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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社会主义制度中的财产性收入问题
--从十七大报告到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
作者:李惠斌    来源:
网络编辑: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12-13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让生产者或劳动者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构想,也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这个法律文本正式生效后的第15天,胡锦涛同志在中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进一步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经济思想,这无疑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一次积极的和重要的新的制度性探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的理论创新。
                           一
  让生产者或劳动者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构想,也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7篇第24章第7节,即“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对这个思想作了集中表述。
马克思在谈到小生产者的财产性收入时指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①我们在《资本论》中还会多次看到马克思关于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劳动者本人生存发展以及自由个性获得解放的必要条件的表述,例如马克思在说到小块土地所有者时就多次表述过这个思想②。300多年前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提出劳动价值论和劳动产权理论时所依据的也正是这种典型意义上的小生产的生产方式。
  但是,不幸的是,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界限相容……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它的消灭,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靠自己的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③。在马克思看来,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正是资本积累的实质所在,是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使然。马克思接着写道:“这种剥夺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的作用,即通过资本的集中进行的。一个资本家打倒许多资本家。随着这种集中或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各国人民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日益具有国际的性质。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且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荣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④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马克思关于历史唯物论和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结论。不过,马克思在这里紧接着表述了一个令后人争论不休的思想,即所谓“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对这个思想的理解决定着科学社会主义的制度选择和未来走向。
                           二
  马克思的这句话的中文译文是这样说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⑤
  马克思的意思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对于个人财产制度或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人财产制度的否定,同样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即由于资本的集中、生产规模的扩大、劳动过程中的协作、土地的集中和计划使用、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资料占有和使用的社会化以及经济和资本的全球化,尤其是由于组织和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造成了自身的否定。这是一种否定之否定,它不是简单地回到起点,即不是回到“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是要建立一种新的个人财产制度,而且,这种财产制度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基础上的,这里所谓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主要指的是上面提到的劳动的协作和对土地及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社会化,等等。因此,这是一种与小生产完全不同的建立在现代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个人财产制度,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个人财产制度。
  马克思的这个理论曾经受到过与其同时代的杜林先生的嘲笑,意思是说马克思在这里说的这种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是一个“混沌的世界,却让他的信徒们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⑥。这实际上是杜林先生的无知。当他把100先令存入银行以后,这种情况就已经发生了。首先,这100先令是杜林先生个人的,他凭借这100先令的个人财产权,可以每月从银行得到相应的利息。杜林先生同时也应该知道,当他把他的100先令存入银行以后,他的这100先令就同时实现了社会化,否则他就无法得到他的利息部分。这正是恩格斯讲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关系。一方面是社会的,一方面是个人的:当财富作为生产资料时,它就是社会的,但是,当它作为消费资料时,它就成为个人的。这是现代化大生产过程中的普遍特征,而且这正是马克思讲的资本主义已经创造的制度性基础。因此,我们要讨论的问题的关键并不在这里。
  正如恩格斯所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财产制度是建立在马克思设想的劳动者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在这里,一方面保存了资本主义时代已经存在的生产劳动的协作和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和占有的社会化;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劳动者在这种劳动组织中重新实现了对于自己劳动成果的个人的财产权。这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表述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⑦。马克思在这里的表述,正好就是他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内容。
                            三
  重建个人所有制,也可以翻译为“重建个人财产权”,或者我们可以采用这句话的莫斯科英文版的译法,即“给生产者个人以财产权”。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的正好就是这个意思。所谓劳动者个人领到的证明他提供的劳动数量的“凭证”,正好就是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权。
  当然,我们不能指望马克思在那个时代就把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收入、股权收入等等正确地区分开来。马克思只是希望能通过一种方式解决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而给劳动者以财产权,就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有的研究者认为马克思这里讲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即完全取消了市场经济和纯粹的公有制情况下才可能存在的一种产权形式和分配形式。但是马克思很明显地是说在资本主义已经创造的劳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或社会性占有的基础上来重建个人所有制。这就是说,这种新的产权制度的基础在旧的制度内部已经出现了。实际上,马克思这里说的就是以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生产制度,而这种生产制度的确是以劳动者的协作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为主要特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新的经济制度就不是未来的和可望而不可及的经济制度,而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可以实现的一种经济制度。
  也有研究者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就等同于马克思讲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个人所有制。这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财产制度,那么马克思一生的全部工作就没有必要了。资本主义的股份制本身虽然具有劳动协作和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性质,而且马克思因此而认为它是在旧制度的内部对于旧制度本身的一种扬弃,但是它没有解决马克思讲的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不可能实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分配这样一种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可能实现的财产分配制度。因此,它所实现的这种扬弃还只是一种消极的扬弃。
这就是说,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现有制度基础上又往前走了一步。也许这只是历史的一小步,但是它却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另一种制度选择。
 
                            四
  从今天的现实来看,马克思主义可能遇到的不仅有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劳动何以得到他们的财产性收入的问题。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数正在大幅度增加。首先,一种普遍性的财产性收入是来自银行的存款利息,所有在银行有存款的公民都不同程度地拥有财产性收入;其次,各种基金、分红型保险金、股票和有价证券的持有者等也都程度不同地拥有财产性收入。近些年来,普通劳动者通过基金、股票和有价证券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数越来越多;再次,公民个人和法人组织通过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土地等财产使用权流转所得到的收入等等也都属于财产性收入。最后,各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所得到的收入当然都是属于财产性收入。在前述四种财产性收入中,后两种是基本的财产性收入,前两种是衍生出来的财产性收入。而马克思所研究的主要是这里所说的第四种财产性收入。因此,只有对这第四种财产性收入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最终解释财产性收入的合理性问题。
  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的国有化和社会化已经成为越来越占主要地位的财产占有方式。在我国,虽然国有企业的财产占有比例近年来有了一定的减少,但是,各种各样的基金公司和股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取得与世界同步发展的水平,成为全社会占主要地位的财产占有方式。与此相对应的,是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得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占有者远离企业,生产过程中普遍产生了所谓“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所说的与劳动对立的资本却依然存在着。
  在这里,传统的所谓“资本”成了一个被制度扭曲了的怪物。一方面,就整体而言,企业中依然实行着“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这样一种受到马克思用其一生的精力研究和批判过的传统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分配制度下,不仅企业的普通劳动者,而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那些对于企业握有控制权的企业老总们,都只能拥有企业的工资性收入,而不可能在企业得到与其个人劳动贡献相对应的财产性收入。如果说在传统企业中劳资双方还可以进行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收入等问题的面对面的谈判的话,那么,在现代企业中,劳动者已经找不到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这个直接意义上的谈判对象了。这就是说,资本在现代企业中作为无主的幽灵,依然在剥削着劳动者。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由于资本的真正意义的占有者已经远离企业,资本在企业中已经失去了往日的主宰地位,它已经在一定意义上被企业的控制者玩于股掌之中。在这里,问题的关键还不是“所有者缺位”,而是风险责任主体缺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对于控制者的剥夺的结果只能是无望地等待着他们的不同程度的报复。
  实际上,关于企业的财产性收入的分配问题,现代经济学已经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首先,现代经济学研究发现,单纯的资本收入,即不承担风险的投资收入,等于其市场利息⑧。风险投资的理论和实践也向我们表明,风险收入作为一种劳动收入,并不是企业资本收入之外的全部收入,而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这就产生了资本收入和风险收入之外的第三种财产收入。传统意义上,这第三种收入归企业主或企业家所有。但是,在现代企业中,在资本和风险被分离出来之后,我们已经找不到那种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主或企业家,剩下来的只是企业中包括各级管理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因此,我们今天应该得出结论说,企业增量产权中的这第三个部分应该按照企业内部全体劳动者各自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说企业解决了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从而使传统意义上的资本成为劳动者个人过去的劳动的积累。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A. 爱伦·斯密德在为他的著作《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一书写的中文版序言中有一句颇有深意的话,他说:“仅仅决定向市场经济过渡是不够的,还需考虑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⑨。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以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经济思想,无疑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种新的探索。



注释:
①马克思:《资本论》,1975年版,第1卷,第874页。
②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06、909、914页。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0-831页。
④ 同上书,第831-832页。
⑤ 同上书,第832页。
⑥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472页。
⑦ 同上书,第304页。
⑧ 见萨缪尔森:《经济学》(1948),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⑨ 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序言第13页,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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