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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民主制(党内民主)的区别
——列宁民主集中制原理解读
作者:张慕良    来源:本网发布
网络编辑:胡毅 发布时间:2010-06-18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 党的民主制(党内民主)把全体党员作为主体,实行党的民主制(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掌握党的一切权力,在直接民主制度下他们直接行使权力,在间接民主制度下他们间接行使权力,是选出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委托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它把各级权力机关作为主体,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各级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各级权力机关在受到制约的情况下行使全体党员托付的权力。
关键词: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制;党内民主

  (按:本文是《列宁民主集中制原理解读》一文[1]的改编版)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从字面看,它和党的民主制是相当的概念,只不过多了一个集中制。实则不然。在党的民主集中制里,集中制是以民主制采取间接民主制的形式为前提的,二者是密切关联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党的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党的间接民主制和党的民主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因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民主制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等于实行了党的民主制。

  一、什么是党的民主制

  党的民主制跟国家的民主制在原理上是一样的。国家的民主制把人民作为主体,民主制的理念是人民掌握权力。[2]同样,党的民主制把全体党员作为主体,民主制的理念是全体党员掌握党的一切权力。[3]在直接民主制度下,全体党员不仅掌握权力,而且直接行使权力。而在党员人数众多、地域辽阔、不得不实行间接民主制度的情况下,全体党员只是掌握权力,并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间接行使权力,是选出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委托权力机关代表自己行使权力。

  为了保证全体党员能间接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背离全体党员的意志和利益,第一就要求,权力机关不仅选举产生,而且选举必须充分体现作为权力所有者的选民的意志,以免所托非人,第二就要求,选出的权力机关必须集体行使权力,因为权力机关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代表一定数量的选民,第三就要求,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体现大多数选民(党员)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他们的实际需要。

  在间接民主制度下,全体党员不仅对权力机关规定这些制约性要求,而且要经常了解这些要求的执行情况,加以监督,他们对权力的行使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把权力委托给另一个主体去行使之后,权力所有者必须保证自己不会因此失去对权力的控制,就像一个企业老板在把企业委托给别人经营后,不会仅靠经营者自律而自己对经营状况不闻不问一样。

  这就是党的民主制的概念。

  二、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实行间接民主制,是由于人数众多,无法经常聚在一起决定重大问题,全体党员只好把党的组织从一级变成多级。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制,就是随着间接民主制度的实行而派生出来的。民主制的政治制度在采取多级管理的方式时,可以采用两种组织制度(宪法学上叫结构形式),一种是集权型的,一种是分权型的。在近代,集权型的组织制度就是集中制(宪法学上叫单一制),规定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它的理念是部分服从整体;分权型的组织制度就是联邦制,规定联邦成员和联邦中央各自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它的理念是部分和整体各自为政。一个国家和政党在实行间接民主制的政治制度时,总要采用一种组织制度,至于采用哪一种组织制度,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国家为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十月革命前一直主张未来的俄国实行集中制,但是1917年的二月革命推翻了沙皇专制制度以后,沙俄境内原来备受压迫的少数民族纷纷觉醒,在19171921的几年间先后建立了60多个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实体,同时还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它们一方面要求民族独立,另一方面又无法单独面对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才改变初衷,在苏维埃俄国建立了联邦制国家—苏联。我们中国从秦朝起就开始用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取代了地方分权的分封制,两千多年来,除个别时期处于分裂状态外,国家一直统一集中,各个地方不是自主的邦,各民族之间的联系也比较紧密。新中国成立后,经各方面民主协商,继续采用了集权型的组织制度集中制,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再以政党为例。受国家联邦制的影响,美国的政党就实行联邦制,“各级组织基本处于独立状态,中央只能通过分配经费等手段影响地方运转,双方并非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属典型的分权结构”。[4]这就是联邦成员和联邦中央各自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部分和整体各自为政。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成立之初,党内在政治制度的选择上没有争议,一致同意实行民主制,间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列宁把它称为“民主代表制”[5],但在选择组织制度时产生了分歧,犹太个人组织主张采用分权型的联邦制,孟什维克主张采用彻底各自为政的自治制,列宁坚决主张实行集权型的集中制,他认为,为了领导无产阶级去实现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不应当是一个结构松散的党,一个任由自己的组织各自为政的党,而应当是一个统一集中的党,一个部分能够服从整体、下级能够服从上级的党。经过长时间的斗争,集中制被党接受。

  由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组成的党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这样形成的。

  (间接)民主制可以同集中制结合,也可以同联邦制结合,一个国家和政党如何结合,是由它的历史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不能笼统地说(间接)民主制只能同集中制结合。但是,实行集中制却要以民主制采取间接民主制的形式为前提,如果民主制采取直接民主制的形式就不需要集中制。

  民主不是对集中而言的,政治制度不存在同组织制度相对而言的必然性。作为政治制度,民主(制)是同君主(制)相对而言。作为组织制度,集权型的集中制是同分权型的联邦制相对而言。民主和集中不是一组对立面的两个侧面。

  由于集中制的理念是下级服从上级,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不宜在权力机关内部实行。各级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时,民主说的是权力机关的内部关系,强调少数要服从多数,集中说的是权力机关的外部关系,强调下级要服从上级。对权力机关来说,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主内,集中制主外。如果把集中制引进权力机关内部,[6]容易把原有的平等关系变成上下级关系,甚至君臣关系,把民主集中制变成开明君主制。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整个党实行民主集中制,就要求党的各级机关既要实行(间接)民主制,又要实行集中制,就是说,既要实行上面所说的间接民主制的三项制约性要求,又要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但是在对待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态度上,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存在着不同的倾向。一般说来,上级机关偏爱要求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制,不太喜欢民主制,嫌民主制“碍手碍脚”,它们不愿意受到制约。下级机关的倾向相反,它们偏爱能让自己“主事”的民主制,不太喜欢要求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制,它们不愿意受到管束。为了保证全体党员授予的权力能够规范运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地位的不同,对它们如何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对上级机关的要求是,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对下级机关的要求相反,实行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民主。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就是按照这一机制运行的,如果不按照这一机制运行,民主集中制就会异化变质。以“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为例,斯大林搞个人专断,不在民主(制)基础上集中,而在君主(制)基础上集中,民主集中制就异化成了君主集中制。苏共领导集团不是通过行使权力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而是以权谋私,通过以权谋私演变成了特权阶层,民主集中制就异化成了特权阶层的集中制。再以“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例,我们党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将国土空间划分为四类主体功能区,如果一个下级机关的辖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它在制定决策时就不可以搞开发,如果坚持搞开发,那么,即使决策是集体制定的,即使制定的决策是在为本辖区大多数人谋利益,那也不是民主制,而是分散主义和各自为政,民主集中制就异化成了民主联邦制或民主“自治制”。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分别是对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权力的制约。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实行对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进行科学管理的根本制度。

  三、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民主制的区别

  说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民主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首先是因为党的间接民主制和党的民主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党的民主制里的“民主”和党的间接民主制里的“民主”都是民主,但两种民主的内涵完全不同。党的民主制把全体党员作为主体,实行党的民主制是全体党员掌握权力,全体党员在直接民主制度下和间接民主制度下用不同的方式行使权力。党的间接民主制把各级权力机关作为主体,实行党的间接民主制是各级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各级权力机关在受到制约的情况下行使全体党员授予的权力,就是说,各级权力机关不仅选举产生,选举必须充分体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而且还要做到: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权力机关决定问题必须体现大多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两种民主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民主,一个是大概念的民主,一个是小概念的民主。

  实行党的民主制,是实行大概念的民主。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实行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是把小概念的民主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实行党的民主制,是要发挥全体党员作为党的权力所有者的作用。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涉及到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如何把间接民主制的三项要求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是要管理好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属于间接民主制的范畴。党的民主制包括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两种形式,也就包括作为间接民主制范畴的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制是大概念,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大概念中的小概念。

  党实行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各级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不可能像君权神授那样是权力机关自己固有的,它们只能来自全体党员。探究一下党的权力的来源,就能看出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民主制(党内民主)的区别,就能看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2010617

  

  


释:

  [1]《列宁民主集中制原理解读》(见中央编译局网站)

  [2]《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37卷第67页。

  [3] 同上,第13卷第191192页。

  [4]  谢峰《西方政党党内民主差异分析》(载于《学习时报》2007101日第3版)。

  [5]《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11卷第154155页。

  [6]《如何理解党委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见中央编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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