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改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改革指一切与政府有关的改革,包括整个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司法、行政之间的关系调整等)、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等;狭义的政府改革主要指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建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等。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府改革主要表现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五年一度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其主要特点是,改革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改革,改革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特征是渐进式改革,改革方式是政府机构改革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改革取向是法治化、制度化、民主化,改革步骤是先中央后地方。
政府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首先,政府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政府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再次,政府改革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体制改革的既有成果、坚持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最后,政府改革是达到善政进而实现善治的关键。
一、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改革已取得的突出成效
(一)政府职能转变迈出重要步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迈出重要步伐,政府职能逐步由全能政府转为有限政府,逐步由管制政府转为服务政府。
首先,政府职能逐步由全能政府转为有限政府。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具有典型的全能政府的特征,从市场到社会到公民,政府职能无所不包。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政府逐步将职能转变到有限的方面上来,政府职能界限日益明确。只要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问题、只要是社会和公民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再插手。而对于那些市场无力解决的问题,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则集中力量切实管好,如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严格市场监管、进行社会建设、努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
其次,政府逐步由管制型政府转为服务型政府。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的关系是管制关系,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服务的关系。一方面,政府不再对企业、市场进行直接管制,而是通过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严格市场监管为企业的正确决策、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服务。
国务院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1]另一方面,政府不再对社会进行生硬的直接管制,而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全面推开,全国2777个涉农县已全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再一方面,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也由原来的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覆盖全国2448个县(市、区)、7.3亿农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1.7亿城镇居民。[4]
(二)政府组织机构逐步优化首先,政府机构设置更为合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部门设置相对较多,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现象在所难免。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逐步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政府职能逐步由微观经济管理过渡到宏观经济调控,党中央国务院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职能相近的政府部门进行整合,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使机构设置更为合理,权责更为明确。
其次,机构数量更为精简,整体效能相对提高。改革开放以来,经过6次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国务院部委由1982年政府改革前的52个精简为2008年的27个。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政府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机构成员素质普遍提高。从总体上看,政府组织机构效能显著提高。
第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容易导致决策、执行、监督不力的情况,甚至导致贪污腐败的不良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届政府改革一直注重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尤其是2008年政府改革提出了大部制改革方案,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进一步优化了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了行政运行机制,在政府改革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三)政府决策日益科学化、民主化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历届政府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政府决策日益科学化和民主化。
首先,政府决策日益科学化。一方面,我国政府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思维的局限性,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在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决策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评估制度、责任制度和协调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使科学决策有章可循,切实保证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其次,政府决策日益民主化。目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我国政府在制定重大决策前,会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增强群众的参与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决策的民主性。
(四)政府工作效率显著提高首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审批事项多,审批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严重。改革开放后,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取消和调整了半数以上的审批项目。与此同时,许多政府机构还实行了“一站式服务”、“一窗式服务”等形式新颖的行政审批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其次,政府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行政效率得到极大提高。过去政府发文要经过打印、装订、分发、各部门到文件交换站收文等多个程序,耗时长。近年来,随着政府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得到重组优化,超越了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原来需要数天时间才能发送成功的政府公文目前只需几分钟便可发送完成,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五)政府工作透明度明显提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六次政府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显著提高。表现在:
首先,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提升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我国从1983年开始在外交部首设新闻发言人制度,2003年SARS后,该制度在全国各级政府普遍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使政务信息更为公开透明,已经成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
其次,电子政务的推行极大地提升了政府工作透明度。通过使用电子政务审批系统,申请者可实时在线动态查询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审批进展和最后结果等,确保了一切操作在阳光下运行。2006年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开通,以及随后各级政府网站的先后开通,为公众全面了解政务动态提供了新渠道,极大地提升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从根本上促成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化。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按照该条例的基本精神,今后政府信息基本上要做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把信息公开法制化,从根本上促成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化。
最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化。我国的政府工作越来越强调公民参与,强调公民和公共服务消费者对政府活动的评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政府工作透明化的直接表现,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政府工作的进一步透明化。
(六)依法行政稳步推进依法行政是实现公共型、责任型政府的具体措施,也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制度保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已经成为新的执政理念,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运作的基本要求。
首先,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一方面,1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有限任期制”,即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另一方面,法律制度逐步健全。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努力,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5]与此同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6]。
其次,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2004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5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
(七)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带来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也将市场规则带入政治领域,政治腐败行为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建设需要解决的最紧迫问题之一。对于这一点,党中央国务院早有洞察,自1982年以来的历次政府改革都大力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打击腐败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在廉政机构的设置方面,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9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1986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恢复监察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1993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1996年中纪委监察部开始试行巡视制度,2003年中纪委和中组部正式组建巡视机构,2007年9月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7]其次,在廉政法规制定方面,修订和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律师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和相应的法规。[8]再次,在廉政制度建设方面,先后发展了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制度、纪检巡视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干部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9]第四,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方面,2003-2008年的五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2万件。[10]相继惩处陈良宇等一批腐败高官,查处厦门远华走私案、郴州腐败窝案等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已被判决有罪116627人。[11]
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成本过高,行政效率偏低尽管我国政府进行了多次改革,政府机构臃肿现象有了很大改变,但是行政成本高、行政效率低的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政府机构设置不够科学,机构臃肿、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尽管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实行“大部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的问题,但是,政府改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的问题仍较突出,行政成本的降低和行政效率的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
其次,我国政府机构中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改革的进程,强化了行政成本高、行政效率低的矛盾。
部门利益的典型表现是审批权和垄断经营权,个人利益的典型表现是权钱交易。每一项政府改革必定涉及部门、个人对既得利益的放弃,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改革的难度,强化了行政成本高、行政效率低的矛盾。
再次,个别政府部门铺张浪费严重、政府管理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也极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目前,由于政府行政支出透明化不够,存在着大量的公款消费、铺张浪费现象,与此同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大量存在,在行政支出方面浪费严重。此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现象也较为严重。
(二)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仍然存在自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提出转变政府职能以来,经过20年的改革探索,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政府管理中仍然存在越位现象,仍然存在政府插手政府不该管的事情的情况,如政府招商引资等。
其次,政府管理中仍然存在错位现象,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中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如目前仍然有大量的地方政府用原来的强制管理思维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结果不但达不到管理的效果,还使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承担了许多不应当属于政府的责任。
再次,政府管理中仍然存在缺位现象,有许多应该由政府履行的职能政府没有履行或者说没有履行好。长期以来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的越位、错位现象,使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分散了政府的精力,使政府在应该管的事情方面出现了“缺位”现象,如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欠缺。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欠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无法解决,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问题、公共服务的公平性欠佳等问题。
(三)依法行政有待完善自2004年我国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我国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此同时,依法行政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首先,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有待加强。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决策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评估制度、责任制度和协调制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决策不够科学民主、失误较多的现象。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方面,我国政府面临的关键问题是要切实地使各项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同时切忌使各类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流于形式,成为政治秀。
其次,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前提。[12]尽管我国的依法行政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逐步由人治转向法治,但由于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政府行政过程中仍然存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人大于法的现象。如滥用权力、收受贿赂、铺张浪费、职务消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便是这一现象的直接表现。
再次,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任何权力不受监督都会导致腐败。与此同时,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渠道不畅通,也会给权力腐败留下空间。经过六次政府机构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但仍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
(四)政府行政管理中重管制、轻服务的倾向仍然明显受封建主义影响,“官本位”思想在我国长期居于主导地位,这就使我国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具有一个突出特点,即重管制、轻服务。
首先,在政府公务员的意识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经济、社会、公民进行管理而不是进行服务。在行政审批或其他行政事项中,公务员往往采取一种居高临下的管理态度。其次,不但政府公务员的管制意识强,服务意识弱,而且政府部门亦如此。那些权力少、责任重、服务多的事项往往成为各政府部门推诿的对象,而那些权力大、责任少的行政审批事项则往往成为各个政府部门竞相争取的对象。再次,行政审批事项多、公共服务不足。一方面,尽管政府部门经过多次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大为减少,但在行政行为中仍然存在行政审批事项多、行政审批程序繁琐,行政处罚多、行政收费多的现象。另一方面,许多应该由政府提供服务的领域政府没有服务好,如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公共品供给不足和不均衡的问题。
(五)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待加强政治透明不仅是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前提,也是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前提,还是政治清明和官员廉洁的前提。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官员在众目睽睽下办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目前,经过六轮政府改革,我国在增强政治透明度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一些干部仍然习惯于暗箱操作,自觉或不自觉地抵制政务公开。在这方面,要做好抵制政务公开的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到实处,使政策在颁布和实行之前能够为公众所知。
其次,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有待进一步扩展。政府行政收费、公务消费、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政府收入和支出情况,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教育、医疗、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流程、处理情况等,要及时向媒体和群众公开,切实保障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权力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党委与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存在不少模糊之处,有待于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
首先,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要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地方政府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其次,党委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因此,政府必然是党委领导下的政府。但是,党委对政府的领导不应是直接的领导,党委不应直接干涉政府事务,而是应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党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变成法律,通过法律来控制政府行为;通过输送优秀党员到政府机关工作,加强党对政府的领导。党委和政府的权力边界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实施政府管理的职能,同时有利于党委集中更大的精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把握方向。
三、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的政府改革走的是一条逐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道路。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我国的政府职能逐步由微观经济管理转向宏观经济调控,逐步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兼顾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类型逐步由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逐步由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在新世纪新阶段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我国的政府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以下六个方面已经成为下一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
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指政府“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3]。
服务型政府有三层内涵:一是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政府;二是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政府;三是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需抓住四个着力点:
1.转变思维方式,由管制转向服务。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过程,是一个从管制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的过程。[14]政府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项坚决转移出去,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民、分权于社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外,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政府都不应再管。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而不是进行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管理。[15]
2.确保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确保宏观调控的科学权威高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首先,政府要严格市场监管,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信用环境等。其次,政府在还权于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同时,要做好发展规划和计划、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的统筹协调,确保宏观调控的科学、权威、高效。
3.在注重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社会建设,健全社会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使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安定有序;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分工协作的社会管理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4.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首先,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公共服务部门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其次,要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第三,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把更多公共资源投向公共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第四,要发挥公益类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16]
(二)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指政府必须对公民承担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政府的失职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追究[17],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其主动责任和被动责任两个方面。首先,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都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只要接受了某个政府的公共权威职位,就意味着承担了相应的法定责任。其次,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管辖的公民的正当要求有及时的回应,这是政府的被动责任。如果政府没有对公民的正当诉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适当的回应,也是一种失职。[18]
我国责任政府体制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政治问责制,即国家行政机关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家行政机关首长要对自己机关的全面工作向国家权力机关负政治责任。二是行政问责制,即行政首长要对整个行政机关的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首长具有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首长、下级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公务员的行政问责权力。
(三)法治政府所谓法治政府,就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加强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监督,不断提高行政能力。[19]
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接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立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20]其次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21]另一方面,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2]再次要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和程序。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四,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要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
(四)廉洁政府所谓廉洁政府,就是指政府官员必须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手中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政府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求额外的“租金”。[23]
建设廉洁政府,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健全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要规范重要领域权力运行制度,通过改革和制度建设,把能够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割断行政权力和微观经济活动的利益联系,形成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程序和相应责任。要健全对行政运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其次,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要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继续查处商业贿赂的案件,对索贿受贿的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同时对行贿行为也要相应惩处。要坚决查处失职渎职案件,对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要坚决追究责任,并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24]
(五)参与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我国人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
建设参与型政府,“不断的还政与民,让公民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更多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25],已经成为下一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建设参与型政府,首先要将政府行政理念切实由“统治”转到“治理”上来。目前我国部分政府官员思维中的行政理念仍然是“统治”而不是“治理”。事实上“,统治”和“治理”存在着本质区别,“首先,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
其次,管理运行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26]建设参与型政府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行政思维要从“统治”转向“治理”,实行政府与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合作管理。
再次,要健全民主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确保政府的各级官员真正由公民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27]二是实行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三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四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六)透明政府建设透明政府,首先要做到行政决策公开。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其次,要做到行政立法公开。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28]
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29]再次,要做到行政执法公开。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等要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0]第四,要做到行政监督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接受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最后,要做到公共信息公开。政府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除涉密信息以外的一切公共信息,及时将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政府采取的处理措施、最新进展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总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31]中国要发展、要稳定,必须进行政府改革,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参与型政府、透明政府,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努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注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年第1号第150页,第150页。
[3][4][5][6][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年第3号第274页,第132-133页,第336页,第336页,第371页,第385页。
[7][8][9]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
[12]《理论热点面对面2007》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13][16]《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扎扎实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全面提高为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参见人民网2008年2月24日。
[14][15][18][23][27]俞可平《论政府创新的若干基本问题》,载于《文史哲》2005年第4期。
[17]俞可平《全球化与中国政府能力》,载于《公共管理学报》2005年第1期。
[19][22][31]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20][21][28][29][30]《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见新华网2004年4月20日。
[24]温家宝《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载于《求是》2008年第9期。
[25]俞可平《改革开放30年政府创新的若干经验教训》,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26]俞可平《作为一种新政治分析框架的治理和善治理论》,载于《新视野》2001年第5期。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当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