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关于批判资本主义的文章铺天盖地而来,“都是资本惹的祸”几乎成为人们的共识,以至于在欧洲也出现了马克思的《资本论》热销的现象。有的学者更把问题追溯到30 年前的里根、撒切尔发起的经济及其后来的金融体制的自由化改革。前不久落幕的G-20 会议,也希望从信息公开和政府监管等制度方面来防止全球金融领域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人们到底有没有把准金融危机的脉?加强监管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并未改变
法国政治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以及与他同时代的美国政治经济学家约翰·贝次·克拉克等人于200 年前提出“土地得到地租,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财富分配公式之后,几乎所有研究财富分配的经济学家,包括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大卫·李嘉图等,都坚持这个财富分配原则。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第三卷用了一章的篇幅研究和批判这个“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不仅仅形成了劳动者的工资部分,而且创造了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就是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中,通过“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分配公式,使得资本家把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无偿地占为已有。这是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的基本结论。
正是按照这样的理论,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以及后来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旨在消灭这种不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可是这种人类历史上的伟大革命实践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马克思所批判的这个分配公式。相反地,国家掌握全部生产资料之后,用恩格斯的话说是“剥削达到了顶点”,用我们通常的话说是“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如果我们认真观察国有企业的实际分配情况,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资本主义分配公式,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是说,恩格斯在这里对于国有企业的批评,是值得深思的。
分配方式的革命
令人们意想不到的是,100 年前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没有解决的上述分配问题,却由于第三次产业革命而在高科技企业中得到了基本解决或部分解决。这就是几十年来在高科技企业中出现的产权和利润分享制度。
信息时代的到来,突然间把知识性劳动与一向稀缺和高傲的资本摆在了平起平坐的位置上。在高科技领域中,追求最高利润的本性使得资本不得不低下头来与知识型劳动者结成同盟。与以往的生产方式不同,在高科技领域中,知识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或者被称为“第一生产力”。因此,人们突然发现,一向在资本面前低三下四的劳动者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把这些知识型劳动者称为“智本家”,而把他们的劳动称为“人力资本”。为的是表明这些劳动者以及他们的劳动已经和传统的资本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投资人起初并没有注意到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中地位的这种变化,他们依然奉行通行的“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分配公式。但是,很快他们就发现,他们所雇用的劳动者随时都会带着他们头脑中的技术和与这些技术有关的客户跳槽到别的企业,或者另立门户,自主经营。所以我们在一段时间里经常会听到有关此类事件的刑事诉讼。资本试图通过法律的手段保住传统的剥削式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但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却带来了人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展历史上的一次重大革命。
原来的分配公式在这里改变为:资本得到部分利润,劳动得到工资+部分利润
活劳动参与分享企业的利润。这肯定是人类分配历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也正是这种分配革命,促进了全球信息产业多年来的快速发展。
金融企业财富分配的悖谬
如果说我们在高科技企业中看到的是投资人与知识型劳动者在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方面处于平等地位的话,那么,我们在金融业中看到的则是另一种现象。
在金融业中的一个普遍情况是:投资人只是一些永远不在场的银行储户、保单持有者和养老金受益人;企业中的知识型(专家型)劳动者或企业高管人员,在企业中拥有绝对的权力。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道夫·贝利称这种权力为“没有财产权的权力”。有经济学家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劳动雇佣资本”。实际上这里不可能存在什么新的雇佣关系,只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在传统企业中资本一直处于统治和主宰地位、高科技企业中资本与劳动处于相对平等地位的话,那么,在金融企业(包括传统的国有企业)中,劳动,特别是管理型或知识型的劳动,已经完全取代往日资本的统治和主宰地位,把资本玩弄于股掌之中。
可是,尽管如此,传统的财富分配方式,即所谓“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剥削式分配方式并没有改变。一方面是资本对于劳动在财富分配方式上的剥夺,另一方面是劳动对于资本的完全的支配与控制。一个无奈的被控制者却在按照传统的惯性剥削着它的至高无上的控制者。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制度悖谬。
问题的解决之道:破除“制度悖谬”
首先,我们不能再无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换句话说,我们需要改变传统所谓“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的财富分配公式。劳动者在企业中不仅应该得到工资,而且应该按照各自的贡献大小参与企业的增量产权分享。就像我们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所看到的那样,没有劳动者的增量产权分享制度,就不可能有高科技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其次,企业高管人员在安排奖励制度时犯了一个财务上的错误,他们把应该得到的延期支付的产权收入改成了延期支付的现金收入。
产权收入换成了现金收入。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前者是合理的利润分享,后者则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抢劫,也是一种对抢劫行为的鼓励。道理并不复杂。金融产品为投资人创造的是财产权,而不是现金收入。投资人只有把他们的财产权进行出售时,其财产收入才能变为现金收入。财产权与现金的差别在于;(一)前者是变动不定的,昨天的市值可能是100 元,今天就有可能跌落为1 毛钱,而后者是相对不变的;(二)因此,前者是有风险的,后者基本上是没有风险的。他们为投资人创造的是具有高风险性的财产收入,而他们从企业拿走的却是固定的巨额奖金。结果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为投资人创造的金融产品风险越大,他们的固定花红就会越高。以雷曼兄弟为例。当企业的股票从100 元跌落为1 毛多钱时,其CEO 的3 亿5 千万美元奖金并没有同步因为企业股票缩水1000 倍而跌落为35 万元。
另一方面,如果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不是以自有的资金作为银行保证金的话,那么,他们还必须具有管理银行巨额债务的风险能力。所谓风险能力,就是具有一定数额的动产或不动产等风险抵押能力。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有使不在场的投资人的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因此,他们付出的是风险劳动,应该得到企业的风险劳动回报。而风险劳动回报有可能是负值。这就需要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具有一定的风险能力。
在这里,我们提出了金融类企业的三个企业原则:(一)资本金保值增值原则;(二)风险能力原则;(三)活劳动参与分享企业利润原则。
总之,我们不能把金融危机的责任简单地归咎于市场经济和资本;而且,政府的管控能力也是有限的。我们需要像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所做的那样,制定新的规制,通过制定合理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从根本上解除发生金融危机的源头。
(来源:《社会科学报》2009年4月23日第003版)(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
(网络编辑:胡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