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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关系中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周红云    来源:《学习时报》
网络编辑: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1-07 点击数: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农民工正当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正义。近来学术界对农民工问题已作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国家也就解决“农民工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劳动关系问题是农民工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仅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关系

农民工问题是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农民工正当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正义。近来学术界对农民工问题已作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国家也就解决“农民工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劳动关系问题是农民工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仅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所谓农民工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作为单位成员,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的这种劳动关系有三个要素:1)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另一方是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2)农民工劳动关系产生于农民工提供的劳动过程中,与农民工的劳动有着密切联系;3)农民工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其人身关系表现为,农民工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其财产关系表现为,农民工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支付报酬。

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从道德上看,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问题。概括地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形成,农民工就业受到制度限制和歧视。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在就业、工资、基本人权以及政策等方面受到一系列限制和歧视。

2)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难以保障,工资偏低且经常被拖欠。正式工与临时工,户籍工人与非户籍工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经常的情况是,农民工付出的劳动比正式工更多,而报酬反而更低。另外,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十分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损害到社会主义的“同工同酬”和“按劳分配”原则。

3)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权受到严重侵害,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工在城里的工作多数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脏、最累、最危险、最辛苦的活。然而,就是在这些岗位上,用人单位给农民工提供的工作条件往往达不到法定的最低要求,有的根本就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4)同工不同权,农民工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工进城工作,进入单位后却不被视为单位正式成员,很难享受到现行城镇职工享有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五大法定保险项目。此外,农民工的收入相对不稳定,而且普遍偏低,所以,其参保能力非常弱,保险意识也不强。

5)农民工缺少有效的就业培训。用人单位极少主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和安全防护培训。这不仅影响农民工的劳动素质,而且容易导致农民工的人身伤害事故。

6)农民工法定权益受到危害时法律救济途径不足。现行的法律救助体系缺乏对农民工法定权益的有效救助渠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难以得到合法的保护和救助,甚至不得不求助于未经合法登记的“维权”组织,直至向境外媒体“告洋状”。

针对农民工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中央政府非常重视,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已经出台了不少相应法规和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寻求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所以,近年来我们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上述这些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伤害着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探索制度性的解决办法。

第一,加快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尽早实现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农民工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是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结果。但是,现在的农民工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他们正在从农民阶层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新兴的社会阶层。正如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的那样,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通过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进城的农民工摆脱户籍制度带给他们的“农民”身份限制,成为合法的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利。

第二,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全民社会保障的范畴。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极不完善。例如,农民工的工伤、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相当小,农民工患职业病、工伤和生病后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在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应尽快将农民工纳入社保的范畴,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保政策,重点解决农民工工伤、医疗、失业和养老四大保险缺失的问题。

第三,强化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律应当成为保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基本手段,相关的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应当明确将农民工视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加大对2008年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执行力度和检查力度,同时制订各种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成为改善农民工劳动关系的重大契机。

第四,充分发挥工会对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作用。应当将农民工权益保护当作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内容,可以考虑在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建立专门的工会组织,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体系,大力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这既可以大大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真正保护,又可以将农民工权益保护纳入国家可控范围之列,而不至于出现不合法的农民工维权现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

第五,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城镇)化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转向二、三产业,从农村迁入城市,是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的必然结果。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国家应该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加大对小城市、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使得大批的农村劳动力能够就地被吸收,不至于过多地涌入大中城市,带来城市农民工的一系列问题。

第六,加强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素质和人文素质。政府应当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高度来看待农民工的培训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技能和职业培训。同时,政府的职业培训计划和财政预算,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因素,将其纳入国家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专项预算。

第七,改变目前带有歧视性的地区人均GDP统计方式。目前各地在统计人均GDP时,基本上都以户籍人口为基数,而不将广大的农民工计算在内。这种做法有两个明显的弊端,一是这种计算不合理不科学,这种虚高的GDP统计方法不是科学的政绩观。二是这也极不尊重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将参与劳动的成员排除在人均产值的统计基数之外,事实上也是对农民工劳动的极大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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