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词源学的意义上说,“民主”是由希腊语的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或权威)派生出来的,意思是“由人民进行统治”。因此,民主自古是与统治方式或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是社会政治参与的重要力量,而政党不同的政治参与方式也就体现为不同的民主方式。18世纪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多党或两党政党制度及其所采取的竞争型“选举”政治模式,无疑是一种民主方式的探索,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言,自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假如说“民主”的本意含有充分满足人民政治参与要求的话,“协商”自然也是一种民主的方式。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采取的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党制度,将“协商民主”融入到政党制度之中,成为发扬政党民主的又一种方式。它既保证了政党政治参与的民主,又走出了政党矛盾对抗的困境,克服了政治冲突、权力角逐等西方政党制度常见的弊端。因此,进一步思考协商民主的价值,探讨协商民主与政党的和谐关系,不仅具有民主政治与政党建设的理论价值,更有促进政党之间的团结与和谐,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际意义。
一、协商民主及其价值
近两个世纪来,许多政治学家都在为如何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展开深入的探讨。许多政治学家逐渐认识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两党或多党竞争制的政党制度与“选举”政治模式虽然保证了政党政治参与的民主,但常常却呈现出互相挑剔攻讦、扯皮恶战的现象,更多的是政治资源被消耗。尽管也有“协商”,但是由于政党竞争占主导地位,以权力制衡所体现的“协商”往往掺杂着党派利益、权力矛盾和集团势力背景,缺乏价值理念的共识,缺乏同心合力的基础。特别是二战以后,更多的是把民主理解为投票、选举、立法的程序和过程,忽略了民主决策、施政、监督等过程的民主实质,几乎把民主简化为选票的统计,在民众中容易产生“政治冷漠症”或者导致“多数人暴政”,难以体现真正的民主精神。
因此,鉴于竞争制的政党制度与选举民主的诸多弊端,有些学者主张从“以投票为中心”的选举民主走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认为以往以选举票决民主为核心的传统西方民主,已经不能满足今天人们日益增长的民主诉求。在民主化潮流的冲击下,现在的人们希望在政府决策、政府施政、政府监督、社会治理等各个环节上都有更多的参与权。从普通民众到各界精英组成的政党成员都能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协调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从而为立法和决策赋予更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兴起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被认为是20世纪后期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也标志着西方民主政治实践进入一个更加精细化的发展阶段。
所谓“协商民主”,其理论的主要内涵是指,公民、政党或利益集团等组织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因此,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公民和社会各阶层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是社会利益分化和多元文化社会实现民主,弥补选举民主、大多数决定的制度缺陷的一种新的探索。协商民主理论对民主有一个宽泛的理解。“协商民主”论者认为,民主化道路是多元的,选举只是民主化的一种方法而已,协商制度也是民主形式之一。协商民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同的民主化视角,选举竞争民主是选人,不管事(选出的领导人管事);协商民主是管事,公民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协商民主使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仅局限于投票、请愿、陈情或社会运动,而且使参与者在充分掌握信息、发言机会平等和决策公平的条件下,对公共政策进行公开的讨论、协商进而提出各方接受的方案或决定。协商民主通过辩论与讨论以实现公共参与决策过程,注重培养公民理性讨论、审议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一种信息公开、人民参与决策过程的民主理念的形成。应该说,协商民主是不同于选举票决民主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将民主引向决策、施政与监督过程,显然拓宽了我们对于民主的视野,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对于民主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利益,并为之而斗争的政治组织。政党的活动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它代表特定阶级的利益,进行自觉的、有组织的政治斗争,即为夺取政权、掌握政权、改变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和政治经济体制,或为制定、影响、改变政府政策进行多方面的政治活动。协商民主正是以承认利益多元化为前提,注重民主的实质,主张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他们希望公共决策不应该仅仅追求和体现多数人的利益,而是要考虑和协调社会各方的观点和利益。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框架下,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建设的领导核心,居于权力的中心地位。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虽然不直接掌控权力,但承担着决策协商、权力监督、献计献策等涉及政权运作的重要任务,而且,还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人士进入各级政府部门担任领导工作。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利益的分化越来越明显,在这种社会的转型期,政党制度具有“利益表达”和“社会整合”功能。参政党联系的群体不同,利益表达诉求是多样的。所以,在政党关系上,尽管存在利益多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甚至分歧,但是最终都向往达成共识与统一。这也就是表现为各政党之间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公共利益只有在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和协商的过程中才能逐步清晰和明确并最终成型。因此,没有充分的表达和协商,公共决策难免因缺乏依据而迷失方向。
可以说,民主协商是各政党就某些公共事务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和意见,通过讨论协商最终产生公共政策。这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思想,也是它的理论价值之所在。作为一种新的民主治理形式,协商民主在人类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
二、我国协商民主的途径
西方政治学家正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协商民主”,在我国却是早已实践的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在我国政治意识形态中,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含义,已经成为我国执政体系建设的重要动力和重要资源。“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丰富和发展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合”思想创造性继承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可以说,60年来的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的实践体现,是我国实行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历史实践中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其民主形式而言,正是“选举+协商”两种形式构成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所指出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创造性地提出“协商民主”的论断,意味着协商民主被视为与选举民主相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将成为中国民主建设的重要议题。
在我们的民主政治当中,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讲,实行的主要是选举民主;从人民政协来讲,实行的主要是协商民主。如果说选举民主重在民主的结果,那么协商民主似乎更看重民主的过程,选举民主中实际上也有协商的成分,协商民主中也不排除有选举的因素。
正如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的《2006年全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成果蓝皮书》指出的,在中国的政治现实,协商民主有四种基本实现途径,分别体现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合作共事中。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种形式,其中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实行协商民主最主要的主体和载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体现在参政议政中,主要是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积极发挥作用;体现在民主监督中,主要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体现在合作共事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各种社团组织、社会基层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合作共事。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也就是强调要在国家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协商民主,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之下的各界社会精英的作用。就政党和谐关系而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一种“团结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拥有71万成员的八个民主党派是中共的亲密友党,而不是西方政党制度中的在野党。作为参政党,民主党派的第一要务是参政议政,而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不是竞争与对抗,而是共谋发展。这种“团结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表现出以和谐为核心的价值观,也体现了既有结构的多元性又有核心的一元性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形态。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政党政治参与的内容集中地表现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囊括了决策协商、权力监督、献计献策、民意疏通、诉求表达等各个方面。就政治参与而言,范围广泛、内容全面、形式多样,具有充分的民主性。由此而形成的政党政治参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范式,在人类文明发展史和世界政党发展史上,协商民主的政党政治参与范式具有重大的创新价值。
事实证明,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民主形式内,各个党派成员,都能够按照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要求,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他们的不少提案和报告,不仅敢说真话,切中时弊,而且有真知灼见,对执政党和政府治国理政有很大帮助。因此,随着民主化的进程,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平台,中国的协商民主当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协商民主与民主党派的使命
从政党的本质来看,政党是政治利益的代表。但是在竞争性民主环境下,政党越来越成为选举的工具,发动选民投票成了政党的最重要功能,这种政党与选民的“商业”关系大大削弱了政党的本质功能。因此,推行协商民主的路径,扩大政策制定中参与的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不仅可以形成共识,增强政策的合法性,而且可以强化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巩固政党与党员、政党与人民的日常联系。尤其是,在多元利益分化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利益整合更应该成为政党制度的首要功能。如果将关注的重点从当选的选票门槛转向决策过程中,有助于使政党制度更好地发挥利益整合和构建共识的重要功能,从而有利于民主的形式与内容的真实统一。
任何社会都会有不同的政治主体,一个国家内存在着多个不同的政党,就意味着政治认识上存在着分歧。这是客观的事实,即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也不例外。当然,无论是从我国现有民主成长的整个行程,还是从当代我国改革的历程来说,协商民主也都表现出了它不同于西方民主的成长逻辑。在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政党和谐关系,除了历史的政治选择外,最根本的还是应该靠政治价值取向的不断整合。我们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和而不同,同而有异,求同存异中构建的,“协商民主”就是搭建一个谋求政治认识趋同的平台,就是开辟一个畅通政治诉求的渠道。在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下,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合作的和谐关系正是建立在协商民主基础上的,协商民主有效地避免了政党矛盾和政治冲突,使政党和谐关系得到保障。
因此,在协商民主中构建和谐的政党关系,就要求各民主党派不可能也不应该冷眼旁观,置之度外,而是要以有为的参与者、有力的推动者、有效的监督者去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1.有为的参与者。民主党派来自各行各业,集中了各方面的智力资源,代表了自身所联系的不同阶层的利益。而“协商民主”,就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协调。作为阶层利益的代表,民主党派理所当然要参与政治协商,因为只有参与其中,才能更好地去体现和实现本阶层的政治诉求、利益诉求。“协商民主”也只有在民主党派的积极参与下,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得以实现。当然,民主党派不是简单的参与,而是大有作为的参与,凭借自己的智力资源、发挥自己的智力优势,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下为本阶层民众谋取合理合法的利益。如果各民主党派都能这样做的话,那么社会各个阶层都有机会均等地获得自己的利益,从而因各利益关系的相互协调,促使整个社会处在一种和谐的状态中。
2.有力的推动者。在我国政治制度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就是以参政议政来实现自身政党的价值,并以此促进执政党科学执政。也正因此,在“协商民主”的建设中,民主党派应当成为建设的有力推动者,这意味着各党派应当运用自己的智力资源、发挥自己的智力优势,通过参政议政,为推动“协商民主”,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对执政党所制定的的方针政策,进行科学论断、理性分析,为这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提供科学性、建设性的建议,来保证和促使这些方针政策能够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在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下,站在全体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立场上,积极寻求让全体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都能共享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发展硕果的对策和办法,去克服、战胜存在的困难和阻力,最大限度地谋求社会各个阶层利益的平衡。
3.有效的监督者。执政党和参政党互相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而参政党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良现象的监督、批评,则是参政党履行职能的一大内容。因而民主党派应当成为执政党执政的有效力的监督者,也就是说各党派应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心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发挥自己的党派监督优势。参政党的这种监督具体表现在:一是要以执政党的合作伙伴来真诚监督执政党是否制定出更全面、更完整的政策和采取更有力、更高效的举措;二是要以实践参政党的职责来积极监督政府职能部门是否认真负责实施、做好执政党和参政党提出的应当执行的举措和建议;三是要以民主党派联系面广的优势来全面监督社会各方力量出现的不和谐现象,特别是要勇于监督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不公正做法。
正是由于民主党派在构建“协商民主”的民主制度中扮演着有为的参与者、有力的推动者、有效的监督者这三大角色,所以作用至关重要。可以说,只有参政党的积极参与、有力推动、高效监督,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协商民主”,而参政党也将在“协商民主”的实施中因其发挥自己的巨大作用而树立起自己的政党形象,实现自己的政党价值。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着手进行:
1.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定。也就是说在这些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有代表社会不同群体利益的民主党派的积极参与,有了民主党派的参与,政策的制定者就可以有机会很好地倾听到社会不同群体民众的呼声和要求,同时也能够很好地获得参政党的真知灼见,从而使政策的出台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和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并得到顺利的贯彻执行。民主党派的这种参与是需要执政党、政府双方互信互动,一方面执政党、政府应拓宽参政空间,广开议政通道,让民主党派能在平等、民主的状态下参与政策制定的“民主协商”,使民主党派的这种参与常规化、制度化;另一方面民主党派应加强自身的参政能力建设,提升自己的参政议政水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向执政党、政府建言献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2.应重视和发挥在各级政府担任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的前沿作用。这些党派成员是民主党派直接参与政府工作的代表,是参政党参政力量的最直接体现,他们不仅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重任,同时也肩负着本党派的重托,并发挥着民主党派在“民主协商”中的前沿作用,不仅如此,他们还是执政党的执政队伍有机补充,是提升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不可或缺的力量,正因此,他们就成了“协商民主”最直接的推动力量,为此他们应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以自己的政治智慧与执政党同仁共同形成一种执政合力,通过抓实事、办实事来积极平衡、协调社会各阶层民众利益,为国家为人民谋取最大的利益,同时也以出成效、出佳绩来展示参政党参政水准,为参政党赢得声誉。
3.民主党派应发挥知识分子密集的优势,积极从理论层面上为“民主协商”提供思想支持。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分子较多的优势,聚集一批学有所长、学有所专、学有所成的专家学者,有计划、有系统地对“民主协商”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为全民共同构建“民主协商”的政治民主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充足的理论动力,促使各阶层民众对“协商民主”取得高度一致的认同,并采取行动去积极、努力地参与“协商民主”的政治民主之中;同时也要让研究成果产生建设性、指导性的理论成效,来促进执政党、参政党在构建和谐政党关系发挥作用。
4.民主党派应当通过提供高数量、高质量的提案、议案来全方位地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党派所提交的提案、议案,是其成员在经过调查研究后,对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所作出的一种理性判断和思考,以及所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解决对策,体现着提交者的胆识,凝聚着提交者的智慧,因此,各党派要号召全体成员都能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去善于发现社会发展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以务实、求真的态度和团队合作的精神办好相关提案、议案。
当然,协商民主的实践尽管在我国已有丰富的实践,但我们对协商民主的理论探讨却非常有限,推动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就必须进一步加深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同时从实践上,我们也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下一些问题:包括,协商的对象范围、内容问题;协商的平等性与信息对称问题;协商的形式问题;落实协商的结果问题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民主协商”真正成为体现我国人民广泛民主的重要形式,使我国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既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又避免竞争性民主条件下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不民主行为;既保持政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又保持政治参与的多样性和政治生活的生机活力;既克服西方政党制度以单纯票决民主形式、以党派利益为本质取向的多元竞争民主的弊端,又能实现多元利益的表达和整合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因此,协商民主政治制度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构建和谐的政党关系有着积极作用,也代表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我们应该坚定不移的推进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协商制度,而越是如此,民主党派的使命也就越显神圣而伟大,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和谐关系才能得以长期的发展。
(课题组成员:刘泓,组长、执笔人,民盟福建省委委员,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教授;李仲才,执笔人,民盟福州市委副主席,福州市艺术创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程晓雁,民盟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雷丽霞,民盟福建省委宣传部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