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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腐败、系统腐败和制度腐败及其关系辨析
作者:高新军      来源:本网发布
网络编辑:胡毅 发布时间:2010-05-07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
关键词:反腐败

  权力在社会中是一种必然的客观存在,它本身并不意味着腐败。但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就必然导致腐败。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腐败现象本身也有规律。它是通常由点肇始,逐步蔓延,进而在某些单位成为普遍现象,最后变成一种“制度”,使人发生分裂,形成二元行为方式。一般把腐败产生的源头归纳为三个方面的权钱交易,即行政审批权、资金支配权和人事任用权。其实,这三个方面的权钱交易,并不是平行的。仔细观察,它们之间构成了一种梯形结构。

  一、组织腐败是腐败产生的基础

  毛泽东曾为领导工作做过一个精辟的概括,就是定好政策和用好干部。这种看法就是今天看来,仍旧十分精辟。制定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树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属于制定政策的工作。做得对,也做得好。那么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呢,尽管主流是好的,但问题也很明显,最严重的是近几年干部的腐败问题。这说明我们的干部管理体制有明显的漏洞,有些地方,这种漏洞导致的“组织腐败”已成为腐败的罪魁祸首。那么,现有干部管理制度的哪些漏洞被腐败分子利用,从而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呢?

  首先,现有的干部管理制度基本上是以上一级组织部门考察任命为主的,从而事实上形成了层层对上负责的现象。虽然我们也做一些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普通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工作,但往往都是一些点缀,实际上不起什么作用。这种做法可以将那些口碑极差,在群众中毫无威信,自身也无能力的人涮下来,但却无法把那些工作能力平平常常,圆头滑脑,平庸无能之辈剔除出去,更无法把那些有能力,有创新意识,但又不为领导喜欢的人选拔出来。这种层层对上负责的结果,一方面是我国压力型体制中发展指标的层层下压,造成下级对上级的虚报数字的腐败,另一方面也为下级贿赂上级少数有决定权的人,提供了方便。

  其次,权力集中,个人说了算。现在选拔任用干部,规定上讲是必须组织部门考察,常委集体讨论决定。但事实上往往集体讨论是形式,个人说了算是实质。这个个人,就是单位的第一把手。在我国,单位中的一把手权力是非常大的。他决定的事,集体很难推翻。相反,集体决定的是,一把手不同意,也很难通得过,行得通。我国目前在各行政单位推行的目标责任制,实际上也在强化一把手的权力和责任。在此情况下,作为负总责的一把手,他要做的事,他要提拔的人,他不愿做的事,他不喜欢的人,其他人包括集体是很难推翻的。

  第三,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我们一贯强调集中统一领导,但至今未能找到一种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方法。事实上,如果在集中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两方面不能达到平衡,就根本无法在一把手滥用权力,搞组织腐败、权钱交易时进行制约。事实也是如此。同级的纪检监察部门都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职能部门,是党委甚至一把手任命的。这样的部门怎么可能去监督提拔任用自己的领导呢?例如,2002年以来,武汉市因贪污、贿赂受处分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一把手”就占了44%。[1]所以“一把手腐败”已成了一种普遍现象。

  第四,除了在选拔干部的制度上,就是在干部任期内的监督也虚多实少。在这方面,普通的干部和群众除了遇到特别不公的事进行举报外,似乎再没有其他有效手段来对任期内的干部进行监督。况且,我国各级行政部门中的不少领导干部根本就没有任期制。这种现象在事业单位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对现任干部不满意的唯一办法就是“用脚投票”。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过去创立、实施至今的干部管理体制,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了。层层对上负责是与过去层层下达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下而上、给予人民以经济自由的一种体制。这种体制,客观要求民众有权利来选拔和监督他们的“公仆”。如果在变化了的条件下仍旧一味坚持只对上负责的干部管理体制,那就为组织腐败提供了空间。社会上流传的“要想富,调干部;光研究,不宣布;谁送多,谁算数”的贪官发财秘诀正是这种空间的写照。由此也说明,扩大我国干部选拔、管理和监督体制的公众参与,推行各级干部的公推公选到直接选举,使干部由对上负责,变为对上对下负责相结合,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它也将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二、系统腐败是组织腐败的必然发展

  经济学有一条投入产出原理。其实,这一原理在政治领域也成立。腐败分子一旦利用干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通过组织腐败掌握了某单位或部门的权力,那么他们就会充分使用这种权力,不仅要收回他们的“投资”,而且要获得更多的“效益”。这时各种制度上的不完善之处,都会被腐败分子用来进行寻租,为自己和小团体谋取私利。从行政审批权、资金支配权方面的权钱交易,以及新一轮的干部任用方面的腐败,都全面展开了,从而在某个单位或系统内形成了普遍腐败的局面。这种系统腐败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短线“投资”,蔓延迅速。腐败分子是不会搞什么长线投资的,他们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收回投资,并有盈利。尤其在一把手腐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他会用这种权力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内加快权钱交易的速度。此种上行下效,任人唯钱的结果,就会像瘟疫一样很快在整个部门蔓延开来,并迅速涉及该部门所有可以进行权钱交易的权力点。

  其次,入网者存,不入者亡。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事实上,系统腐败并不是在各个权力点上孤立进行权钱交易的,他们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才能完成整个过程,产生腐败的“利润”。如果不打通所有的关节,不仅对腐败行为是一种制约,而且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系统腐败往往形成了一张腐败网,并在系统内形成了腐败风气。由于系统内涉及腐败的人数众多,就会出现入网者存,不入者亡的现象。一遇有举报和查处的风险,则相互保护,互相关照,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第三,伪装良好,查处困难。凡腐败者,都会有保护伞。有时民众对某人或某单位民怨沸腾,举报信纷至有关部门,但腐败分子仍会在上级面前把文章做足,使各种查处不了了之。之所以如此困难,盖因系统腐败是整个单位或系统中多数人员参与其中。一旦揭发出来,就是你死我活的结果。这种利益上的共同体,是查处中很难突破的。正因为如此,系统腐败对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较组织腐败为烈,可以使一个单位全部地烂掉。

  三、“制度”腐败是组织腐败和系统腐败的必然结果

  市场经济的一个特点是民主,就是在货币面前厂家一律平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让市场在资源分配中起基础性作用。应该说,政治领域里同样有这个特点,就是在选票面前政治家一律平等,民主政治应该在社会政治资源的配置中也起基础性作用。

  系统腐败显然是逆规律而行的。这种行为在政治领域里产生的后果,是腐败利益集团在社会正常的制度之外,又形成了另一套“制度”,甚至使权力的私有化以其极端形式导致法律的私有化。在这种“制度”下,社会的正常制度已形同虚设,真正起作用的则是这种影子“制度”。如果你办事不按这种“制度”进行,那么你就将在单位、或部门、或系统、或者一个地区内一事无成,并会碰得头破血流。到了那个时候,老百姓要生存就必须适应这种腐败的风气,老百姓在已经变态了的政治生态面前,无可奈何地沉默了。这时,整个社会充斥着一种二元行为方式。一种是公开的,表面的,写在纸上和挂在嘴上的行为方式;另一种是实际的,行动上的行为方式。与这种二元行为方式相伴随,社会上原有的道德价值标准和思想体系在人们心目中瓦解了、崩溃了,继而引发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最后,这种二元行为方式必然影响经济发展。而随着经济状况的恶化,腐败会变本加厉,处在这种环境的人们,思想和行为都扭曲了。矛盾日益尖锐,这既有分赃不均的矛盾,也有尚有正义感的人们奋起反抗的矛盾。最后就是总爆发,其结果不外是:或是中央政府下决心派大量人员来查办;或是反抗力量和弱者被镇压下去,甚至从肉体上被消灭。

  很明显,如果腐败现象在某个单位、部门甚至某个地区成为了一种“制度”,其查处的难度,所付出的成本,以及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都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如果这种腐败所预期的收益远高于它所要付出的成本,而我们在制度方面的改革和民主化的进程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那么可以预计,“制度”的腐败可能会在更多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出现。从查处的难度上来讲,这类腐败现象均需要中央政府亲自出面才可能取得突破,因此面对着遍地开花的腐败现象,中央政府会感到力不从心,同时也会感到事必躬亲不足以遏制住腐败的势头。所有这一切,已在召唤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必须对我们的干部管理体制进行彻底地改革,从源头上真正遏制住腐败的发生。

  70年前,访问延安的黄炎培先生曾问毛泽东如何永久地保持清正廉明的政府作风,而不至于陷入“人亡政息”的周期率,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够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现在,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共产党人,需要做的就是要使人民对政府、对干部的监督具体化、法制化,使这种监督有路可走、有章可循,人民可以实实在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来选择自己的管理者。只有当我们逐步建立起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整套政治领域内的管理体制,并认真贯彻执行,我们才能真正地扼制住从组织腐败到系统腐败再到“制度”腐败的发展。

  

  


  [1]参见“武汉市纪委称44%贪污干部为一把手,手段升级利益形式多样”,《武汉晚报》20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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