值相吻合,必须置于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框架内,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世俗社会中不存在完美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我们只能在从人类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中汲取创新的灵感与资源的同时,依凭政府、学术研究与社会形成的有机合力,不断促进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民主政治

  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们基于相应的理论依据并对各种相互抵牾的现实因素审慎地权衡之后依次选择了“动员型”与“大民主”的政治参与模式。这两种模式尽管堪称体系完善、组织严密、形式完美、效率高效、目标清晰,但一直遭到学术界的强烈批评。原因在于,它们其实并没有理论上那么强大,在不同的历史空间中都可“品尝”到它们局部的或间歇性功能紊乱的“苦涩”。改革开放后,为了摆脱过去那种有悖于民主基本价值的非常态的政治参与模式,中国政府在汲取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同时,把人类社会政治文明中的有益成分同中国的具体国情进行了成功的 “嫁接”,创造性地发展了组织化参与和社会参与两种模式。尽管它们同人类社会理想状态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尚有一定差距,但毕竟是对过去那种有悖于民主基本价值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一种创新和超越。

  问题的焦点是,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历史演进的实际落差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有着怎样的价值启示?本文的立意在于,通过对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历史演进的客观梳理,探寻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创新的“灵感”,试图为构建以人为本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打开一点空间。

  在任何人类社会形态下,公民政治参与的模式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或程度都是相辅相成的,它是一个动态的范畴,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文化时空中表现出不同的特质。因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模式伴随着民主政治“潮起潮落”式的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空中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一)“动员型”模式(19491965年)

  “动员型”政治参与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政治体制中,基于特定的历史现实,为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目标,执政当局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与拥有的政治权威等政治资源,采取相应的甚至是特殊的手段,动员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应该说,在特殊的历史现实境况中,动员型的政治参与模式彰显出强烈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对于历史上曾经辉煌且强大但近代以来却遭受百年屈辱的中国而言,具有某种“图腾”意味的现代化就成为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尽快完成“赶超英美”战略的时间表,在政治层面上求得社会政治生活的突破性或超常规发展就成为执政当局首要的价值追求。然而,在当时对政治上长期处于被动、消极地位且毫无权利意识的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只是一厢情愿的假想而已。基于此,对作为还处于“革命党”状态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而言,采取动员、组织和引导等方式,把公民导引到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诉求,是一种较为务实又颇有些无奈的不二选择。这种动员型模式在实现公民政治参与“量变”的同时,也大大地夯实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从这个意义上,它体现出相当程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动员型”政治参与模式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组织性。中国共产党依凭在革命过程中积淀起来的权威,凭借其超强的组织与动员能力,把广大人民群众导引到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达到了可以“笑傲”中国历史上以往任何时代政治参与的高度。二是被动性。在类比的意义上,动员型政治参与模式中的公民好比是封建婚姻制度中没有任何自由选择权利的男女双方。在这种参与模式之下,公民几乎没有选择不参与的权利,有的只是必须参与的“尴尬”和“无奈”。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并不是自愿、主动、积极地去实现或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而是在某种力量的强制、暗示或引导下,盲目甚至是无意识地参与所谓的社会政治生活。三是参与的动机模糊。在动员型模式下,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持有一种简单朴素且具有“原教旨主义”式的动机,与现代民主政治中公民政治参与的动机相去甚远。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建国之初的中国共产党选择动员型的参与模式,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因为它最大限度地激发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参政激情,为建设新中国,实现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文明的现代化与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动员型的政治参与模式在完成其历史使命的同时,也渐次暴露出其内在的弊端,退出政治舞台的中心是其必然的归宿。

  (二)“大民主”模式(19661978年)

  在社会失控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动员型的政治参与模式“异化”为无序、非理性甚至具有暴力色彩的全民“狂欢”式的参与模式,即“大民主”模式。它不仅完全僭越了政治参与的价值,而且也是对现代民主政治精神的彻底“叛逆”。“大民主”模式,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假定,即只要一种政治体制提供公民政治参与的机会,就自然会达至民享的实质性结果,也根本没有必要再去追究民享的目标是否真正落实了。严格地讲,“大民主”的政治参与模式不能也根本无法将其归入现代民主政治视域中政治参与的范畴。因为它完全是一群盲从且无意识的“乌合之众”,秉持“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思维,处于彻底失控、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的状态,采取超大规模、群众性与狂热式派系斗争(武斗)或运动的方式,以此来实现某种虚幻或“莫须有”的“乌托邦”的政治目标。

  “大民主”参与模式体现出以下几点特征:一是非民主性。“大民主”的参与模式实质上是一场全民无序狂欢的“盛宴”,无论从价值层面,还是从工具层面来审视这场全民狂欢的盛宴,都是对民主政治精髓的“离经叛道”。在遵循多数统治这一民主基本游戏规则的同时,尊重与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共识,也是民主政治得以良性运行的基本前提。设若只强调多数统治,忽视甚至故意剥夺少数人的权利,那必将演变成托克维尔所言的“多数暴政”。而“大民主”模式下的全民参与,尽管表面上赋予而且也貌似实现了个人行使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但扯掉那层自欺欺人的“面纱”后,我们会发现,“大民主”模式下的全民参与,实质上不仅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肆意侵害或剥夺,而且是彻头彻尾地“阉割”了民主的基本精神。二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均被纳入到阶级斗争的视野或范畴之中,大规模无序、非理性的群众运动成为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阶级斗争成为政治参与的价值旨趣。把革命本身由手段变成了目的,广泛地动员群众参与政治斗争。三是超强的破坏性。在作为“大民主”模式标志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整个社会“面目全非”。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思维指导下,法律制度、民主制度近乎形同虚设,原本正常但略显“脆弱”的社会结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遭到了致命的打击与破坏,法治观念丧失殆尽,人性扭曲,非理性的政治行为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常态,从而把社会“逼上”了一条非正常的发展轨道。

  “大民主”模式给予我们的反面教训是,要切实保障和真正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促进社会的动态和谐与良性发展,决不能超越社会现有的实践条件,同时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为支撑,否则,人类对以人为本政治生活的追求,就显得过于“奢侈”。

  (三)“大转折”——组织化参与模式(19791998年)

  在一定意义上说,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成为中国社会生活转向常态化的重要界碑。在成功开启了改革开放的“闸门”之后,党和政府开始有意识、积极、主动地探索政治层面上支撑我国社会正常发展的路径方案,这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由“革命党”思维向“执政党”思维的转化。其中,党和政府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硬核”价值的前提之下,不断创新践行民主价值的新模式,渐次放松对社会的管制,主动“肢解”了传统刚性的社会结构,积极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催生了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大转折”。应该说,在这一时期,组织化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成为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导模式。所谓的组织化参与模式,即具有共同或相近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公民,为保障或实现自身的利益而组成一定的经济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方式来影响关涉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及政府的其他活动。组织化的参与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凸显自身旺盛生命力的同时,也彰显出了与众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聚合性。政治学的研究经验和人类政治生活的实践表明,当分散的、原子式个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难以及时有效地传递给政府时,政府制定的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公共政策也就很难体现或代表他们的利益。长此以往,往往会导致原子式个体对社会的不满,更为糟糕的情况是引发利益个体盲目性、情绪化、非理性、怨恨释放式的政治参与。但各类经济团体和社会团体是聚合个体利益和价值诉求的最佳“容器”,它在把分散的个体利益和价值诉求进行必要整合的同时,能够与政府进行及时有效的“对话”,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能够对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作出全面、客观的权衡,保障公共政策最大限度地体现正义性,从而可以有效地规避利益个体政治参与的盲目性。二是参与动机的多元化。伴随着城市和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众多利益团体像冬眠了许久的动物一样,纷纷“破茧而出”。各种经济与社会团体,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开始并逐步作为相对独立的力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角色,颠覆了过去由政治味道甚浓的工会、妇联、共青团作为主要政治参与组织的格局。由此,政治参与的动机也实现了由单纯的政治利益向多元化的转变。三是中介性。各类组织作为公民个体政治参与的载体,对各种利益诉求进行必要的“过滤”,承载信息的上通下达,有效地消解公民因利益矛盾或分配不公而生成的怨恨,有效地促成了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局面的形成。

  可以说,在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组织化参与模式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功能。它既实现了对以往有悖于常态的政治参与模式的超越,也为政治参与模式的进一步完善与创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累积了切实可行的实践经验。

  (四)社会参与模式(1998年至今)

  1998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标志着全新的政治参与模式——社会参与模式——的诞生。以试行村民自治为样板的社会参与模式,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在有效地推动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同时,不仅大大丰富与拓展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和形式,也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精神作了最好的“注释”。简言之,所谓社会参与模式是指,农村村民和城市社区居民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直接参与本村和本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

  社会参与模式的主要特点主要表征为:一是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基于治理理念的兴起,社会参与模式强调,除少数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之外,成年公民均享有依法参与管理村中和社区公共事务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二是参与方式的直接性。从工具性价值的趋向看,社会参与模式直接“拷贝”了古希腊民主的遗风,是不假中介代表的直接参与,是“原汁原味”的民主。即便说它是古希腊民主的现代“翻版”,大概也不会招致太多的异议。三是参与方式的创新性。社会参与模式创新遵循着精英竞争与公民直接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其根本目标范式则是以治理为导向的强民主。因此,参与方式的创新在基层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各种形式大量涌现。譬如:吉林省梨树县村民委员会的“海选”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及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等。

  社会参与模式是人民群众的创造,是一种在基层社会实现民主价值诉求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创新,是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尽管社会参与模式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它在缓解基层社会不断累积且相互抵牾的利益矛盾的同时,也为未来中国政府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政治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积淀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人们对民主政治的理解一般仅简单地停留在人民大众政治参与的形式上,把民主化简单地等同于公民政治参与人数的增加。因此,现实中往往会把拥有更多公民形式上投票选举的政治参与模式作为衡量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标尺。基于以上认识的局限性,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建构,也经历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

  民主政治的实践过程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通向民主并实现民主价值诉求的道路是复杂的。民主化并不是沿着简单的、线性的历史发展次序,也不是几个必要条件和变量相互叠加的结果。因此,一种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需要建立在对可实现的民主政治目标的透彻理解之上,也就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到底需要通过什么样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来实现民主政治的价值诉求。自新中国建立至今,我们所面对的一个必须索解但一时又难以准确把握或准确定位的事实是: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如何实现同既有的现实条件、政治制度、政治秩序实现“兼容”和良性互动。因此,以人为本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必须反映这一要求,这样才能又好又快地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基于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历史演进的实际落差,无需经过繁琐的逻辑证明,我们便可以得出:以人为本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首先要同民主政治的价值相吻合。公民政治参与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与自身相应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权利,这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共识。“如果形式上的公民权和政治权不能得到国家权威的支持和认可,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被民主之外的权力所延缓或侵犯,那么,这些权利就什么也不是。”[1]如此一来,公民政治参与充其量只是一种没有任何价值的“作秀”而已。其次,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必须置于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框架内。民主政治的目的之一就是驯化公共权力,从而使其能真正代表和体现民意。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政治参与并不在于有多么壮观与庞大的大众选举,而在于通过公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政治参与来监督与制约公共权力,以防其演变成侵害公民权利的洪水猛兽。再次,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基于推行公民直接参与治理多重限制性因素的考量,“大民主”模式是一种不可取的方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直接参与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理想的破灭。 

  一种好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不仅要在理论上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要在实践上使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会得到明确的表达和实现。尽管新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在民主政治实践过程中实现了不断创新与超越,并完成了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五个转变:从外在强压模式向内在自愿合作模式的转变;从理念性、实质性模式向实效性、程序性模式的转变;从参与动机的单一性模式向参与动机的多元性模式转变;从参与渠道的一元化模式向参与渠道的多元化模式转变;从权力与利益分配模式向权力与利益博弈模式转变。但我们只能说找到了一种相对较好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而决不能说找到了一种最好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这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永远是不完美的,它只能处于不断创新与完善的动态过程中。

  “民主化意味着增强政府代理人和政府所管辖人口同呼吸共命运的平等关系,增强政府所管辖人口对政府人员、资源和政策有约束力的协商,增强保护人口(特别是少数人口)免遭政府代表人独裁行动的侵害。”[2]同民主化的价值一样,以人为本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价值指向也同样如此。  

  因此,我们就完全有理由在对未来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充满期待的同时,乐观地预测:只要我们设定了以人为本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目标,理解了实现这个目标所需要依凭的基本体制,我们就可以大胆地向人类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汲取创新资源与灵感,从而激发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践智慧与激情,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民政治参与模式的创新。

注释:

  [1] 海勒[DK]·帕《民主的质量——来自印度的比较经验》,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1期。

  [2] 查尔斯[DK]·蒂利《欧洲的抗争与民主(一六五O——二OOO)》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作者单位:刘建明,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史献芝,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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