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思想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它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与共识。
在现代社会的地方治理过程中,协商民主是现代社会公共决策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而只有合法的决策才能够赢得民众的支持,才能够促进治理走向善治;协商民主能够在实践中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形成集体责任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从而建构起民主政治的文化心理基础;协商民主可以规范和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使民众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机构,使政府发挥其应尽的责任,避免其超越责任范围、法律界限;协商民主既维护权利,又促进参与,既尊重自由,又重视平等,有利于促进地方治理实现公平、正义与和谐的价值目标。
在我国的地方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例如我国地方各级立法机关采用的立法听证和浙江省温岭市创造的“民主恳谈”对话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旁听制度、社区议事会、党群议事会等等。这些形式为公民参与政治营造了一个公共空间,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参与政治过程、表达自身利益,与他人协商、讨论和对话,最终形成有利于整体利益的决策。
地方治理中的这些做法,正在成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新形式,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有利于促进多元参与,鼓励利益表达。我国基层民主治理过程的多样化实践为民众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充分的渠道和空间。民主参与包容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边缘化的群体以及弱势群体,鼓励各种形式的谈话和交流,能够保证所有参与者都拥有真正的发言机会,都能够充分地表达自身的利益。
有利于增进对共同问题的理解。平等是协商的基础,地方治理中的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主体,有着平等的发言权,有着表达意见的平等机会。协商、对话能够帮助人们了解问题的性质、解决路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平等对话和交流能够消除各方之间的分歧,有助于各方以宽容的态度接纳和容忍别人的不同意见,从而达成最终的利益平衡。
有利于建立信任关系,形成合理的公共判断,建构共同行动的基础。协商对话可以将参与者的个人经验与问题联系起来,增进相互理解,探究问题的价值,并利用理性观念和分析实现恰当的公共政策方向,同时还创造出共同行动的基础。
有利于促进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协商民主提供了公民与政府官员可以在日常活动和决策过程中,而不仅仅只是在出现危机和僵局时加强合作的途径,改变了公民和官员政治实践的方式,改变了治理状态。
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的,它深深植根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当我们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时,应该充分注意我国政治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来源:《中国社会报》2008 年12月29日第003版)(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
(网络编辑:胡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