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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古代”等于“奴隶社会”吗?
作者:鲁克俭    来源:
网络编辑:张文镝 发布时间:2009-12-17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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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语世界, 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了关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研究热潮[ 1 ] 。20世纪80~90年代,国内学术界也曾经出现过“三种社会形态理论”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激烈争论。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相关,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有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奴隶社会”的争论,这种争论后来进一步发展,一些学者根据芬利( Finley)等西方古代史专家关于当时奴隶数量的最新研究成果[ 2 ] ,得出西欧历史上也不存在奴隶社会的结论。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么人们自然就会进一步得出结论说:马克思把奴隶社会看做西欧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经济社会形态”的说法已经过时了,或被证伪了。最近,段忠桥教授与赵家祥教授就“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进行了激烈争论。赵家祥教授在反驳段忠桥教授时把“古典古代”与“奴隶社会”划了等号,而段忠桥教授在对赵家祥教授的反批评[ 3 ]中并没有对这一点提出置疑。但是,当我们基于马克思的文本,尤其是结合MEGA2所发表的新材料来重新解读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时,就会得出另外的结论:把马克思所说的“古典古代”与“奴隶社会”划等号,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读;如果说马克思确有“五种生产方式”的说法,那么在马克思那里“古代生产方式”决不等于“奴隶(制)生产方式”。

  第一,没有人会否认,马克思在1859年《序言》中所谓的“古典古代”,对应于1846年《德意志意识形态》小束手稿{3}中关于“第二种所有制”的论述。在那里马克思指出:“第二种所有制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私有制以及后来的不动产私有制已经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民仅仅共同享有支配自己那些做工的奴隶的权力,因此受公社所有制形式的约束。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面对着奴隶不得不保存这种自然形成的联合方式。因此,建筑在这个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人民权力,随着私有制,特别是不动产私有制的发展而逐渐趋向衰落。分工已经比较发达。城乡之间的对立已经产生,后来,一些代表城市利益的国家同另一些代表乡村利益的国家之间的对立出现了。在城市内部存在着工业和海外贸易之间的对立。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这里第一次出现了这样的关系,这些关系我们在考察现代私有制时还会遇见,不过规模更为巨大而已。一方面是私有财产的集中,这种集中在罗马很早就开始了(李奇尼乌斯土地法就是证明) ,从内战爆发以来,尤其是在王政时期,发展得非常迅速;另一方面是由此而来的平民向无产阶级的转化,然而,后者由于处于有产者公民和奴隶之间的中间地位,并未获得独立的发展。”[ 4 ]显然,这里马克思对第二种所有制的论述是把城邦(城市)“国家所有制”即“公社所有制”看做是“古典古代的”基础,而把动产(奴隶当然也被当作动产)私有制以及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私有制看做是“从属”的、受国家所有制“约束”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制这一“动产私有制”在古典古代社会属于“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把“奴隶制”看做是古典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并进而把古典古代与奴隶社会划等号,是人们长期以来对马克思“古典古代”说法的误读。

  第二,我们再来看一下马克思使用“古典古代”的语境。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第二种所有制形式”的论述是以古罗马共和国(而非罗马帝国)时期为参照的。在19世纪,古典古代通常指古代希腊罗马,马克思当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古典古代”这个词的。但马克思在论述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时,是以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为参照。根据美国著名马克思学家莱文的考证[ 5 ] ,马克思对“第二种所有制”的论述以尼布尔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尼布尔在《古代史演讲录》和《罗马史演讲录》中详尽地澄清了历史上存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东方的、部落的、古代的、封建的。尼布尔认为部落的公共所有制形式横跨人类从原始部落到罗马共和国的历史阶段(这其中包含畜牧和农业阶段) 。尼布尔在描述古罗马的所有制方式时指出,公民权(作为罗马城邦国家的一员)是所有制的前提,经济具有政治的功能,土地只被看作是政治参与的特权。尼布尔还指出,公共财产存在于罗马共和国的大部分时期,因为国有土地( ager publicus)是每个罗马公民都有权使用的公共土地。占有不同的土地私产是贵族非法盗取国有土地的产物。马克思通过萨维尼了解到尼布尔的新发现。

  马克思1837年11月写给他父亲的信中提到自己读了萨维尼的著作《占有权》。萨维尼在对罗马财产权利的法律研究中深受尼布尔的影响。尼布尔的《罗马史》三卷本首版于1828~1832年,萨维尼关于“财产”和“占有”有法律区分的思想得到了尼布尔实证历史材料的支持。萨维尼在《占有权》后来的版本中提到过尼布尔,因此马克思至少间接地知道尼布尔。马克思在《巴黎笔记》中摘录了尼布尔的《罗马史》,并做了关于古罗马的编年史摘录[ 6 ] 。在19世纪初,把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分别与古典古代和封建社会联系起来,可以说是当时的普遍看法,包括黑格尔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内的许多思想家都有大量相关论述。尼布尔的主要历史成就是发现了古罗马历史上存在国有土地,这使他得以在此基础上解释古罗马私有财产的起源。马克思吸收了尼布尔关于古罗马史研究的最新成果[ 7 ] ,对古典古代的所有制产生了新的科学认识,这就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论述古典古代的公社和国家所有制的思想来源及话语语境[ 8 ] 。

  马克思自克罗茨纳赫时期以来就极其重视土地所有制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土地是前资本主义社会最重要的“劳动的客观条件”,因此起决定作用的所有制形式是与土地相关的所有制。在社会的生产关系中,财产关系是决定性的,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第二位的。奴隶制虽然也体现为财产关系(就奴隶是动产而言) ,但主要体现的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剥削关系。因此当我们说古典古代存在奴隶制时,我们对古典古代的认识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尼布尔关于古罗马共和国“国有土地”这一财产形式的发现,就为人们认识当时的政治斗争以及随后土地私有制度的演变打开了一扇窗户。马克思吸收了这一最新历史学研究成果,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唯物史观理论创新之中[ 9 ] 。在150多年之后,我们如果以抽象的奴隶制和奴隶社会来解读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第二种所有制形式的论述,那这不能说不是一种缺憾。

  第三,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古典古代的论述与他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以及《资本论》中的论述是一致的。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中马克思指出:“个人被置于这样一种谋生的条件下,其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再生产出来,并以此资格作为公社的成员再生产出来。公社的继续存在,便是那作为自给自足的农民的全体公社成员的再生产,他们的剩余时间正是属于公社,属于战争事业等等。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是由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即对一块耕地的所有来作媒介的,而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则是由公社的存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又是由公社成员的服兵役等等的形式的剩余劳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成员不是通过创造财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通过为了在对内对外方面保持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想象的和真实的共同利益)所进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 10 ]马克思明确以尼布尔的《罗马史》作为立论的依据。这证明马克思在《大纲》[ 11 ]时期仍然坚持了《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关于古典古代的看法,而且特别强调公民权(公社成员的身分)在古典古代的重要性。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指出:“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全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 12 ]这里,马克思很明显是把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而非奴隶制经济,看做是古典古代全盛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看做是古典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这说明马克思的思想是一贯的。

  第四,马克思只使用过“奴隶社会”一次。查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50卷,发现马克思只在《资本论》第1卷中使用过“奴隶社会”的说法:“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 13 ] 。这段话对应的德文原文是:“Nur die Form, worin dieseMehrarbeit dem unmit elbaren Produzenten, dem Arbeiter, abgep reβtwird, unterscheidet die ê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  rmationen, z. B. die Gesellschaft der Sklaverei von der der Lohnarbeit”[ 14 ]那么该如何理解这句话呢? 它是否说明马克思改变了自己的看法呢? 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上面所引《资本论》第3卷中的那段话,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把它稍做修改[ 15 ]放到一个注中:“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 16 ]这说明马克思的看法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只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从不同的侧面在论述问题。关于“奴隶社会”这段话出自《资本论》第1卷第3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的“剩余价值率”章的第1节“劳动力的剥削程度”,马克思这里考察的是非劳动者榨取直接生产者“剩余劳动”的方式,并把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做对比。这是从非劳动者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即我们常说的生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论述的。而《资本论》第3卷中那段话是出自“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这一章的第5节“分成制和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从土地所有制即土地财产这一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本质方面来论述的。我们再来看一下上面所引马克思的注。马克思本来是在考察“协作”,即具体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谈到:“在人类文化初期,在狩猎民族中,或者例如在印度公社的农业中,我们所看到的那种在劳动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协作,一方面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正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这两点使得这种协作不同于资本主义协作。在古代世界、中世纪和现代的殖民地偶尔采用的大规模协作,以直接的统治关系和从属关系为基础,大多数以奴隶制为基础。相反,资本主义的协作形式一开始就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前提。不过,历史地说,资本主义的协作形式是同农民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不管是否具有行会形式)相对立而发展起来的。”正是讲到这里,马克思插了这个注,谈了土地所有制问题。但马克思一直是把土地所有制看做是古典古代的基础。同样是在《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明确指出:“只要对罗马共和国的历史稍微有点了解,就会知道,地产的历史构成罗马共和国的秘史。”[ 17 ]

  我们再联系马克思的经济学“六册计划”来看一下。在1858年马克思的六册计划中,前3册分别是:资本、土地所有制和雇佣劳动。后来的《资本论》只相当于第1册“资本”中的“资本一般”这一篇。“土地所有制”和“雇佣劳动”一直是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两个视角,两者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土地所有制主要从对土地财产关系的历史演变及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考察入手,而雇佣劳动主要考察剩余劳动的榨取方式即生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从马克思《资本论》的有关论述来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但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区别:同样是小农经济,既可以体现为古典古代以公社和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也可以表现为以中世纪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实际上,直到晚年马克思仍然在搜集大量的实证材料考察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演变[ 18 ] ,说明这决不是几句抽象概括的话就可以说清楚的理论问题。

  笔者的理解也可以得到《资本论》英译本的印证。“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这段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英文版中被翻译为:“The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rious economic forms of society, between, for instance, a society based on slave - labour, and one based on wage - labour, lies only in the mode in which this surp lus - labour is in each case extracted from the actual producer, the labourer. ”[ 19 ]这里英译者没有把“Gesellschaft der Sklaverei”译成“slave society”(奴隶社会) ,而是译成“a society based on slave - labour”(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社会) ,以与“a society based on wage - labour”(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社会)正好相对应[ 20 ] 。这说明英译者并不认为马克思这里是在谈论人们通常所说的“slave society”(奴隶社会) 。第五,国外学者也是从两个侧面来解读马克思的“古代生产方式”概念。按照里格比在《马克思主义和历史学》一书中的说法[ 21 ] ,马克思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对古代世界阶级关系的详细描述,但马克思就该问题偶尔所做的评论则强调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强调奴隶制作为剩余劳动生产主导形式的核心地位;二是强调公民权以及城市共同体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社会的重要性。因此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古代世界研究也相应地分为两个传统:沃尔班克[ 22 ] 、安德森[ 23 ] 、德·斯蒂·克罗伊克斯[ 24 ]等学者强调古典古代社会关系中奴隶制的重要性,而威克姆[ 25 ] 、海因兹和赫斯特[ 26 ]则强调公民权以及城邦国家的重要性。

  海因兹和赫斯特指出,在《大纲》中马克思把“国家财产”看作是构成古代生产方式与日耳曼方式区别的根本因素,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日耳曼人的共同体并非作为国家而存在,“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表现为共同使用猎场、牧场等等)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分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分(像在罗马那样)来使用的。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 27 ]因此古代生产方式并不依赖于直接劳动者与其生产资料的分离,或基于奴隶制的协作劳动形式的发展,关键在于通过公民权占有剩余劳动和国家财产(特别是土地) 。古代国家是组织起来的公民体,但在海因兹和赫斯特看来这并不排除公民被剥削的可能性,因为公民权内在地包含着公民被剥削的可能性。比如在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上,小农就常常陷于债务中。因此在古典古代,公民(贵族和平民)之间围绕土地分配以及豁免债务而进行的阶级斗争就成为政治舞台上的主导形式,而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斗争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只具有次要的意义。海因兹和赫斯特依据马克思相关论述进一步指出,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即奴隶生产方式)的存在需要三个前提:一是土地私有制,二是奴隶市场的存在,三是奴隶很少是作为商品再生产出来(即通过奴隶的繁殖) ,而主要通过战争捕获或自由人被判为奴隶的方式而获得。但这三个前提条件只存在于古典古代城邦制度解体之后尤其是罗马帝国后期。因此奴隶劳动通常都是古代世界的最发达生产形式的基础,奴隶劳动主要不是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制造业特别是矿业中。显然,这已经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古典古代的生产方式了。

  长期以来,马克思的许多宝贵思想由于马克思本人没有做系统的论述从而蕴涵着多种解读可能性,而一些被认为是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或理论,或许只不过是后人的解读,这些解读一旦成为固定说法,就变成了我们耳熟能详的常识,但它们实际上只是被附加到马克思身上的说法。因此结合马克思的原始文本对马克思思想进行重新解读,仍然是破除对马克思思想进行教条主义理解的必要前提。

  注 释

  [ 1 ] [ 5 ]参见鲁克俭著《国外马克思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6,第7章;第1章第2节。

  [ 2 ]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在公元300年之前的罗马世界,大多数劳动力是自由农民和独立的工匠。

  [ 3 ]参见段忠乔“马克思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见《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1995,第69页。

  [ 6 ]参见MEGA2 / IV /3,第69~83页。

  [ 7 ]德国法的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和萨维尼都受到尼布尔的影响,而马克思首先是通过法的历史学派而了解到尼布尔的研究成果的。马克思对尼布尔一直有很高的评价,在后来的著述中曾多次引用尼布尔的著作,而对所谓“客观历史学之父”兰克则评价不高,尽管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也曾摘录了兰克的著作。[ 8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其他两种所有制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和“封建和或等级的所有制”的论述,都与他此前尤其是克罗茨纳赫时期的历史学研究有关。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摘录了大量与北欧及德国的部落土地所有制以及日耳曼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相关的材料。而按照莱文的考证,马克思关于第三种所有制形式的论述来源于胡果和蒲菲斯特(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摘录了蒲菲斯特的《德国史》,并做了关于德国的编年史摘录,参见MEGA2 / IV /2第223~255) 。

  [ 9 ]根据莱文的说法,“四种所有制形式”理论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标志性观点(参见注释[ 1 ]《国外马克思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第1章第2节) 。巴加图里亚也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取得的最重要理论进展,而巴加图里亚所说的“生产关系”既指“交往形式”,但主要还是指“所有制形式”。从文献学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以及“交往形式的序列”的论述是在大束手稿中,而对前三种所有制形式的论述主要在小束手稿中,但小束手稿写于大束手稿之后,是马克思试图重写第一章时思想进一步深化的结果。

  [ 10 ] [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第474~477页;第482页。

  [ 11 ]即《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 。

  [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中文第2版,人民出版社, 2001,第251页。

  [ 14 ]Marx, Engels, W erke, Band 23,Dietz Verlag Berlin, 1974, S. 231.

  [ 15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3卷写于1867年《资本论》第1卷出版之前。

  [ 16 ] [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1页;第99页。

  [ 18 ]参见鲁克俭“马克思晚年为什么要写作《历史学笔记》”,见《理论前沿》2006年第2期。

  [ 19 ]KarlMarx,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 orks, Vol. 35, :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96, pp. 226~227.

  [ 20 ]笔者认为,从马克思把“die Gesellschaft der Sklaverei”与“die Gesellschaft der Lohnarbeit”相对应来看,英文版的翻译更接近德文原义。

  [ 21 ] S. H. Rigby, M arxism and History: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ManchesterUniversity Press, 1987.

  [ 22 ] F. W. Walbank, The Decline of the Rom an Em pire in the W est, 1946; The Awful Revolution, L iverpool,

  1969.

  [ 23 ] P. Anderson, 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 1977;“Class struggle in the ancient world”, History W orkshop, autumn, 1983.

  [ 24 ]De Ste Croix, The Class S truggle in the Ancient Greek W orld, London, 1981.

  [ 25 ]C. Wickham, “The other trasition: from the ancientworld to feudalism”, Past and Present, 1984.

  [ 26 ]Barry Hindess & Paul Q. Hirst, Pre - capitalist m odes of production, London and Bost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5, p. 224.

  (作者: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 博士) (来源:《哲学动态》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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