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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如何看待私有制
作者:李惠斌    来源:
网络编辑:张文镝 发布时间:2009-12-16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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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即“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对于这句话的教条式理解,曾经把我们带入了长期的谬误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有学者曾试图从这句话的译文方面寻找一种新的解释路径,即建议或希望把“消灭私有制”改译为“扬弃私有制”。但是,这里的问题重要的不是如何翻译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马克思是如何看待私有制问题的。

  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并不一般地反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相反地,马克思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或私有财产制度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多处明确表述过这个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 卷中写道:“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 这句话是马克思关于劳动者掌握自己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比较典型的肯定性表述,认为这种生产方式,即“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这样一种生产方式,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1993年出版《财产是自由的保障》一书。正如汪丁丁为该书中文版《财产与自由》写的序言中所说:布坎南全书的精华在于重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这个命题。他明确说明他对财产所有权的辩护不同于以往市场经济学家对私有制的辩护,后者的辩护是以“效率”为理由的,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而布坎南的辩护则上升到以“自由”为理由。其实,早在一个半世纪以前,马克思就已经非常明确地谈到了这个问题,只是没有多少人去理会他的这个思想。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决不是偶然地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资本论》第3 卷中还可以看到马克思曾多次重复他的这个说法。如在第906 页,马克思说:“还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第909 页,马克思又说:“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马克思在第914 页再次写道:“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是绝大部分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是他们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投资场所”。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向我们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来说,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于劳动者本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是他的劳动得以自由实现的活动场所,是他的资本的投资场所,而且是他对于他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这种所有权是劳动者及其家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认为,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这就是说,农业本身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民本人掌握土地所有权这样一个阶段。

  我们再回到《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来,马克思在这里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在作了上面有关私有制问题的辨析之后,我们再来理解这句话,就比较容易了。

  马克思区分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即马克思用其一生的精力进行批判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种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马克思指出,后一种私有制在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瓦解或消灭了。所以《宣言》中说资本主义制度是私有制的“最后而又完备的表现”。

  《宣言》接着写道:“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因此,“消灭私有制”是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意义上说的,《宣言》并不简单地否定以个人劳动为前提的私有制。《宣言》紧接着回击了关于共产党人“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的责难:“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

  《宣言》在这里用了3个半页码的篇幅来说明他所谓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个观点。而且从其内容来看,《宣言》对于“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或“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非常在意。马克思不仅如上所述在《资本论》中多次提到过这种财产和财产制度,而且《宣言》的这3个半页码中几乎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例如《宣言》中写道:“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 。“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 。这些观点都表现出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旗帜鲜明。《宣言》在这里的另一句话,则更加具有典型意义。“我们要消灭私有制,你们就惊慌起来。但是,在你们的现存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可见,你们责备我们,是说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

  正是如此。《宣言》所提出的消灭私有制,就是指消灭这种性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来源:《学习时报》2008 年5 月19 日第003 版)(作者: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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