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1989年版《辞海》的解释,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劳资合作就是阶级调和”,是“掩盖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取消阶级斗争的思想”。[1]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双方不可能进行合作。在消灭了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根本不存在“资”,谈不上合作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能不能谈劳资合作问题?可否实行劳资合作?笔者认为,现在的情况与过去大不相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劳资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础。
一、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劳资合作提供了所有制基础
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的学者、政要都认为,劳资双方是“冤家”对头,矛盾、冲突是正常现象,要让劳资双方携手合作是不可能的,行不通的。其实,劳资合作是否可能,主要取决于经济制度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有了这种所有制,就有了合作的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它为劳资合作奠定了所有制基础。
首先,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产生了劳资关系。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劳资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包含在生产关系之中,而劳资合作又是劳资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建立在劳资关系基础上,没有劳资关系就谈不上劳资合作。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社会,是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资本家阶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工人阶级成为领导阶级、国家的主人,不存在“资方”,也没有资本家,当然,也不存在劳资关系,更不存在劳资关系的理想状态——劳资合作。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以来,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重大意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给予解读、阐释。笔者以为,它的直接意义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影响和改变,或者说是对那种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影响和改变。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其基本点在于,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其基本点在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坚定不移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两点”既是我国社会的现实,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全部内涵。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就是这样实践的。笔者认为,被世人誉为“中国模式”或者“中国道路”、“中国经验”的重要方面,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引进了“资”,发展了“私”(或者非公),并且,将其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予以固化,长期坚持。这样,在建国60年后的今天,“私”(或者非公)、“资”的存在和发展就成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制度安排,劳资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就成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劳资合作就不再是理论层面的问题或者某一个人的认识问题了,而是一个具有坚实的所有制基础和制度基础的现实要求。
其次,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般来说,劳资关系也不再具有对抗性质。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比,共同之处在于,都存在非公有制经济,都存在劳资关系。不同之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或者说私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下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经济则不同,它是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形成了不同性质的劳资关系。
马克思在深入考察、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揭示了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的内涵和实质,认为资本主义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体现的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对抗性的阶级关系。工人阶级要想改变自己的命运,必须用暴力打破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消灭雇佣劳动和私有制,实现无产阶级的自主劳动。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下的劳资关系却与此不同:一是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不占主体,在质量上不能主导国民经济。公有制经济的“普照之光”照耀着各种所有制经济,影响、引导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劳资关系,使其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轨道前进。二是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党的政策允许、鼓励、支持和引导下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大多数都是原国有企业的干部、技术人员、推销员和国家机关干部,为数不少的人还是共产党员,他们是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走上创业之路的。虽然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私营经济的固有弊端使其难免偏离“轨道”,造成一定程度的劳资冲突、对立,但是它绝不会像资本主义社会的劳资关系一样,成了断了线的“风筝”、脱了缰的“野马”,它始终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控制范围之内活动的,即不会演变成对抗性的劳资关系。所以,现阶段劳资双方的合作具有所有制基础。
二、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劳资合作提供了所有权基础
首先,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蕴涵了劳动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类似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有制是形式或者说载体,所有权是内容。所有权寓于所有制之中。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国内理论界的一些学者,特别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我们认为这是正确的,也是不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之所以能够决定一个社会制度的性质,是因为统治者总是把所有制和所有权牢牢地捆在一起,总是通过所有权的实现,反映、体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就资本主义社会来说,与其说资产阶级强调坚持生产资料私有制,毋宁说它特别强调坚持资本所有权原则。抽取了资本所有权原则,私有制就成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空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在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时候,不能将其仅仅视为一个抽象的理论概念,更要将其具体化,将其体现在所有权上。也就是说,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劳动所有权,也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资本所有权。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改革开放前后30年的显著差别之一,就是对待两个所有权的不同态度和政策。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什么教训的话,那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一味地否定、围剿私有制和资本所有权,严重地忽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承认劳动所有权,结果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民的劳动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发展一波三折。如果说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有什么经验的话,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从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现实出发,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逐步恢复了资本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改革开放前后60年的实践说明,两个所有权丝毫动摇不得,必须存在、发展。
其次,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客观上赋予了劳动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的利益。劳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利益问题,利益问题的根本在于所有权的实现及其实现程度。而劳动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实现的关键之点是,独享还是分割企业的管理权、决策权和分配权。从工业化国家及我国的实践看,如果由一方独享这些权利,忽视、轻视甚至否认另一方的所有权,有意或者无意、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制造“强资本,弱劳工”或者“强劳工,弱资本”的态势,最终都会伤害劳资双方的利益,伤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要说由一方独享,即使“分割”不当也可能酿成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切实落实“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关系劳动关系乃至于社会稳定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策、法律问题。
再次,维护劳动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的根本途径是劳资合作。劳动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是天生的对立统一派。在总量一定的前提下,二者此消彼长、此长彼消,始终处于矛盾之中。按照零和逻辑的思维,通过制定、颁布法律法规,规定劳资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规范二者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资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但是,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从未中断的此起彼伏的罢工,我国沿海地区出现的“民工荒”、 “过劳死”,山西的“黑砖窑”,如此等等的案例告诉我们,按照劳资双方利益共同体的思维,通过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路径,确立劳资合作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不二选择。
三、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劳资合作提供了分配的制度基础
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与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度,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明确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更为重要的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并且“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有这些,为劳资合作,分好“蛋糕”,共同分享劳动成果提供了制度基础。
其次,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产生了与其相适应的具体分配政策。分配政策主要是依据分配制度和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来制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日益突出,基尼系数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据此,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落实、完善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一是2007年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提出了“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新政策。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具体地提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更是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健全、完善劳资分配问题。2010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省部级干部会议上再次强调,“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一是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二是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是对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给予更多关爱,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营造了浓厚的“分享”、“共享” 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氛围,引导着全社会逐步走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轨道。
再次,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为理论界、企业界探索、实践劳资双方“共享”、“分享”提供了肥沃土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政策,不是某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源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和现实依据。学者李炳炎于200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公有制经济分享经济理论——中国经济改革理论创新》,2008年在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了《利益分享经济学》,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分享问题,比较系统、完整地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其核心观点就是,净收入分成制,即V+M,由国家、劳动者和企业三个主体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享。李炳炎的研究并不是书斋里的空谈,而是对成都市西城区试行的“除本分成制”、南京市试行的“净产值分成制”、海安县施行的“企业效益拆成制”、深圳蛇口试行的“剩余收益制”等实践的总结、概括和升华。
总之,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的确立,理论界、企业界大胆探索的实践告诉我们,投资方独占“M”已经不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劳资合作,也不是异想天开、毫无根据的空谈,而是具有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的。可以预见,私营企业劳资合作的推行,必将提升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地位,改善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形象,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提供制度基础。[2]
注释: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92页。
[2]参见李炳炎《利益分享经济学》山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